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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按语] [本博按语]2007年12月30日,我应中国科技法学会的邀请,参加了在重庆召开的“中国技术合同法律制度实施20周年座谈会”并演讲,题目是《关于完善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参考》。重新登出略作修改。
关于完善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北京技术市场为例
今年是我国技术合同法律制度施行二十周年。在总结我国技术市场丰富经验基础上,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具有中国特色《技术合同法》,按照技术转移规律和现代合同原理,设计和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四种类型的技术合同,其调整范围覆盖当今技术转移的主要形式。技术合同法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解决了在技术转移中有关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研究开发风险的分担、技术秘密的维权与处理等特殊问题,并把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列为技术服务合同。
1999年,《技术合同法》的主要条款纳入我国《合同法》,成为其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并补充适用于国际技术转移的技术进出口合同。
在技术转移基本法制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与国际接轨,技术合同立法已经走到发达国家前面,其科学性、前瞻性和实践性得到欧美国家和台湾、香港地区专家的高度评价。 我国技术转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成绩显著,问题突出。
一、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问题
1.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潜力亟待挖掘。科技资源社会共享程度很低;研发活动相对封闭,科技产出自我循环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拥有十分丰富的成果和专利,但很多仍集中实验室阶段,离产业化要求有较大的差距。原因是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责任不明确,未纳入考核指标。2.产学研结合机制不健全,技术市场发展不平衡。中关村近40%的企业,很少或没有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作。农业和远郊区县技术市场发育水平低、差距大。2002 年农业技术合同成交额1.40 亿元, 仅占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0.63% 。10 个远郊区县的技术合同成交额9.56 亿元,仅占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4.32% 。
3.技术商品有效供给不足。北京尽管每年科技成果累累,但真正能够实现转移转化和形成产业规模的成果不多。专利技术合同额在北京技术合同额中占比例较小,2001至2006 年,专利技术合同额占北京技术合同额的比重不足1%。专利技术转移合同占专利授权量的比重平均不足5%。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意识淡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与应用脱节;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市场化程度不高;技术中介服务能力不足。
4.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滞后、人才匮乏。总体服务水平低,职能交叉、结构不合理;手段落后,质量差,人员素质低。缺乏竞争力。 法律地位不明确,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不合理。缺少必要的扶植政策和资金投入。专利和成果经营能力弱,对现有技术和成果筛选、评估、集成以及产业化等深度开发,提高专利和成果经营能力。技术转移人才匮乏,缺乏技术经纪人和技术市场管理人才。
5.技术交易信息渠道不畅通。技术交易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投入不足。
6.技术交易融资渠道不畅。从国际经验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三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约为1:10:100。北京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和产业化资金远未达到。 技术交易项目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风险投资十分薄弱。
7.技术市场监管薄弱。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依据不充分,没有国家级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监管内容不同,描述不准确,执法难度加大。监管机构尚不健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机构和人员编制限制,使技术市场监管被边缘化,没有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监管活动经费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市场监管活动工作专项经费。核心技术外流,没有技术转移中的技术秘密合同的审查制度。
8.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不完善。缺乏针对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主体、客体和转移行为的法律、法规。现有政策条件过严,实施难度较大。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呼吁多年的软件技术的开发和转让,至今未得到与其他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相同的优惠政策。现有政策只针对技术卖方。直接采用科技成果的技术买方得不到相应的优惠。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并有收缩的趋势。
奖酬金问题。用以奖励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人员的奖酬金不允许列入成本,要求在税后列支,对于卖方主体为法人的组织,此项奖励实质上已经没有意义;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个人所获得的奖酬金被视为薪金所得,与工资合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来讲已经没有鼓励作用。计算机软件开发被视为软件销售,交纳增值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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