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成果转让所得应该交多少税?
发明专利分职务发明专利(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和个人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是目前最广泛的成果转化方式,个人发明专利占比较小。目前职务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后,主要发明人的现金分配比例已经明确,但个人纳税的适用法律条款并不清楚。
2005年颁布、2011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职务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所得是否需要纳税,也没有明确适用的税率是多少。比较相关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条例”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也即个人发明专利转让所得适用最高20%的所得税率。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专利成果转让所得现金由所在单位再分配给主要发明人,个人所得部分如何缴纳个税在目前的《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个人所得明显不属于工资、奖金所得。
但目前,单位一般将职务专利转让所得现金以科研奖励金或者年终奖金的方式发放给个人,按所得税法,适用最高45%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稿酬、劳动报酬、特许权所得等的适用税率均在20%以下;而工资、奖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最高可达45%,明显偏高。
2007年国家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财产原值为零。2016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成果转化的现金所得并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纳税及适用法律条款。
2015年新修订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提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但没有具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低于成果转让总金额的50%用于科研团队和个人奖励,但也没有明确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法律条文。
2016年11月0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今年8月,上海理工大学将三项太赫兹领域高科技成果的72%的股权奖励给研发团队,由于评估价值高达2900万,获取股权需要缴纳上千万的个人所得税。在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科研团队成功备案,成为全国首单科技成果转化暂不缴纳个税的优惠案例。但该案例中所涉及的成果转化所得是股权,而不是现金所得。
个人理解,在国家提倡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下,以及目前相关法规、条例“税收优惠”的导向下,成果转化中个人现金所得应该参照《个人所得税法》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其他所得”项进行缴纳,适用税率不应该超过20%。同时应该尽快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明确和完善法律机制,以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降低科研人员的个税负担,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收入。
以上仅为个人理解,欢迎法律专家讨论。
附相关法规、条例、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2015年8月29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2016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2016年2月26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2016年9月20日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2016年11月0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五、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四)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11年6月30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附新闻:
科技部详解《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让知识“红利”充分释放
成果转化:
纳税降幅或过半
《意见》指出,从4方面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
如何理解“长期激励”?李萌解释,产权激励方面,《意见》强调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同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
“这一措施旨在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他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包括实际贡献,能够更紧密地结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表示,现阶段科技人员收入结构中仍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贺德方说,此前将科技成果转化为股权要分两步纳税,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税率最高可达45%,通常科研人员还未获得现金收入就要先缴纳一大笔税款。今年9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101号文件把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并明确科研人员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取得现金环节再纳税,如果选择延迟纳税的话,一次性纳税税率按20%计算。
“这是支持创新、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贺德方表示,经初步分析,这项政策可使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由原来的40%左右下降到20%左右,下降的幅度或过半。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2-25 02:2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