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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凝土质量诉讼官司的几点认识

已有 3107 次阅读 2023-2-26 16:41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湖南拓宇事件已经过去两年多了,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被判有期徒刑9年,实验室主任被判有期徒刑7年,拓宇公司也被判罚金80万元。2022年9月1日,该企业破产清算申请被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裁定受理。这个结果在混凝土生产行业——搅拌站掀起轩然大波,技术人员越干胆越小了,怎么混凝土成了高危职业?工程上的问题动不动就要叫搅拌站负责,那搅拌站的安全、合理诉求、利益怎么保障?这也是从业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2023年初,地方两会陆续召开,一季度基建投资将保持两位数高增长,这给混凝土生产企业带来福音,与此同时,大干快上背景下,无疑也会加大搅拌站的风险,面临机遇与挑战同时,搅拌站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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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要做到的是,搅拌站要强化内功,做好原材料、生产、运输的质量把控,但即便如此,工程上也屡屡出现各种问题,外观质量差、开裂、强度不足屡屡出现,搅拌站很难独善其身!《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也对混凝土原材料指标提出了强制性要求,这也是需要从业人员注意的!

小的问题处理搅拌站往往也就承担了,等到了动不动就几百万、几千万的拆除或加固费用,往往只能对薄公堂了,作为最后的屏障,诉讼在所难免。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是诉讼参与人,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辩护词做为一方法律意见的载体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但法官和律师往往对法律比较了解,而涉及专业性强的技术官司往往无能为力,毕竟术业有专攻,让律师和法官短时间掌握一门专业是不现实的,如果就个人的理解去办案、断案、判案,难免会出现冤假错案,这是谁都不希望出现的,那么,辅助专家成了重要的诉讼参与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该规定旨在许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遇到专业问题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说明。这实际上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主要功能有二:一是对案件中涉及专业问题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一定的意见,该意见是专家证人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加工的结果,其作用在于将难以为法官所理解的专业性证据资料转化为容易为法官所理解的专家意见,从而帮助法官认定事实;二是对一些普遍性的规则、惯例进行说明、解释,从而帮助法官理解、判断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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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个体,都有其认识上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法官对案情做出判断;对冗杂的证据进行取舍;对繁复的法律选择适用,因此在复杂的审判过程中扩大司法民主,合理听取多方意见,对促进公正效率的实现是大有裨益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出现无疑和陪审制度一样,将普通公民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纳入到了法院具体审判工作,相形之下专家意见书更为专业、权威更具参考价值。

我曾作为技术专家参与了近十几个混凝土质量官司的诉讼,身觉技术专家的重要性,结合自身的理解,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明确一点: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同于证人。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故而证人作证的内容须是对案件事实的亲身感受,并且它只包括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和分析。而参与论证的专家一方面对案件事实往往不具亲历性,另一方面,其所出具的意见不限于对事实的陈述,因而不具备证人资格,专家提供的论证意见也不是证人证言。专家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

有时候,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业机构或具有这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得出结论。更多时候,是由某一方的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技术专家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质证答疑,得到法庭的认可后出庭!律师有倾向性,但技术专家是不能有倾向性的,要客观公正回答双方律师和法官的就专业问题的质询,不对任何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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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词是当事人的律师依法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具有法律上诉讼文书的地位,对于其合理部分,法官在裁判中应予以采信。专家意见以中立立场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具法律上的约束力。

“专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和范围,但必要的职称、学历和从业经历还是需要的。鉴定结论多以机构名义出具,而专家意见常以个人名义提交;鉴定结论非特殊原因不被推翻,专家意见由法官参考判定。

浙江省高院曾做过调查问卷,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律师出具经过一些学术权威论证的专家意见书之后,近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由于出具意见书的专家多是权威专家,法官看到专家意见书后,虽然不一定同意专家的意见,但通常不会匆忙下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判决的公正。

专家意见是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材料为基础的,并在此前提下做出分析和判断。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片面的,有缺陷的,那么专家意见同样不能成立。其结论不仅不具参考价值,反而可能误导法官的正确判断,因此在采纳意见书前应当审查其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是否客观准确,对依据事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排除。

专家意见并非证据,但不排除其程序上可以参照证据的提交方式质证,以保证诉讼程序上的平等,因此无论是由法庭主动召集,还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庭许可的专家论证,其法律意见书都应于庭审中出示给双方当事人,为各方充分平等的辩论提供机会。

作为技术专家如何更好应对诉讼,客观公正的对技术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避免误导?

首先,既然混凝土的质量涉及原材料、生产、运输、结构设计、施工、养护、环境、运营养管等一系列环节,那么作为专家一定要多了解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地方规定,这是必要的前提。

第二,技术专家一定要涉猎广泛,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各个环节和所需要的相关学科知识都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以更广的视野、更全面的角度真正帮法官和双方律师找到问题的根源。

第三,要有较强的逻辑推理分析能力,比如预拌混凝土本身强度不合格会导致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强度合格,工程实体强度可能合格也可能不合格,因为这还涉及施工设计因素。一般而言,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要低于标养试块强度,当然大体积混凝土由于温度效应早期强度可能会异常,但差异多少并没有定论。有些问题规范能涵盖,但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那就需要技术专家从技术、逻辑角度对一些问题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形成闭环,构成排他的证据链。

第四,一定要严谨,每一句话都会被法庭记录在案,要对自己负责,专家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不懂或不了解的不要轻易表态。这不仅对专家,对鉴定机构要求也都是一样的,客观公正不偏袒。我曾在法庭上批驳了几份鉴定报告,指出其技术错误和逻辑错误所在,得出了不当结论,论据充分,最后法官判定鉴定意见无效,不作为证据。

忙碌中坚持,平凡中历练——基层法院书记员的一天 - 新疆疏勒县法院网

最后再强调一下鉴定机构,所谓产品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但由于混凝土结构的特殊性,涉及涵盖的学科众多、环节众多,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全面、客观严谨,一旦出现有争议的意见或造成冤假错案或影响公信力!

越来越多的企业遇到诉讼纠纷问题不再盲目寻求托关系、找人等非法律途径,转而寻求专家学者智力上的支持,这种现象也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以法律进行维权也在不断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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