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stic Horse: An Elegant Being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gl6866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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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技全球治理到全球层面科技

已有 3957 次阅读 2013-4-30 10:47 |个人分类:评论述评|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治理

欧盟15国领导人2000年3月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举行特别首脑会议,达成并通过了一项关于欧盟十年经济发展的规划,即“里斯本战略”,其目标是希望通过鼓励创新大力推动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探索面向知识经济的下一代创新,即创新2.0,其目标是使欧盟在2010年前成为“以知识为基础的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此后又建立了欧洲研究区(European Research Area,简称ERA)科技从此成为欧洲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下面两份欧盟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探讨了科技全球治理不同方面的问题,分别出版于2009年和2012年。


报告一


《科技全球治理——欧盟科技、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专家报告》2009年


该报告首先界定了科学和治理的相关概念。“科学”在本报告中被广义的定义为某种专门的知识,以及产生知识所需要的特定实践活动与文化。报告指出科学的作用并不局限于了解世界,科学和技术、创新、社会经济变化以及新可能性的产生密切相关。针对治理的概念,报告提出了五点善治的标准,即公众交流的开放度;所有政策制定中公众的参与度;欧盟机构的责权清晰度;达成目标的有效性;以及制度与政策的一致性。


基于上文对于科学和治理的定义,报告进一步分析了科学发展与国家的关系与问题,并引出了科技全球治理的重要性与特点。报告指出,科学对于当今国家的发展越发重要,国家在科学方面的公共投入也在不断增加。但是,这种投入引发了两方面的科技全球治理问题:其一,科技治理需要关注所有的科学活动,从理论建构、基础研究到技术开发与创新。其二,在地方、国家以及国际层面都需要相关的治理。已有的线性科技政策将投资用于国家层面的科技自治或者市场分配,报告认为这样的科技政策是不够的。全球治理的特点在于规则制定过程以及监测过程中政府参与的显著减少和非政府参与者的增加。同时,全球治理意味着多层次的治理,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层面,也包括地区、地方层面的治理。这些特点在科技领域尤其相关,因为科技全球治理是需要科技领域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社会治理。此外,与传统的科技政策相比科技治理更加强调道德和伦理治理的重要性。


由于科技全球治理的重要性,报告进一步讨论了科技治理的方式。报告指出当前科技治理存在着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科学领域的内部管理存在益处,科学界的自治能够确保科学实践的质量、诚实与开放性。科学家通常将自己视为社会机制自下而上的贡献者,认为其创造力受到外界自上而下控制力的限制。但报告指出,外部治理的阻碍作用事实上并不存在,从广泛的意义而言科学界需要外部治理,这包括一般性的规范指南以及公众的参与。科学领域的自治是益处与问题并存。科学领域的内部治理在创造知识和提高行动能力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但并非所有科学领域自治都是对社会有益的,因为自治有时会受到利益的侵蚀,并且一些科学创新以及科学活动对传统文化等产生挑战。


由于科学领域的内部治理存在问题,报告继而将科技治理纳入更广阔的社会情境中。随着科技力量的全球提升,增加创新的收益同时减少挑战成为可持续全球化的关键问题。这就需要重视伦理治理,关注不同社会情境中科技所带来的道德问题。报告进一步提出全球治理需要认识到科技知识与一般道德原则、地方知识以及传统价值之间存在的冲突。此外,全球层面的伦理治理还需要解决发达和贫穷国家之间的科学技术鸿沟。


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再次指出科技的全球自治是值得肯定的,但仅仅依靠科学领域的自治是不够的。科学领域最终需要为整个社会负责,这就意味着全球科技治理需要寻求各方的尊重、对话与协调。当前的科技治理系统根据国界划分,科技和创新受到“科技国家主义”政策或者跨国集团经济利益的限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因此全球治理必不可少。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到全球化的科学网络对善治做出的贡献;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世界并非扁平化,科技全球治理需要关注科技领域的地方参与尤其是在伦理方面的问题。科技全球治理的挑战是发展新的治理模式,使科学领域内部以及科学家和外部社会之间能够分享互换不同的知识和价值。


最后,报告提出六点政策建议,其中前三点针对科技领域的自治,后三点针对科技的社会外部治理。(一)需要在科技领域通过授权活动、教育项目、研究项目、相关会议等适当的方式,提倡伦理治理;(二)科学领域内部应当鼓励自我批评——通过诸如互补学科以及非科学家的协作,更好的认识科学对社会情境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三)所有科学家都应当采取开放的版权协议,使其研究成果具有最大限度的可用性;(四)欧盟研究区域(ERA)的所有研究项目,包括和其他国家科学家的合作,都应当致力于尊严、自由、平等、稳定、公民权利与公正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和学习欧盟以外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五)欧盟研究区域的研究对科技为手段与目的的批判性反思和讨论,通过诸如选择需要学科间合作以及公众参与的研究项目和公共活动,体现出欧盟治理原则和作为科技实践指南的基本权利;(六)欧盟应该寻求扩展其全球层面的领导能力,协调跨越国境的科技全球治理,通过进一步研究与讨论,寻求科技全球治理的适当协议以及科技全球合作。


国内目前对这些问题都有所研究,但是没有像这个报告这样建立了一个比较高比较宏观的框架,中国的讨论更多地是讨论具体问题。例如,近年来讨论的比较多的关于科技界经费分配机制等问题其实就是科技领域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问题的反映。同时对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到底如何设计和执行的困境背后反映的也是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问题。科技伦理问题一直是国内科技哲学领域研究的重点。这个报告中有些东西国内讨论不多,如关于科技发展与消除贫困,科学治理中吸收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等等。


