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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大家释 精选

已有 4703 次阅读 2008-11-15 22:06 |个人分类:怪哉虫儿|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武夷山老师的博文“发表的规矩不要一刀切”

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46646

提出了一个对繁荣国内科技期刊非常重要的问题,引起了很好的讨论。

 

张学文 老师在该文的评论中说:

“我觉得在制定文章发表规则时,对编辑部的意见考虑的多了。对作者的著作权的尊重不够”。我有同感。

 

赵大良编审则呼吁“一稿多投应该被禁止!”(评论12及链接)赵编审的意见共三条。“一是网络换的今天不存在获取障碍,二是法律有限制,三是浪费的资源不仅仅属于出版者”。第一条和第三条基本上是分辨利益立场,着毋庸议。第二条比较唬人。但是赵编审知道得很清楚:“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一稿多投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又宣称“一稿多投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的问题”呢?原来赵编审可以释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应该可以理解为:报社、期刊社对其刊登作品专有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通过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只要是著作权人(作者)将作品交给报社、期刊社,就视为许可报社、期刊社专有使(用)。”

 

很明显,这样的“释法”,是一厢情愿的。著作权人只有在出版社同意发表,通知作者交版面费,并签署授权书以后,才可以视为许可报社、期刊社专有使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解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作者无权在向其他报刊投稿应该没有错误!换句话说,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得到通知的,作者才可以想(向)其他报刊投稿”。

 

这样的一厢情愿“释法”,稍微隐讳一点。这一条规定在15天或30天无通知后,著作权人有100%合法权利另投它刊 注意这也证明赵编审上面一条释法是错误的。这一条也并未禁止著作权人在到期之前另投它刊,并未定义这是违法,是不道德,还是合法。

 

总之,相对作者来说,编审是强势。除了上面典型的一厢情愿“释法”以外,期刊社往往单方面设置霸王条款,将第三十二条规定的30天,扩展到3个月甚或更长,根本没有“双方另有约定”这一说。

当然,作为导师,我总是要求学生们一定注意避免任何“一稿多投”的嫌疑。但是为了繁荣国内科技期刊,我支持武师和张老师的意见:期刊社的霸道作风,其实只是把优良稿源往海外推。



中国需要高水平的科技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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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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