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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曹大侠,科网上谈学生违约的文章很多。我很喜欢的余昕老师,果然写了一篇我很喜欢的文章。而林青老师也结合自己的经历讲了很多。两位讲的都是美国的经历,跟我的经历也大抵相同,但是读完之后总觉得缺了点什么,仔细想来,是没有明确的区分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两回事。
道德约束其实很简单,中国古人说,言必信,行必果。如果答应了别人而不履行承诺,这件事情传了出去,那么当事人的名誉受损,之后的承诺别人很难信服,这就是道德约束。甚至,违约人的亲朋好友,甚至相同籍贯、民族的人们,都因此受到怀疑,这都是道德约束的后果。林青老师的博文里面讲到,由于若干中国学生“违约”,美国某校开始减少中国学生的招生,这就很明显是道德约束的力量。其实美国的道德约束,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推荐信制度。大多数的招聘,特别是白领工作,在美国基本上都是要推荐信的,不光是学生上研究生或者学生找工作要推荐信,已经工作的人要换工作,也是需要推荐信的,而且大量的单位明确表示需要之前雇主或者之前领导(导师)的推荐信。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约束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在中国是否有如此强大的道德约束的力量?可能是一个问题。
但是只靠道德约束明显是不行的,总有天不怕地不怕什么都不在乎的人,对这种人来说道德约束是无效的,所以我们还需要制度约束。制度约束,顾名思义,就是大家把对彼此的期望写下来,签字把它正式化,成为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字。对于违约的惩罚,也会写下来作为制度的一部分。那么如果违约的话,是要受到相应惩罚的。
但是制度,特别是法律,不是那么简单的。法律是讲究公平公正的,并不是说我跟路人甲随便写个合同,两个人签字同意,合同就有效的。比如,如果我身边跟着一群打手,路人甲是战战兢兢的签了这个合同,那么从法律上讲,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可以作废的。类似的,在我加入现在的公司之前,公司要我签订个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就是说如果我以后要跳槽,如果要跳到公司竞争对手那儿,那么我需要征得现公司的同意才能去新公司上班。如果协议仅仅这么简单,那么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在正常人的理解中,公司是强势的,个人是弱势的,比如,公司如果不愿意放我走,可以规定任意一个公司为竞争对手,那么我就那儿也去不成了,而我势单力薄,如果要跟公司打劳动法官司的话,估计是打不起的。在这个时候,法律就要起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所以法律可以宣判这个协议无效。我的公司当然也清楚这一点,所以在上述那个条款之后,又加了一句,公司如果不同意我去新公司上班,需要按照新公司的报酬向我支付报酬,直到我找到下一份新工作为止。这样的协议,才是公平公正的协议,才是有效力的协议。
那么我们回到曹大侠的问题来看,保研学生不得找工作,否则学校可扣发档案,这是合理的制度约束么?有没有更合理一点的方法来约束学生呢?
敬请期待:谈选择(二):平衡“履行承诺”与“行使选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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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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