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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中国固有文化中并非没有人权观念》指出,中国的人权观念限于生存权,并且不把这种权利叫做“人权”,而是称之为“天理”。之所以称它为“天理”,是因为中国传统哲学——包括道家系统的哲学和儒家系统的哲学——特别是儒、释、道合一的宋明理学把整个宇宙都看作是一个生命大过程,其中一切具体的存在物都是生命存在物,它们都有互相平等的生存权,因其如此,宋明理学的奠基者张载才在《西铭》中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观点,这个观点是从孟子“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观点发展而来,但程朱理学才提出“万物各具一太极物”、“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的本体论思想,这个“太极”就是作为“生物之本”的“理”,它是作为生命大过程的宇宙的本体,其寓于人则谓之曰“性”,又曰“天地之性”,又曰“天理”。
就“太极”作为“生物之本”的“理”对作为“生物之具”的“气”具有驾驭其运动的支配作用而言,人的“天地之性”(“天理”)就是人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本性,即自我驾驭其“气质之性”的自主权。就这种人人生来就具有的自主权是来源于作为宇宙本体的“太极”而言,它具有如耶教“上帝”般神圣不可侵犯的至尊性,在此意义上,“天理”就是人生于天地之间所具有的至尊不可侵犯的天赋主权。由于这种自己主宰自己而不容外来侵犯的自主权具有“生物之本”的意义,这种自主权同时也是人的生存权。
人的“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分别属于“理”和“气”,其关系是“体”与“用”的关系——“天地之性”(“理”)为“体”,“气质之性”(“气”)为“用”。而“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程颐语)——“天地之性”是依存于“气质之性”,不能离开“气质之性”而独立自存的,故尽管人的生存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自己主宰自己而不容外来侵犯的自主权,而并不直接就是自然生命权,然因其依赖于自然生命权(“气质之性”)而存在,所以在现实性上又表现为自然生命权,这种关系也就是所谓“体用可分而实不二”(熊十力语)。
故拙文《中国固有文化中并非没有人权观念》所提“中国儒道文化都强调民生问题的解决,这就是肯定每个人都有其生存权,解决民生问题,就是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这里的“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既指保障每个人的自然生命权,也指保障每个人的自主权。
但从本质上讲,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应予保障而不可侵犯的生存权是属于“理”范畴的自主性、自由性。人对这种自主性、自由性的自我张扬,不是表现为支配外界的事物和人,而是表现为自作主张而不受外界因素的侵扰——当受到外来侵害时,则表现为宁死不屈地抵抗侵犯者,誓死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是也。其“玉”就是指人的“天地之性”,其“瓦”就是指人的“气质之性”。中国传统人权观念的逻辑是:一般情况下,是“玉”与“瓦”都要,在其二者不可兼得的特殊情况下,则舍“瓦”以保“玉”,所谓“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是也。
“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行为是传统的中国人自我张扬其自主性、自由性的突出表现,它是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为捍卫其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主权所做出的无奈而无悔的选择和自认为死有所值、死得其所的必要牺牲。这种自主选择,这种自我牺牲,集中地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几千年里所逐渐养成而可与天地同久的“浩然正气”!
其“浩然正气”,今何在也?
今之国人,大多一味盲从西方的人权价值观,为了追求所谓的“天赋人权”,几乎到了六亲不认甚至连自己的祖宗八代都敢污辱的无耻程度,在这些人身上,吾中华民族向有的“浩然正气”已荡然无存!其人权观念的逻辑是:世上本无“玉”,唯有“瓦”可保。故无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对于无所不为的无耻者来说,是完全不存在瓦和玉的选择的,“瓦就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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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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