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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自然之爱:无差别的爱人爱物

已有 5942 次阅读 2016-7-29 23:54 |个人分类:道家.道教|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老子曰:“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老子·四十九章》)意思是说,真正的善是无不善地对待一切人,即不仅善待善的人,而且善待不善的人;真正的信用是无不守信用地对待一切人,即不仅对守信用的人守信用,对不守信用的人也守信用。这集中地反映了老子“道法自然”的道德观之特点:真正的道德是包容一切的大爱,即一视同仁地爱人爱物。这种无差别的大爱,体现在救人,是施救于任何待救之人,绝无因人而异的有所放弃;体现在救物,是施救于任何待救之物,绝无因物而异的有所放弃。这样的救人救物,才是通达常道的自然之爱。(“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是谓袭明。”(《老子·二十七章》)


[3]刘立  2016-7-30 09:21

请教:天地不仁

博主回复(2016-7-30 22:25)

刘立兄好!“天地不仁”是一个反儒学伦理的道德命题。“仁者,爱人。”(孔子)“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中庸》)儒家伦理的特点是依据亲疏有别、贵贱有差的宗法等级之礼,来确定对在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身份和地位的人的情感态度,由此因人而异地来把握自己对他人的情感分寸,这也就是所谓“克己复礼为仁”。因此,就血缘关系而言,对双亲(父母)的亲爱程度有别于对其他家人(子女兄弟姐妹),对子女兄弟姐妹的亲爱程度又有别于对亲戚(叔叔姑姑舅舅姨妈),对亲戚中叔叔的亲爱程度又不同于对舅舅,对姑姑的亲爱程度也不同于对姨妈,对家人和亲戚的亲爱程度更是不同于对与自己无亲缘关系的人;就政治关系而言,对君主的尊重程度有别于对长官,对高级长官的尊重程度又有别于对低级长官,对官员的尊重程度更不同于对普通百姓,如此等等。所有这些情感上的差异都是由儒家之“礼”所决定的。老子则认为“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主张应该废除礼乐制度,提倡“道法自然”。这里“自然”既是与“礼”相对立的伦理规则,也是与“仁”相对立的道德情感。作为伦理规则,“自然”是不因亲疏贵贱而异的公理——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而无所偏私的公平之则;作为道德情感,“自然”是不因亲疏贵贱而异的公心——对一切人都无所偏爱的公平之爱。老子认为, “天地”对于万物的关系,是毫无偏私、毫无偏爱地公平善待万物,这便是所谓“天地不仁”的意义,这与老子所谓“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的意思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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