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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颁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
发布时间:2010-2-11 |
为适应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和使用技术的最新进展,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卫生部于2009-12-17颁布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以取代2006年10月印发的《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比较时隔3年的两个工作规范,我认为较重要的变化有以下3点: 1. 再次暴露后疫苗的应用。新规范规定:“一般情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水平可维持至少1年。如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则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种,不需加大剂量;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暴露者,应当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按此规定,就不应该再出现某些人因连续多次被狗咬而出现一年接种几十针疫苗的情况。 2. 再次暴露后被动免疫制剂的应用。新规范规定:“按暴露前(后)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细胞培养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动免疫制剂。”即只要以前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人,再次暴露后只需接种适当剂次的疫苗,永远也不再需要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3. 关于免疫效果检测(即抗体检测)的必要性,新规范明确指出:“使用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检测。”目前国内能开展合格的狂犬病抗体检测的单位很少,资源有限,而且很多检测没有必要,个人患者应慎重选择是否有必要作此项检测。 关于《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全文,见卫生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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