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任何一种新型疫情,要想迅速研发出或在现有药物中找出真正的特效药都是一件非常紧迫而又非常困难的事情。对于已有的经过了严格临床试验合法上市了的老药,进行对新型疾病治疗的临床试验的法规和做法相对成熟。如果能在这种老药中迅速找到特效药的话,固然会是最好的情形。但如果一时找不到,同时若在体外测试中又存在一些相对高效但却未经完整的人体临床试验,尚未正式上市的潜在特效药的话,该如何执行临床试验中的双盲原则等药物试验规则,还是值得深思和探讨的。
尤其是在连续多日出现了上百(或近百)死亡病例的紧急疫情条件下,是否可以考虑用以下方法来加速和改进潜在特效药的临床试验呢?:
1、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参见“两项瑞德西韦治疗新冠肺炎的临床试验启动,来看试验方案”),现有方案里用到的供药方式是静脉注射(原文中提到:“实验组:患者入组第1天给予Remdesivir200mg负荷剂量,之后每天静脉注射100mg,持续治疗9天”),那么可否考虑同时做雾化呢?这样对肺泡/气管内外同时用药是否会更好更快地清除病毒?可以考虑做雾化治疗的理由是:肺炎患者尤其是重症的肺炎,其肺泡、气管、支气管中会存在不少粘液和痰等物质,并在其中可能会不断滋生大量的病毒,而对于这些地方,仅仅通过肺泡的毛细血管供药未必能够充分达到,此时结合雾化吸入治疗的治疗方法是否会更好?同时,从现有的关于重症病人康复的病程描述来看,新冠病毒是否主要攻击的是人体的肺部器官?其他的器官衰竭是否主要是因为肺功能衰竭导致缺氧所导致的?如果可以基本确认的话,是否就更有理由要尽量想办法加大对肺的直接用药呢?
此外,据媒体的公开报道,有些病人曾屡次化验都呈阴性,但后来较短的时间内又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如果这些案例是确切无疑的且并非是因为化验本身失效所导致的,那就更意味着新型冠状病毒有在肺部远离毛细血管周围的区域首先聚集繁衍的可能性。
2、在用药的剂量方面,可否考虑将入组的病人进一步分组,分出2-3个剂量档次来,因为对于尚未经过完整的三期、四期临床试验的新药,其最恰当的用法目前没有任何人有绝对的把握,这是需要在实践中测试而得来的。只要不发生严重和尽量避免发生严重的副作用,剂量的考虑(也包括对其他的用药方法、用药频次、是否结合雾化治疗等的考虑)应该有更多一些的排列组合才能更有利于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摸索出最佳的用药方法,从而争取在尽量短的时间内验证各种潜在特效药是否真有特效,该如何更好地进行用药,以及是否值得大面积推广等等。当然,这样做的同时的一个前提是:必须事先充分征求病人自己的意见,充分告知其可能的风险,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后才可进行。
3、对于同情用药的对象,如果现有的临床结果初步显示对某些重症病人无效而对某些重症病人却又很有效的话?(是否如此?这需要一线的试验人员进行实时的详细观察和实时的后台分析总结),是否可以考虑将同情用药扩大到症状普通一些的重症病人或其他症状相对较轻但CT影像等检测结果却较严重的实质重症病人?因为有些危重症病人可能其他的脏器也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不可逆衰竭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再有效的抗病毒药物也无法对其肌体做整体挽救了。当然,同样地,这样做的必备前提是:必须事先充分征求病人自己的意见,充分告知其可能的风险,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后才可进行。
4、虽然按照医学试验本身的双盲原则来说,不能轻易公开现阶段的实验结果,但首先,双盲原则不是指在试验揭盲时间到来之前,任何人都不知道用真药和用安慰剂病人的具体情况,对于试验主导者来说,他应该是(甚至必须是)实时地进行后台的观察和分析小结的。其次,双盲原则原本就是指在平常的例行科学研究中的行为规则,而在疫情突发且紧急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做适当的且科学严谨的补充完善,比如临床试验主导者应该可以拥有在疫情紧急的情况下如果发现该药的确有特效的话可以提前揭盲的选择权,以及如果有严重副作用甚至严重致死的话应该可以提前结束用药测试宣布药物失败等等,这种补充规则并不是对科学试验原则精神的违反,而应是基于“挽救人的生命优先”的伦理原则所做的合理补充。
以上思考和建议,仅仅是笔者个人的初步见解,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和理性探讨,谢谢!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2 04:21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