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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有巨量放射性。我国的核电站,规划都在500万千瓦甚至以上,规模尤其巨大。
由于存有巨量放射性,核电站一旦遭受攻击,对所在地区产生的危害如同世界末日一般。福岛核灾,释放的放射性只有其存量的几百分之一,已经是有史以来危害最大的工业事故(自然灾害只是诱因,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处置不当)。极端情况下,比如遭受核武器袭击,核电站存有的放射性可以尽数释放出来,其危害能力不可想象。
正因为核电站的巨大危害能力,秉承人道主义的日内瓦公约在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规定:“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如堤坝和核发电站,即使这类物体是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第四部,第三章,第五十六条)。
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如果:“对于核发电站,如果该核发电站是供应电力使军事行动得到经常、重要和直接支持的,而且如果这种攻击是终止这种支持的唯一可能的方法”,那么将不受上一条款的保护。这一例外可以被一方利用。原则上,如果他单方面认为“该核发电站是供应电力使军事行动得到经常、重要和直接支持的,而且如果这种攻击是终止这种支持的唯一可能的方法”,那么攻击核电站就没有违反公约。
对一个国家来说,签署并批准了公约,公约才对该国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公约可能会被国际法庭以战争罪审判。不签署,也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在本国没有法律障碍。
1983年9月2日,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日内瓦四公约及第一、第二附加议定书。
人类已经发展到信息社会,与中世纪、冷兵器时代相比,文明程度大大提升。按说,人道主义应该已经普及,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应该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尊重。可是,事实没有那么简单。我国的邻国中,竟然近一半没有签署或者批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也没有批准该附加议定书。
因此从法律上看,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对我国核电站的保护有限。唯一可以制衡敌人的是我们的核反击。
但是核反击也有一些问题。
首先,敌人如果处心积虑要对我们造成如此巨大的伤害,必然要预备报复。如果敌人没有核电站,或预先关闭核电站,转移乏燃料,我们完全找不到同等价值的报复目标。
其次,攻击核电站,伤害实在太大,必然迅速战略报复。匆忙报复,消耗战略威慑力量。
又次,随着反导技术的发展,报复效果如何,很难估计。
而且,如果敌人是恐怖组织,或者小国,甚至无法报复。因为无论敌人如何恶毒,我们自己毕竟还是负责任的大国。
一座大型核电站,从服役到退役,如果不继续修建新的机组,时间跨度是100年。我国幅员广大,内陆核电站如果受攻击,受害主要是本国。沿海核电站受攻击,必将大规模污染公海,攻击方将承受巨大的国际压力。
中国电力供应充足,水电资源遥居世界第一,而水电站是风电光电的天然调节站。因此,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条件在全世界得天独厚。内陆一座核电站,效益只有三峡的十分之一,而风险是三峡的一百倍以上。只要有心,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破坏攻击一座核电站的办法很多。我也相信,发生这种极端情况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为什么要给别人这个机会呢?发展内陆核电,须慎之又慎。
注1:核电站临界工作,中子通量恒定。如果中子通量增加,功率就会增加。所有的核武器都会释放大量中子,通量是反应堆的一千万倍以上。虽然还有角分布,屏蔽,瞬发缓发等因素,反应堆仍然是核武器的巨大能量放大器,外来中子能够成千上万倍地增大自身功率,最终造成反应堆剧烈爆炸。一座大型核电站被攻击之后,造成的长期污染后果相当于十万颗原子弹。中子弹是战术核武器,轻小便携,可以用大炮发射或者做成核背包。
注2:我国周边国家中,未签署日内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有: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泰国,尼泊尔,不丹,另有台湾不是主权国家,无权签署。签署了,但未在本国获得批准的国家有:巴基斯坦,伊朗,新加坡。公约自愿加入,也可以自由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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