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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管理学者,面对汶川大地震,技术方面,我显得无能为力。从管理的角度,我有些思考,因为我认为下一步国家管理,需要解决一系列法律问题。把它写下来,想通过什么渠道供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考。我不是法律专家,可能有些写法显得外行。我的想法写在这里,希望大家修改
首先是收养法,我国现行法律从计划生育的国策出发,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收养孩子,当然孤儿和残疾人除外。这一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似乎定义孤儿为丧失父母的孩子。考虑到当大地震发生后有大批准孤儿产生的情况,我这里的准孤儿是指那些爸爸妈妈不在了爷爷奶奶还在的孩子,他们的爷爷奶奶可能丧失了劳动力,这样新的问题就产生了。按《收养法》这个模糊定义他们也是孤儿,可是他们的爷爷奶奶将来还有的地位怎么确定,收养法就无能为力了。还有许多劫后余生可能或多或少带有残疾了,怎样认定残疾,破相算不算?完全无子女的家庭收养一个带有残疾但是不被认定为残疾儿童的儿童的可能性会减少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考虑了大灾害的收养法修正案。
其次是地震预报法,在唐山大地震后,根据唐山地震一个县委书记相信了一位年轻专家的预报自己作了预报避免了受损的事实,地震预报的有关法令规定,一个地方县政府可以作24小时内的预报。这次汶川地震学术界早有2008年川滇地区可能有大于6.7级地震的看法,当时又出现了动物异常,据说某乡政府作了预报,后来被撤销了。地震科学还很幼稚,因此我认为可否考虑在有3个证据的条件下应该允许县乡政府作24内的预报。这只是一个例子。无论怎么说,地震预报法应该根据现代应急管理的一些新理念做出修正。
第三是破产法。现在网上盛传,银行表态按照中国法律那些贷款建成的私人住宅在地震毁坏后,仍然要付按揭,因为中国没有破产法。有人出主意可以赖账,可是幸存者还要住房子,还要贷款呀,他们可能失去了获得住房贷款的机会。这样的结果必然使得灾民在未来恢复生产、生活时遭到极大困难,也带来了社会诚信问题。因此需要就大灾的房屋被毁后有一个评估家庭经济破产并取消相关负债的法令或者法律。
第四,这次地震中小学多有倒塌,政府大楼报道倒塌的就不多了。根本原因还是建筑经费没有政府充足,导致中小学教学楼建筑质量不高的问题。我猜想我国应该会有关于中小学建筑质量的要求的法规,只是没有认真执行;可能地方投资不足建不了完全达标的。因此我国应该通过个法律,地方财政优先保证中小学建筑质量,例如就是这个要挺住的四川省,过去规定全部盐税用于四川大学,这当然是比较原始的保障教育基金的作法,但是立法保证教育资金稳定来源的作法可取,要立法中小学建设的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同时要规定财力达不到的条件下,中小学教学楼只能建筑为轻顶的矮平房。当然关于建筑标准,要有建筑科学进一步研究。
第五,关于救灾组织,需要有一个相关的法律。这次救灾,暴露了一些组织问题,例如抗震救灾总指挥需要喊出:“你们自己看着办吧”的话,显得有些无奈,网络说某部达到成都机场15小时接应不上。总之,各地救灾队伍、各国救灾队伍到达后的组织问题,由谁负责,需要有个组织法来确定。重灾区被重视了,如甘肃碧口镇这样的较轻灾区如何组织救灾,不能一切都等中央。绵阳某地非灾区发生哄抢救灾物资,网上流行诈骗账号,怎样处理,怎样防治,需要有法律根据。这个救灾组织法,要有管治(governance)的精神,政府主导,各种组织在某些共同原则下自治。
末了,我看到一幅照片,有的孩子还在准备高考。对于劫后余生的孩子,能否有一个条例明确的优惠政策。象北川中学、聚源中学的劫后余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能不能按平时成绩,免除他们这次高考。教育部已经决定灾区高考另行举行,是否考虑清华北大预留名额给他们。
补充一个问题:在新闻媒体中甚至四川政府的文件中总说“在汶川县发生了地震”,“汶川地震”不等于汶川县地震,汶川地震说得是震中位置,而地震实际上实在一个广大地区发生的,烈度最大的在北川。所以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在“汶川等地”发生了地震,或者在“汶川-北川等地”发生地震,把最大烈度区包进来,有利于指导今后救灾。
补充:今早看到一张北川照片:医生正在抢救一个母亲抱着的脑浆流出的孩子。如果这个孩子活下来,按独生子女政策(不是法律吧?)这个妇女一般不能再生孩子,如果要再生孩子必须有医院出具孩子伤残证明。证明自己伤残,对经历地震灾害打击的孩子来说又是一场心理折磨,可能影响一生。如果不再生孩子,对于父母来说是残酷的。呼吁通过法令,按照地震烈度划分区域,凡在某个烈度区以上的,允许再生一个孩子。北川、汶川死了那么多人,允许生再生一个孩子,不会成为人口问题的。尤其北川,是中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当然这里的其他民族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上述想法,仅供参考。
敬礼!
王铮 于200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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