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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科普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尽管社会中的科普主体有很多,但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导致资源难以整合,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现象时常发生。而且,由于一些主体,特别是一些企业、媒体、科研院所对科普的意义认识不足,科普工作能不做则不做,在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上能省则省,致使科普工作缺乏吸引力,不足以留住优秀人才,也不足以形成一定的就业容量,从而影响到科普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这种体制上的分割和专业人才的不足,是造成我国科普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
科普主体建设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需要花大力气从多方面进行努力才有可能逐步解决。其中,强化非专业科普人员的科普责任感,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普积极性不失为一条好的解决办法。
科研人员作为掌握科学技术知识较多的社会职业群体,不仅要从事科学研究,拿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回报社会,而且还应积极地与公众进行沟通,承担起从事科学普及的社会责任。因为公众作为科研工作的支持者以及科研成果应用的主要承受者,需要也有权对科研工作以及科研成果的应用进行必要的了解。在科学技术日益社会化、社会日益科学技术化的今天,公众需要科学家创造知识、普及科学,科学家也需要公众理解科学、支持科学。
强调科研人员有责任参与科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主张。前苏联科学院就曾要求,每位院士每年都必须提交一篇以上科普作品;法国科学院的院士每年都必须到学校为学生讲授一门基础理论课程,以完成向公众普及基本科学知识的任务;美国航空航天局要求研究机构在申请有关项目时,必须同时提交一项开展相关科普活动的方案;英国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委员会明确表明该委员会负有增进公众对生物技术和生物科学的理解的责任,要求接受其资助的科研人员每年必须抽出一至两日从事增进公众理解科学的活动。
在我国,科研人员,特别是老一代科学家在科学普及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为年轻一代科技工作者树立了很好的典范。而且,国家也多次倡导、积极鼓励科研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将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结合起来。
但是,仅靠倡导和示范不足以将大多数科研人员刺激起来,让他们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在促进科研人员参与科普工作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英美等国政府部门和基金组织,为调动研究人员的科普积极性,除设置科普专项资助外,还制定了一些硬性规定,迫使非科普专项科研人员行动起来,积极参与科普活动。在这方面,上述美国航空航天局和英国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做法非常经典。其实,国内的一些基金组织近年也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就明确要求接受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把参与科技宣传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不仅要求各项目负责人认识到科技普及与科技创新是科技进步的“两翼”,而且还要求各项目负责人针对自己研究工作的进展,结合国内外发展现状,组织撰写一至两篇综合性或科普性文章,借助互联网向社会发布。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的这种尝试与仅拿出一部分资金资助科普专项研究的做法明显不同。后者终究只调动了少数从事科普研究的人员的积极性,而前者则调动了一大批接受基金资助者参与科普活动。
尽管我国《科普法》明确规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但是,像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办那样动真格,将之落实的政府部门和基金组织还不多。
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很多科研人员不是不愿意参与科普工作,而是不知道怎么参与或没有条件参与。在此方面,英国研究委员会的一些做法值得学习。英国研究委员会下属的7个委员会在倡导受资助者积极开展科普活动的同时,还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为业余从事科普工作的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和培训服务,以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科普能力。例如,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委员会除每年为受资助者免费开办一个与公众交流的培训班和一个与媒体交流的培训班外,还组织人力编写、制作了很多可供科研人员开展科普活动用的印刷品、教材、展品等。而且,该委员会还多方倡导科研人员走进学校开展科普活动,或者将自己的实验室开放、提供给学生参观、使用。开展这类科普活动,通常还有机会向该委员会申请2000英镑的资助。此外,该委员会每年还拿出相当数额的经费,同其他组织一起联合举办英国科技周等促进公众理解科学的活动。英国研究委员会所属各委员会的这类举措,无疑受到了科研人员的欢迎,促进了英国科普事业的发展。
刊载于2007年3月30日《 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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