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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要逃跑的,反面教材同学不讲诚信,又接二连三地高谈阔论,言下大有为肖传国先生鸣不平之意。这次该同学可真的有点一反常态,他的所有言论其实都是根据一些网络资料作出的主管推测,既然是推测当然就做不得数,别人质疑你的推测也是人之常情。好在反面教材同学脸皮之厚比之我也差不到哪去,所以我到不担心他因气不过而寻短见。无论我是否同意他的观点,我坚决捍卫他说话的权力,而且很为他执着的精神感动。我说过不再谈学术界的“国事”的,出于无知,本文只是想向方家求教一个法律问题。
以前经常看警匪片,警匪片中有一个几乎千篇一律的情节,当记者们围在警察叔叔身边询问案情时,警察叔叔一概回答:“无可奉告”,国内外警匪剧中的警察都是这德行。我也认识几个警察朋友,耳熏目染下对法律略知一二,但有一事还是不明,据说法律上有个问题是有争议的,这就是案件侦查是否需要保密。从电视剧看,警匪剧的导演们似乎是认同保密原则的。可是当嫌疑人还仅仅是嫌疑人的时候,当法院还没有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时候,警察到底有没有权力向当事的另一方甚至媒体公布侦查与审理结果呢?我不懂,有人能赐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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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8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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