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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诠释宪法中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

已有 6563 次阅读 2007-9-5 13:31 |个人分类:科技与社会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科学研究自由。因此,在我国任何试图限制科研自由或为科研设置禁区的举措当下都是违宪的。问题是人们对何谓科学认识不一,有把科学和技术混为一谈的,也有把科学狭义的理解成一种体系化的知识的。实际上,科学有多重含义。它既是一种知识体系、又是一种认识活动,还是一种社会建制。理解科学的维度不同,那么对科学研究自由的认识也就不同。作为知识体系,科学不存在禁区问题;作为认识活动,科学则必须受到某种形式的社会制约。科学研究活动包含研究对象、研究主体、研究手段、研究结果等多重要素。科学研究的自由只能局限在研究对象、领域的设定上。从长远来讲,研究对象、领域的设定是自由的,不应该有禁区,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不可以出于伦理需要在某一个时期对某一个对象、领域的研究进行适当的节制。当然,这需要科学家与政策制定者、民众进行充分交流后才能确定。
    在2007年7月14日召开的“科技高速发展对伦理道德底线的冲击及其化解”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提要

谈谈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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