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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实在是一个浅显的道理,人们之所以需要新闻,是因为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人们可以通过新闻及时了解党和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各条战线的人民群众在想什么、做什么,从而感知整个社会的脉搏,倾听社会前进的脚步声。如果新闻失去了真实性,带给人们不可靠的信息,那么,新闻在社会上特有的作用就不能发挥,就会扼杀新闻事业本身。所以,真实对于新闻来说,就像生命对于人那样宝贵。在如何确认新闻真实性这个问题上,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确证新闻作品中陈述的事实是否存在;二是确证新闻作品对事实的陈述是否是全面的、正确的;三是确证具体报道的量度比例是否是合乎实际的等。但是让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确认新闻真实性时确实存在着困难与难度,现在社会上新闻的每每失范,给我们敲了警钟,让我们不得不找其中的原因。
一.新闻事件本身的发展带来操作层面上的困难:
任何事实的发生、发展都是一个过程,有的报道可以一次完成,例如在会议新闻中,某位领导人在会上说了几句话。在四维空间里,任何事物都要考虑到时间这个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讲,新闻是一门时间的行业,讲究时效性,尽可能把事件发生的时间同报道发出时间压至最低值,随着直播节目的大量实施,甚至实现了同步,由TNT(今天的新闻今天发)到NNN(现在的新闻现在发)。但相当多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要经历相对长的时间和空间,人们对它的认识也表现为一个过程,需要从多方面来报道,最后才能将真相完整地告诉公众。等到事实完全清楚了,由于新闻性质的特殊性,其报道价值也就没剩下多少了。因而新闻报道通常要随着事实发生的过程同步进行,这就造成了矛盾。新闻的真实性是指什么,如果从静止的状态而言,就是:“对报道的事件、人物、思想观点,在细节和言语上都要准确可靠;事件发生的原因、对事件的解释,也必须以事实为准绳,引文、数字、史料要引之有据。”也就是在传统判断新闻真实性的微观真实。用
二.新闻源主体的故意扭曲:
新闻源主体对真实信息的故意歪曲,是记者获取真实信息和证实新闻信息的难度之一。并且,这种难度将伴随新闻传播的存在而存在,伴随新闻职业的存在而存在。新闻传播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的矛盾,是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基本矛盾之一,也是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首先要处理的矛盾。这对矛盾的解决水平在一定意义上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媒体新闻报道的真实程度和整体质量。新闻源主体歪曲事实本来面目的具体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新闻源主体掩盖真实信息,总的说来是基于自己各种利益的考虑。一些别有用心的新闻源主体会故意说谎、造假,迷惑传播者。传播者一旦不能及时识破新闻源主体说的假话、制造的假象,虚假新闻就有可能传布天下。这让笔者想起上次在科技新闻的课堂上,
三.传播者自身条件的限制:
新闻报道之所以难以做到与客观事实和客观真相相符合,这其实与人类的认识能力以及记者媒体的能力和权利有关。从哲学认识论来看,世界虽然是可知的,人类虽然能够认识世界,但这种认识不仅需要一个过程,而且还有高级和低级之分,同时真理也有绝对性和相对性。而记者和媒体作为一种社会角色,其任务就是传递信息,进行社会舆论监督,一些人类暂时无法认识或者很难一时弄清楚的事物和问题,记者当然也没有能力去认识和弄清楚。同时记者和媒体本身既没有司法权力也没有行政权力,记者与采访对象的关系,只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也使得记者和媒体在对信息的获得方面受到限制,许多信息必须从其他权力机构获得,自己无法探究。因此,虽然记者想追求真实,新闻存在的本性和存在的价值就是无止境地追求真实,以传播客观事实为目的,但却不能不受到人类的认识能力以及记者媒体自身的能力和权利的限制。所以有学者提出:“强求新闻在任何情况下达到绝对真实,是不现实的理想主义论者”。
还有,再先进的媒介或手段,最终要通过人的语言和文字来描述新闻事件,即使报道者真诚地要报告外部世界,但是我们知道,任何语言和文字都不可能完完全全地将心里所思、所构的图景描述出来。语言是象征性的,它与事物不是同一的,因而使用语言时会出现反映事实的差异,例如一个人急匆匆地走过来,可以描述说:他兴奋地走来、他慌慌张张地走来、他像有心事地急促走来、他不顾一切地走过来等等;任何语言都有经验背景,而不同文化下的语言背景是有差异的。同样一条新闻,可能会在不同的受众那里得到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理解。例如关于美国总统里根的儿子失业的消息,有的读了以后认为美国人人平等,总统的儿子也会失业;也有人认为,你看,美国的经济状况多么糟糕,连总统的儿子都失业了。
四.市场化媒体内部考评机制与新闻失真:
