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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行政化”不等于“去官化”

已有 3529 次阅读 2013-11-22 09:58 |个人分类:大学边界与治理|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去行政化, 治理结构

——中国大学治理模式演进关注之五

题记:伴随着以下法律的实施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建议稿)》(2013年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年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2年文件)、《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中国校进入了一个相对法制化的时期,这也标志着中国大学治理模式逐渐成形。通过学习以上“规定”,有了一些感悟,拿出来与博友交流,希望得到批评与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对此很多人对此决定进行解读,这些解读分析了其对大学去行政化的进步意义。但这些解读大部分是分离式解读,重在对“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的赞誉。如此解读,实质上是一种误读。它容易造成“去行政化等于去官化”的假设。从大学治理结构上讲,这部分内容的更大意义上是提出了政府与大学治理关系的新思路。即“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这句话的真切意义是,政府要逐步转变管理大学的方式,逐步理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与大学的关系,实施“管办评”的分离。在此步实施之后,取消大学行政级别。由此,《决定》不仅提出了完善大学外部治理的思路与举措,也提出了具体的路径,它无疑对今后大学发展具有很深远的意义。

但这段话不能分离开来解读,特别是不能颠倒了前后的关系。这段话,前面部分“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是前提,是必要条件;后面部分是结果。前面部分治的是大学行政化的“本”,后半部分“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则治的是大学行政化的“标”。如果只重“标”,则这种整治就没有意义,只有标本兼职,才可以根除大学行政化的土壤。

大学行政化表面上讲,就是大学以官僚化的方式管理大学,大学官僚权力一“权”独大。但从本质上大学行政化是政府管理大学方式的延续。当政府以管理政府下属部门的方式管理大学时,大学只能按官僚化的体制和机制来运作,否则就会犯“政治正确”的错误。试想,当政府既是大学的举办者,也是大学的管理者,还是大学的评判者时,大学只有与政府“同形同构”,才可能与政府部门和谐相处,否则就极易引起大学与政府部门关系紧张。如此这般,大学怎么可能不按政府的方式来运作?如果政府不改变管理大学的方式,不实现“管办评”的分离,而只是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就会把大学置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因为政府以政府管理方式治理大学,大学却没有级别,这时的大学就会更加式微,大学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将更为艰难,大学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将更为艰难。只有政府转变了治理大学的方式,实施“管办评”的分离,大学才可能成为独立的办学者,才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可以不为外部因素所干扰,安心做好学术工作、育人工作。这时,大学的行政级别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取消只是顺风顺水的事。

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处理方式是大学治理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内容,也可以说是中国大学治理结构完善的把手。期盼伴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落实,中国大学治理结构有新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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