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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博文说到选择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在个人与企业、个人与学校这种关系上,个人处于弱势,所以从法理上讲,应该有照顾弱势群体的条款,否则承诺可以无效。
当然这个是从法理上讲了,但是从道德上讲呢?有人会问,我们讲君子一诺千金,这个美德难道就不要了么?当然还是要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人生而自由,也总是有行使选择的权力的,当人的想法改变时,原来的承诺,很多时候难以履行,这个时候,我们也应该允许人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力。比如说我当初报送研究生,那时候我确实想好好做学术。但是一年以后,跟课题组接触之后,发现做学术并不适合我。或者说一年以后,家庭经济情况突变,需要我去挣钱。或者说一年以后,在国外的恋人向我求婚,我答应了,但是需要解决两地分居问题。等等。情况变化,要给人选择的权力。但是之前作出的承诺,怎么办呢?当然我们还要尊重。那么你要说,这两点是矛盾的啊?
真的矛盾么?看起来如此,但实际并非如此,解决方案很简单,就是通过沟通,把这个“诺”取消掉,让它无效。毕竟,我们是人,不是机器人,也不是法律条文,我们是可以沟通的嘛。以我自己的例子来看,我老人家刚来美国的时候是在A校。当时选导师的时候,导师就跟我说,我知道你们清华的学生都不安分,喜欢跳来跳去,你想来我这里可以,但不要把我这里当跳板。我说当然不会,我来这里就是要在这里拿博士学位的。我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想的。但是一年之后,我订婚了,在做了半年空中飞人之后,我决定换地方,换到内人附近,最好同校。当我跟导师提出这一点之后,他毫不犹豫的就同意了我离开,而且对我申请的学校都提供了推荐信。我又去找当时的系主任写推荐信,系主任说,晓明同学,我觉得我们系已经很好了嘛,你为什么要走呢?是我们做的还不够好么?你不要着急走,先跟我这个系主任讲一讲你不满意的地方,我们可以改进嘛。我说这个系真的挺好的,我恐怕以后遇不到这么好的做学术的地方了,但是我要结婚,要有家庭,请你理解。系主任立马就说,那我就不需要劝你留下了,你离开是应该的,你要的推荐信我都给你写。当然这个例子还有一个解决方案,就是内人到我这里来,这样我就信守了承诺,但是内人那边又会需要更改她的承诺,所以,这种沟通和改变,总是要有的。
所以说,我们是人,不是机器。人,都会有改变主意的时候,只要及时沟通,让各方都有所准备,让各方的损失降到最低,那么是否按照原来的协议走,还是我们产生一个新方案,这都是可以谈的嘛。。。
当然,我知道有人肯定会问,那如果有人,他本来就不想来读,只是想占个保送研究生的坑以防万一,那么找到工作以后,再编个理由说有各种变故不来念,那你怎么限制他呢?他的离开给导师课题等等带来的损失又如何弥补呢?这个我想有几个层面的回答。其一,法律不承认诛心之论,所以法律层面上,还是我上面说的,对弱势群体要公平。其二,如果这个人真是这样欺骗,那么道德上可以谴责他,甚至可以从道德层面上限制他,比如在我上篇博文中,有人说,学校可以跟用人单位讲,说这个人答应了在我们这里读研的,没有信守诺言,理论上讲,学校确实是可以这样做,我觉得没有关系,我想,用人单位也会给应聘者解释的机会的。如果应聘者解释合理,那么仍然可以聘用,如果解释的让人觉得有问题,是在骗人,也可以选择解聘,我觉得理论上都可以。
但是最后我还想说个其三。这个研究生招生的问题,我是这么看。我家旁边有个普林斯顿大学,其化工系还算是美国不错的,但也不是最好,10-15名的样子吧。普林斯顿的化工系,每年录取博士生差不多40-50人的样子,你知道每年有多少人来报道么?10个左右。。。。。。我看普林斯顿化工系的科研,也没受太大影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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