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圕人堂文摘
图谋按:作为一名高校图书馆工作者,版权问题既熟悉又陌生。所谓“熟悉”是因为几乎天天打交道,好些场合还需要对用户进行引导或解释说明;所谓“陌生”,确实是了解的很有限,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选择了“睁只眼闭只眼”,未曾深入学习与了解。吴慰慈、董焱编著《图书馆学概论》(第4版)中,最后一章(第九章)为“图书馆现代化与版权问题”,用了46页16K纸篇幅阐述。本文做一简编,希望对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及其用户有一定参考价值。
图谋摘编自:吴慰慈、董焱编著.图书馆学概论[M].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9.3:264-285.
图书馆通过购买、自建和共享馆藏的方式,建设了丰富的电子文献和基于网络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图书馆在采集、加工、传播数字化信息时,会涉及众多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作品的数字化、传播与共享,因而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处理不当就容易发生侵权事件。
知识产权,又称精神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知识产权作为与所有权、债权、人身权并列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与版权在我国是同义词。与图书馆现代建设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有版权、计算机软件所有权和专利权。其中版权与图书馆的现代化建设更是有着直接的关系。
数据库是当前普遍使用的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方式,是数字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库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图书馆水平的标准。数据库的下列使用行为应为合理使用:图书馆为保存目的和损毁替代目的复制全部或部分数据库内容;图书馆为方便使用,修改、整理合法拥有的数据库;图书馆联机套录他人数据库用于教育和科研;研究者为分析储存的作品而使用数据库,如统计词频或其他类似的目的。
电子信息资源的合法利用。从是否受版权保护的角度分为公有领域信息、受版权保护的信息。公有领域信息不收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以自由使用。比如:不适用版权保护的而作品;已到保护期限的作品;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信息需要: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符合法定许可制度;符合强制许可制度;符合授权许可制度;符合作品传播范围限制;符合并发读者人数限制。
合理使用指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法律原则。判断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有4项:①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为评论、新闻报道、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作品为合理使用。②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使用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若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其使用的限制较严格。③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性质。采用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且数量少,才属合理使用。④潜在市场效果与作品的市场价值。即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使用不能大幅度削减创作者或出版者对其作品在商业销售中的营利。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12中情况,包括处于教学、学习或研究、新闻报道、公务使用、介绍、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的少量复制、少量引用、表演和广播,以下几种适用于图书情报机构: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④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⑤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图书馆的现代化建设应尽可能地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首先要控制传播范围,如仅控制在校园网、局域网内传播;其次要控制使用范围,如仅供教学科研及相关人员使用;再次要控制使用方式,如主要提供浏览服务,不提供下载及打印服务;最后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有的图书馆除了在本馆局域网内使用作品外,还将数字资源(许多是他人享有版权的资源)挂在公共网、校园网上供读者使用,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因为图书馆对读者就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方式很难监控,一旦发生纠纷,图书馆就可能要为读者利用图书馆设施而进行的侵权行为负责。图书馆只能向正式注册的并与图书馆签订有版权保护协议的读者在线传递版权作品。
对读者的合同化管理不是简单的注册和登记,而是将读者利用作品中保护版权的规则、方法、责任等内容包含在图书馆与读者签订的合同条款之中。合同条款一方面必须是符合法律的,另一方面是透明的、为读者所完全理解的。这种合同对所有读者具有普遍效力,公众若拒绝签订合同,则不能成为图书馆的读者,不享受图书馆的各种服务。图书馆应要求读者以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并提供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必要的信息。对于远程注册的读者,图书馆应按照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同其签订合同。
作为版权人与信息用户之间中介的图书馆应在保持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均衡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紧要最大限度地为使用者做好信息服务,而且要让版权人相信,图书馆是他们出思路、出灵感的最好的书房。作为传播使用知识信息的职能机构,图书馆应向广大读者宣传版权法的有关知识,要通过宣传示范,培养使用合法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获取信息资源的意识,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和信息价值观念,使其在正确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自觉守法。
版权法旨在保护版权人利益,图书馆则是向公众广泛地传播作品,这在实质上并不矛盾。版权保护是宏观信息控制的组成部分,是信息资源开发的基础。科学创造的继承性必然加速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这种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成果正是图书馆赖以生存的信息源。图书馆界应在建设安全、畅通、合理的信息传播渠道方面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力争把图书馆办成保护版权人权益,有利于作者再创作,同时又方便使用者存取信息的场所。
图谋简评:版权法这类法律法规所做的是尽可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护方方面面的合法权益。种种原因,版权保护做得不是很好,这些年有所改进。对于个体用户,有一个体验是,许多东西以前可以免费获取,现在需要付费使用了,而且越来越能理解与支持。具体到高校图书馆,高校之间的文献资源经费投入差距太大了,有些高校是被迫采取了最省钱最省事的方式,比如有些资源与服务实际属于打知识产权擦边球的,严格追究是侵权的。很多用户自己也知道属于侵权的,但因为得实惠了,“不管那么多”,实践中会发现,有的用户发现自己的成果被侵权了,有的会很不开心,甚至有的会想方设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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