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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环保法庭发挥更大作用

已有 2275 次阅读 2008-9-26 21:27 |个人分类:环境观察|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环保法庭

  近年来,环保部门执法"腰杆不硬"是一种普遍现象。在我国环境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执法手段单一、执法力度不够,环境执法难一直困扰着基层环保部门。如果遇到跨境污染事件,涉及到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等更加复杂的问题,环保人员更是难以入手。取证难、执法难成为环保部门的难言之隐。虽然1997年我国新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但至今全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只有几十起。
  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及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和二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据悉,这是全国较早的环保审判庭和环保法庭。这个环保法庭成立以后,审理了一些法学界和司法界都比较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
  无独有偶,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近日也在区环保局设立了"环保巡回法庭"。据建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革联介绍,从今年3月开始,每周二上午,"环保巡回法庭"内,都会有专门的法官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环保行政诉讼;每周四下午,法官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审查。同时,负责执行辖区内的环保行政案件,参与化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争议。
  其实,早在贵阳市和南京市建邺区的环保法庭成立之前,2004年,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正式成立环保巡回法庭。同年,河北省晋州市成立专门环保法庭。2006年,山东省茌平县挂牌成立环保巡回法庭。但这些环保巡回法庭的作用大多在于协助环境执法而非审理案件。大致检索了一下,很遗憾,没有发现有关这几个环保法庭任何最新的消息。由此笔者猜测,这几个环保法庭现在可能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
  毋庸讳言,设立环保法庭,不仅为环保部门提供了法律支援,也会对环境违法企业发挥震慑作用,促使他们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由法官会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活动,也能够增强企业的环境意识,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使环境尽快得到改善。但是,建立环保法庭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还存在诸多阻力。首先是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探索。虽然近年来我国已加大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但是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放松了对部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导致其降低了治理标准,使地方环境恶化。其次,环境污染问题专业性强,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取证和举证艰难,对于法官的专业化要求非常高。另外,管辖权和管辖范围也是环保法庭难以发挥更大作用的一个因素。贵阳环保法庭之所以能够得以运行,在于其是在中院成立。而即便如此,也只能解决其辖区内的跨地区污染,面对跨辖区污染仍然束手无策,更不用说跨省、跨流域。
  瑞典的环境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为了保证环境法律的执行,瑞典在全国5个区域设立了环保法庭,同时还设立了国家环保最高法庭,专门审理环境案件,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笔者认为,成立一个环境法庭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并形成体系。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环保法庭,将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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