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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伏烧埋:元杂剧常用语。元代刑律规定,致人死亡者需赔付丧葬费(烧埋银)。不伏烧埋,表面是不赔丧葬费,实指倔强到底、不肯低头认错。现代读者极易望文生义。
后世用以刻画桀骜不驯的性格。
一、读音
bù fú shāo mái “伏”通“服”,读阳平;“烧埋”指火化与埋葬。
二、语义
本义(法律术语):不认罪、不服从官府判决。尤指命案凶犯拒不缴纳“烧埋银”(给付死者家属的丧葬费用)。
引申义(文学口语):不服劝导、不听约束、不肯认错或低头。常形容脾气倔强、桀骜不驯。
三、来历
“烧埋”一词源于元代法律。《元史·刑法志四·杀伤》载:“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又《元典章·刑部·诸杀·烧埋》多处规定:命案凶犯除受刑外,须赔偿“烧埋银”给死者家属,作为殡葬费用。若凶犯或其家属拒不交纳,即属“不伏烧埋”。
这一法律术语进入民间口语,遂引申为“不服判决”“不肯认输”。元杂剧中常以“不伏烧埋”形容性格执拗、不听劝解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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