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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被问责?

已有 3869 次阅读 2012-7-5 23:58 |个人分类:科研*创新|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责任, 政府, 事故, 问责, 职责

近年来,中国哪儿发生了某责任事故,往往会有一些官员因此被问责,而现在我国的这种责任事故的问责制,还很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些不应对此负责任的官员受连累,也会有一些本应对此负责任的官员逃之夭夭。

在网上搜索了一下问责制的定义: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也就是说,既然是问责,那就是要对有“责任”的人进行追究,因此首先要搞明白“责任”的问题。由于我国政府管理中经常存在着职责不清的现象,所以出了一件事情,到底谁要负责任,负什么责任,往往是说不清楚的,就会把相干人等全部问责,从直接负责的人,到市里或者省里甚至部里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全部脱不了干系。

我认为,理想的问责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假设某件事情的相关的负责人是这样的:A(市里分管领导)——B(局里分管领导)——C(单位负责领导)——D(单位部门领导)——E(操作者)。而A、B、C、D、E的职责是不一样的,对于A和B来说,更多的是行业指导和安全监管的职责;而对于C和D来说,更多的是管理职责。

假设E因为操作不当的原因造成了事故,那么E肯定要负责任的,而对于D来说,要看D有没有做好他的职责,例如有没有给E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训,在安排人员和管理方面有没有失误。我认为,如果对于D来说,所有的他应该履行的职责都履行好了,那么在问责方面就不应该对D问责。同理,A、B、C也是一样的,要看他们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他们该履行的职责没问题,也不应该对此负责。而如果这链条中,发现B没有履行职责,这样B和E应该被问责。

但上述模式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一定要职责明晰,对职责的安排科学合理,并且,在这个职位上的人做得怎么样,还可以被监督和考核的。而现实中,这种情况根本就做不到。首先很多部门的职责就不够明晰,即使明晰了,往往也不一定科学合理,例如,可能职责的衔接中有互相矛盾或者空白之处,等等。即使职责明晰和科学合理了,那也不一定容易监督和考核。总之,由于这样一些现实约束,使上述理想模式难以实现,最后,只能出了事儿大家一块倒霉。

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往往是整个链条的人一起被问责,尤其是相关的高层的领导也被问责,虽然这种问责方式会冤枉一些人,但我认为,从对事情的改变的力度来看,是最有效的。因为,中国的很多事情,往往只有高层领导重视了,事情才容易落实,因此,问责一些高层领导,在现阶段这种形势下,是完全有必要的。也因此,如果高层的领导们不想因为某件事情被牵连问责,一方面要重视这类事情,另一方面,要把职责明晰,科学合理地进行监督和考核,实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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