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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解决水污染问题最终靠法律,没想到法学教授不以为然

已有 2765 次阅读 2016-12-3 17:22 |个人分类:水是杂谈|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法律, 水污染, 环境法, 告诉权

那次受邀到政法大学参加中国水污染治理的讨论,我发言说中国水污染很严重,但水污染的原因主要不是因为没有治理技术,而是没有好的制度环境使得治理技术得不到很好应用,因此水污染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在座的法律界人士,需要有更好的水污染治理法规和更健全的执法环境。没想到邀请我来参加论坛的法学教授对我的发言很不满意,在讨论环节,虽然没有点名,但所指很明了,说搞水资源管理的专家不负责任,把治理污染的责任都推到法律界!

尽管有推卸责任之嫌疑,但我一直认为中国过去水污染治不好,根本原因就是制度有漏洞。

虽然环境保护法明确指明地方政府有保证所辖区域环境安全的职责,但我们的地方政府几乎都没有尽到责任,而且也几乎没有被追究责任。政府的职责很多,在过去很多年,发展是第一位的职责,为了发展经济环境成了牺牲品。我们的环保法律在严酷的现实面前变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政府职责的多样性和相互冲突中的选择偏好,决定了过去几十年环境保护在整个政府体系里的弱势地位,环境保护得不到落实就成为必然。

“监督缺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解释我们环保的失败。中国的管理体制的优势是集中以及集中所带来的突击完成任务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行动能力,但缺点是民众的监督很弱。一旦政府的自我选择偏好不利于环保,民众又不能从外部监督和纠偏,环境污染就变成癌细胞一样四处扩散蔓延。

过去环境保护失败也可以用“公地悲剧”理论来解释,因为环境保护失败就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河湖等纳污空间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多少企业都在违法排放污水到河湖?反正河湖污染了是大家的,企业自身反倒节省了污水处理费。这是典型的滥用公共资源,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使社会蒙受了远远大得多的损失。

既然如此,治理水污染的首要条件就是改变制度环境:(1)增强外部监督,使政府必须落实环保责任;(2)为河湖公共资源确权,防止被滥用。

十来年前,俺就呼吁要改变只有“直接经济损失者”才能控告的环境法,给以所有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公民、企业、团体的环境诉讼权,既可以控告能够明确知道的造成污染的企业,也可以控告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地方政府!尽管当时一些权威不赞成俺的提法,说怎么能告政府呢?但现在环境法已经修改,有资质的环境公益机构已经取得了环境诉讼权,并有了很多告诉获胜的案例!

仍相信水污染的治理主要依赖于法治环境的完善!也期望环境诉讼权会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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