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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先秦时代,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重视和强调人格的独立而平等,因为儒、道都是以“闻道”或“得道”为职志。儒家、道家心中只有“道”,儒、道只崇尚“道”和推崇“知道”且“行道”的人(圣人),对一切背“道”妄行之人一概持否定态度,而不管这些人的身份是平民百姓,还是士大夫,抑或君主、天子。
在现今许多学者的心目中,儒家是入世的忠君派,其实何尝是如此呢!孔子曰:“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论语.八佾》)这意思就是说,“臣事君”是礼制社会组织中的一种合作行为,从大臣方面来说,他应该采取合“礼”的文明行为来参与这种政治形式的合作,但假使君主方面不是相应地同样采取以“礼”相待的文明行为来对待大臣的话,大臣就可以中止同君主的合作关系了——所谓“邦有道,则仕”(《论语.卫灵公》),“无道则隐”(《论语.泰伯》),“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也”(《论语.公冶长》)。
非常明显,在孔子心目中,君臣之间的政治关系是一种以相互合作为内容的组织关系,这种政治形式的合作应当是君臣之间都相互依“礼”行事的文明合作。假如合作双方之任何一方不依“礼”行事,文明合作关系就不复存在;而假使合作双方都不是依“礼”行事,这样的合作方式就不是“群”而是“党”了。孔子所谓“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正是在于提倡依“礼”行事的文明合作,反对违“礼”的不文明合作。
这也意味着,在孔子看来,一种组织制度(例如“礼”)一经确定下来,组织中的任何一员,无论其职位高低,皆须遵制行事而不得违规操作。也就是说,在孔子的组织观念里,作为一种组织制度的“礼”,它具有双重的组织文化意义:既具有引导组织成员文明行为的德治意义,又具有强制组织成员规范行事的法治意义。后一种意义是意味着组织中的管理者(君、臣)或管理部门(朝廷、政府)本身也要受到“礼”的制约,而没有什么人或部门可以具有越“礼”行事的特权。
儒家之“礼”固然有为组织成员定尊卑、别贵贱的分等定级意义,但是正如唐甄(1630-1704)所说:“圣人定尊卑之分,将使顺而率之,非使亢而远之。”(《潜书.抑尊》)也就是说,“定尊卑之分”的“礼”对于君主来说,其意义绝不在于让其享有凌驾于其他一切人之上而为所欲为的特权,而恰恰在于让其行为受到制约,使其有章可循地规范行事,并以这种规范性的有序行为方式来实现其对整个组织的领导。所谓“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论语.子路》),正是说,要使自己成为一个让民众敬服的领导,就必须依“礼”行事,而且只要依“礼”行事,就必定能成为一个让民众敬服的领导。
先秦时代的儒家,无论是孔子、孟子还是荀子,没有任何一个人认为,凡具有君主或天子身份的人就是天生的“圣上”,大臣与百姓都应该无条件服从“圣上”的“圣旨”——这种观念根本不是儒家的观念,而是法家的观念——在法家看来,任何人只要一朝得势而取得君位,不管其道德素质和能力状况是如何,为大臣者都得忠于君主,无条件服从君主。秦汉以后统治者所宣扬的“忠君”,根本是先秦法家的君臣观,而非先秦儒家的君臣观。被汉武帝看重而采纳其“独尊儒术”建议的董仲舒,其“儒术”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天子”之上设置一个能赏善罚恶的意志之“天”,其目的是在于用“天道”来制约人间帝王的行为,在现实性上就是用体现“天道”的“礼”来规范帝王的行为,这与先秦儒家的政治思想是一致的。到了宋明新儒家,“天道”被安置于人心,成为人心固有的“天理”——“性”或“良知”,程朱提倡“格物穷理”,王阳明提倡“致良知”,其政治意义都是在于要求统治者按“天道”或“天理”行事,这与董仲舒的政治思想绝无原则性区别,同样是以“天道”来制约人间帝王的行为。
儒家从先秦儒家到汉儒再到宋儒,其一贯的思想是忠诚于“道”,其“儒术”是“知道之术”和“行道之术”的统一,只是承袭先秦孔子、荀子思想的《大学》较重视“知”对“行”的先在性而偏重于强调“道问学”,而承袭先秦子思、孟子思想的《中庸》则比较重视“行”对“知”的先在性而偏重于强调“尊德性”。
到了王阳明则将《大学》和《中庸》的思想协调起来,提倡“知行合一”的“致良知”,使“道问学”与“尊德性”统一于“致良知”。“儒术”发展至此,不再有“知”与“行”的内在冲突,于是,无论是一字不识的文盲,还是满腹经纶的大儒,无论是贱为匹夫,还是贵为天子,只要是人,就有“良知”,换言之,“良知”面前,人人平等,“圣人”与“凡人”的差别完全不在于是否具有“良知”,而在于“致良知”与否。若不能“致良知”,则无论其身份是匹夫还是天子,就都是“凡人”,彼此完全平等;反之,若其“致良知”,则无论其身份是匹夫还是天子,就都是“圣人”,同样是彼此完全平等。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家讲“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中国明代政治思想家王阳明则同样讲“人生而平等”,只是不讲“天赋人权”,而只讲“天赋良知”。“良知”与“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权”是意味着每个人应享的天然自由权利,“良知”则意味着每个人应承的天然道德责任。但是,在西方的“人权”观念里,行使天然的自由权利也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而在王阳明的“良知”观念里,履行天然的道德责任也意味着获得做人的尊严——借用康德的话来说,一个有人的尊严的人就是一个意志自由的人。由是观之,“良知”与“人权”本质上都是自由,只不过“人权”说是主张通过行使个人的天赋权利来体现自由,“良知”说是主张通过履行个人的天赋责任来体现自由。就其作为不同的自由学说而言,“人权”说实是关于自由的一种权利学说,“良知”说实是关于自由的一种责任学说。其实,权利与责任如何能分得开呢!既然二者不可分,则应该说,自由是个人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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