报告二


《全球层面科技与研究政策的道德与监管挑战》2012年


该报告基于上文2009年报告《科技全球治理——欧盟科技、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专家报告》的研究成果,针对上文报告最后部分提出的六条政策建议中的第五和第六条,进一步探讨了科技治理领域中两项与社会福利密切相关的议题:隐私保护与利益共享。


报告首先对“有责任的研究与创新”(Respo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简称RRI)进行阐述,指出研究与创新不仅要满足道德责任感和风险管理,还要促进人类福利。人类福利体现为传统的人权,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和《里斯本条约》中的规定,即包括尊严、自由、平等、团结、公民权利、正义、和可持续性。这两个关键的人权承诺都对隐私保护和利益共享给予特殊的关注,这些权利正在受到新的安防技术以及科学技术鸿沟的挑战。


基于以上情况,报告提出第一条政策建议,即欧盟需要在欧盟和全球层面寻求道德和社会文化多样性之间的平衡,尊重国际认可的基本价值。保护隐私与利益共享是科技与创新全球治理的重要挑战。


报告继而探讨了新安防技术面临的隐私保护挑战。科学技术的创新导致安防程度和隐私保护之间出现矛盾。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机场全身扫描、通讯监控等)越来越多地成为提高安防水平的方式。有责任感的研究和创新需要批判性反思并且寻求沟通矛盾的方式。报告为此提出了六条政策建议:其一,欧盟委员会应当促进可持续的研究和协作共识,连接隐私保护和安防性的提供。其二,欧盟委员会面对安防技术的发展,应当推动隐私保护方面的国际标准制定和执行机制的实施。其三,欧盟委员会应当将个人隐私保护视为创新的动力而非阻力。其四,欧盟委员会应当更加广泛的推动隐私设计的了解,尽可能大程度的执行隐私原则。其六,欧盟委员会应当承诺将隐私视为基本的人权,强化欧盟对于隐私的认识,同时提高隐私保护在全球语境中的认知度。其七,欧盟委员会应当赞助学者和政策研究者对于电子信息透明化的研究与应用。


报告继而探讨了科技全球治理中的利益共享问题。面对全球的科技鸿沟,已有的利益共享需求进一步得到理解。这意味着并非只有为科学提供贡献的人士才有权分享科技的好处;从真正的有责任的研究和创新的角度出发,科技的利益应该由全球社会共享。超越基于贡献的交换公正,利益共享模式符合《国际人权宣言》所提出的分配公正。这一视角引发了五条政策建议。其一,欧盟应当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促进健康影响基金的实施,并且在食品、能源等方面的领域采取合作。其二,欧盟应该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履约,支持《赫尔辛基宣言》,推动相关的外交政策。其三,在即将到来的2020地平线框架项目研究和创新的伦理审查协议中,欧盟委员会应特别要求《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遵守。其四,基于千年计划,欧盟委员会应当发动社会的各个部门实现利益共享的愿景。其五,欧盟委员会应当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设计有关人类生物资源以及全球公共健康的完整的利益共享框架。


报告进一步主张采取多边主义作为治理的模板,不同的多边主义包括精英多边主义,功能多边主义(基于意愿的联盟),信息多边主义。在此基础上,欧盟委员会和相关参与方能够在国际层面选择合作模式,实现有责任的研究和创新。其基本选择有三:一是已有研究组织、社团、群体和个人的国际化网络模式;二是推动欧洲模式的全球化。三是基于法律、监管的硬件模式。


为了推动多边主义实现有责任的研究和创新,报告在最后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实施建议,包括:欧共体内部机构针对隐私保护和利益共享的挑战进行讨论;欧盟国家针对隐私保护和利益共享的指导标准进行讨论;实施评估欧盟已有科技全球治理的机制,评选科学管理项目中的最佳实践经验;教育研究人员学习有责任的研究和创新标准和实践;根据本报告罗列的具体挑战,识别国际治理中的不利机制;欧盟开展有关科技和创新重大挑战的研究与对话;对欧盟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面临的全球挑战进行比较;建立由科学家、政府、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平台,对治理的研究结果进行评估;在科学家和相关利益集团的代表之间建立对话,以此捍卫和促进尊严、自由、平等、团结、民权、公正与可持续性;扩大研究资金申请的考察项目,纳入有责任的研究和创新标准,拓宽同行评审过程中的非科学家人士、人权活动家以及其他利益方的人数;鼓励专业的科学学会、学科和跨学科交流,发展相关的国家规范和实施指南,从而实现有责任的研究和创新;通过专家会议或高层政策会议等渠道为所有参与者提供对话途径,尤其是需要起草RRI行动代码。


这个报告涉及的科技发展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在国内学术界讨论不多,但在应用领域中已经成为大问题,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大规模扩展的时候,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例子屡见不鲜。国内IT界好像对这个问题已经开始讨论分析,但仍然存在着高度不够的问题。关于科技发展中利益共享的问题同样目前讨论并不多。因为,我们目前关注的还是如何使得科技成果如何更好地应用在实践中,而这往往意味着需要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明确并加以保护。这其实与利益共享的思路存在一定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目前在推动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时候,往往更注重知识的私有化,从而使得科技工作者或相关机构有积极性去推动商业化。此外,国内参与知识开放获取(Open Access)的机构并不多,国外现在已经成为一场运动,很多学会等都纷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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