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源于FBI和华盛顿特区警察对公民Antonie Jones的跟踪。他们在Jones太太拥有的汽车上安装了GPS追踪器。在随后近一个月时间里他们掌控记录了Jones的行踪,最后在他常去的地点发现大批毒品,而以贩毒罪起诉Jones。这个案子后来被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驳回,认为他们安装GPS追踪器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的保护,所以证据无效。美国联邦政府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宪法第四修正案大意是说:公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物品不受侵犯,政府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搜查与扣押(search
and seizure)。问题是,随着技术的发达,对公民的监视所需要的物理“侵犯”越来越少。第四修正案是否保护公民免受政府的无故监视呢?
1967年最高法院有个判例(Katz v. United States),把隐私权也归入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对象。最高法院裁决说:警察在公用电话亭安装窃听器记录公民谈话,虽然没有侵入公民的住所或物品,但侵犯了公民所“合理期望”的隐私权,所以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案例是1983年的United States v. Knotss。这个案件是关于警察在嫌疑人的车上货物中暗藏了无线电发射器用以追踪。法院认为,公民在公路上没有对于隐私权的“期望”,所以也就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这个无线电发射器只是警察沿用已久的目视跟踪方法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