在考核的压力下,发稿、发出“好稿”成为记者的第一追求,至于报道出来的新闻是否就是完全的事实真相,是否抓住了事实的核心和本质,似乎已不再重要。如果为了自己的稿件能被评为“好稿”而对真实情况视而不见或故意扭曲,那么,记者将不再是记者,而成为“文学家”,我们的报纸上将会每天充斥失真的新闻,事实的真相将会永远被湮没。为了发稿、上稿,在采访中诱使、教唆、策划新闻事件当事人改变和制造新闻事实,或与当事人合谋,使事件变得“离奇”而具备发稿的“新闻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说,现有的媒体内部考评机制,已开始显示它的负面效应,正在成为新闻失真和假新闻出笼的“罪魁祸首”与直接诱因。
当然,在确定新闻真实性时所遇到的困难的成因不止以上几个,例如还有新闻体制的问题,新闻传播过程中本身存在的问题等等。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假新闻现象,我们应该科学地把握新闻真实性的意义。新闻理论总是来源于新闻传播实践,是对新闻传播实践的概括和总结。新闻理论的意义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理论上能够比较全面科学地解释和说明所研究的对象;二是实践上能够对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基本上把新闻的真实性理解为新闻报道与客观实际和客观现实的相符合,这种对新闻真实性的界定,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只能够解释和说明那些记者和传播机构有能力认识的新闻信息。把新闻的真实性理解为新闻报道与客观实际和客观现实的相符,其实只是我们对新闻真实性的一种要求和理想而已,它并不是所有新闻报道所具有的属性。因为除了在新闻报道中一直有难以确定其客观真实性的信息存在之外,关于新闻反映客观事实和客观真实的标准问题,也容易成为一个让人难以说清楚的问题。
从国内曾经出现的“现象真实说”,到“本质真实说”,再到“微观宏观真实说”等等,基本上都是对新闻报道“如何与客观现实相一致才是真实的”或者“怎样与客观现实相一致才能做到真实”的一种探讨。他们的区别只是表现在每种观点所提出的新闻反映客观事实和客观真实的标准不同而已。例如,“本质真实说”认为,“新闻不是事物的表面现象的描写,而是事物本质的报道”,只有反映了事物的本质才是真实的。“微观宏观真实说”认为,新闻报道不仅每篇新闻的事实要真实无误,而且新闻机构要通过连续不断的报道从总体上真实地反映社会全貌。但怎样才能做到本质真实,宏观真实中的宏观到底是个多大的范围,则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标准,并且这些探讨很容易陷入一种形而上问题的论争之中,对具体的新闻实践来说,也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就像法律问题一样,如果大家都仅仅探讨怎样才能够把案件调查的客观真实,而不设定法律规定,那么有的案件根本就无法判断和判定。而对于实践操作性很强的新闻传播来说,其实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因此把新闻的真实性理解为新闻报道与客观实际和客观现实的相符合,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在实践上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但如果把新闻报道与客观实际和客观现实的相符合作为一种新闻传播的追求和新闻传播应该遵守的原则,则是正确和科学的,而且理想总是追求的动力。
把新闻真实概括为一种经过记者和新闻传播机构判断和认定的依据真实,则是对所有新闻报道的一种概括,不仅不违背新闻以传播事实为己任的原则,而且还能够解释和说明那些一时难以确定真假的新闻信息为什么可以在新闻传播领域大量存在的原因。这自然可以避免以往对新闻真实性把握方面的不足。同时,也把我们对新闻真实的要求和理想,与新闻传播的产品——即新闻报道、新闻作品所具有的属性和特点区别开来。换言之,新闻报道与客观实际和客观现实的相一致和相符合,是我们进行新闻传播的追求和必须坚持的原则,经过记者和新闻传播机构判断和认定的依据真实,则是新闻报道、新闻作品的一种属性和特点。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新闻传播的本质。
从实践上来看,把新闻真实概括为一种经过记者和新闻传播机构判断和认定的依据真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为记者如何去核实验证依据真实,如何去判断认定采信依据真实,如何去追求新闻报道与客观事实真相相一致,都是非常具体的事情。我们现在所缺乏的,就是一个统一的、新闻从业人员必须人人应该遵守的、并且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具体可操作性的新闻信息认定规则。有了这个规则,再建立一个相应的新闻业监督仲裁专业机构,那么我们的新闻传播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它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另外,就受众而言,把新闻真实概括为一种经过记者和新闻传播机构判断和认定的依据真实,可以使人们能够正确地对待新闻传播所带来的信息,以减少对新闻传播的盲从。因为作为一种经过记者和新闻传播机构判断和认定的依据真实,新闻其实有时候只是一种参考消息而已。新闻传播通常能够给我们带来与客观事实真相相一致的真实信息,有时候却并非如此。把新闻真实概括为一种经过记者和新闻传播机构判断和认定的依据真实,也有利于受众对新闻传播形成一种科学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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