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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报道了王励诉安俊一案,个人认为似乎不公。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教授发表的论文中的部分内容与安俊的文章在用词、引用材料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判断是否存在抄袭的标准不能仅以两篇文章在个别文字表述的相同或相似,而应当深入文章的实质。王教授所著文章在观点深度、材料的翔实程度、论证力度上均优于安俊所著文章的相应部分”。
问题在于王教授发表的论文是否正确引用了学生的论文。
“法院同时认为,王教授在2006年3月对包括安俊在内的研究生讲授的专题有关观点,与其撰写文章的表述基本一致,若该部分的观点来自安俊的论文稿中,那么安俊就应当在当时而不是事隔一年多后向学院领导反映,安俊所称原告发表的论文系抄袭其论文的事实不能成立”。
问题在于王教授2006年3月讲授时对安俊的论文稿是否有口头的赞许。如果有,安俊当时根本没有必要向学院领导反映。
安俊也许不应在学院领导及时查证处理之前就捅上网。但这是另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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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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