看了潘老师的
透过京沪高铁故障看中国人的素质!帖子,说得不客气些,倒让镜某感到潘老师的“感觉”有些问题。
国人的“素质问题”不是单纯表现在旅客与现场的工作人员身上。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基于法律、条例来处理列车晚点的事情。也就是说,在事先,客运方和旅客就要定好了“合同”,约定好了发生了意外如何处理。
比如说车票价格中可以有基本价和特快价以及级别附加价。基本价应该是“慢车”的起价,属于在车票的有效期间内给送到目的地就达成合约的一个概念。特快价是所谓的
加快费。既然是“加快了”,在约定时间内不能达到合约比如说超过了正常所要时间的50%,就要退还
加快费。级别附加价是为了体现“阶级差别”的,因此要有特别的课税(显富税)。
总之,“素质问题”不是个抽象的提法,而是需要有具体的措施才好。作为乘务员,应该有对付这类意外事态的培训才能上岗。做这些事情的责任,都在铁路方面。不能只有钱修路、做制服,而没有钱搞职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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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