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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国外经验教训 加强科普经费保障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武夷山
(发表于《中国科技论坛》2002,6,题目被改为“科普工作需要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的颁布是广大科技人员梦寐以求的福音。在这个法律的指导和保障下,我国科普工作有希望开创新的局面。
不过,在我国,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实施比法律的制订还要艰难。在法律条文规定清晰具体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都未必能获得良好的贯彻。假如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则贯彻实施的难度更大。在这方面是有过经验教训的。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众所周知,在好些年份里,国家的科技投入水平并没有达到上述法律所要求的水平。《科普法》第二十三条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其规定还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具体。因此,这一条的落实恐怕更加困难。
从总体上说,科普工作应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给以一定的投入是责无旁贷的。而且,科普工作的资金耗费量是相当可观的,对这一点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一些发达国家对科普经费的需求量估计不足,就出现了很尴尬的局面。例如,英国政府委托千年委员会用国家彩票收入中的2.5亿英镑(约3.6亿美元)在20世纪末期兴建了十几个科学中心(属科普场馆性质)。但是,千年委员会对这些科普场馆所需的巨大维持费用估计不足,因此,某些科学中心建成没有多久,就难以为继。格拉斯哥科学中心是2001年刚刚开放的,已债台高筑。该中心的托管会只好从原本打算采购科普展品的700万英镑中拿出200万来还债。设在纽卡斯尔的国际生命中心(也是一个科普场馆)首席执行官琳达.
为了切实加强科普工作的经费保障,国外的有些做法是值得借鉴的。一是真正重视科普,提高对科普的资助水平。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科普预算已占基金会总预算的1%以上,支持强度相当大。二是发挥政府经费的杠杆作用,强调费用分担。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对媒体从事的科普项目,资助强度为总经费的三分之一,对科普博物馆和面向社区、面向青少年的科普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总经费的三分之二。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执行者从其他渠道获取,如企业、社会团体、民间基金会、NSF以外的政府部门等。英国和法国的政府科普资助计划则明确规定,政府资助额不超过科普项目总费用的50%。[2] 这样做的主要意图并不是政府想省钱,而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让大家都充分重视科普,亲身参与科普。三是花大力气搞好科普活动,造成浩大声势,为向企业界募捐打好基础。大企业为了提升自己的形象,本来就要进行各种赞助。例如,英国葛兰素-康威公司1997年一举向英国皇家科学研究与普及所(RI)捐资50万英镑,供RI在1997至2001年期间举办一年一度的圣诞科普讲座(它开始于1826年,久负盛名)。[3] 在我国,最近的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被冠以“哈药六杯”之名,就是因为哈药六厂认为这个节目有极好的广告效应。科普活动同样可以搞得轰轰烈烈,万众瞩目,让商家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赞助,只是我们迄今为止尚未花这么大的心思去策划和设计。
参考文献
[1] David Adam, Science centers struggle as funds run out, Nature, 2002, 417 (6890): 678
[2] 张义芳主编,国外科普工作要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
[3] 武夷山主编,国外科普面面观,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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