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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学森之问”探讨之—从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到犯罪嫌疑人(四)

已有 4677 次阅读 2010-9-26 07:54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方舟子, 法院, 肖传国, 武汉市, 判决


方舟子:我比较慎重,由我本人亲自打的假,根本上出错的没有,细节有错的有过,一旦发现马上澄清、更正。(http://book.sina.com.cn/2010-08-26/1700272334_3.shtml
肖传国:(1)、本教授行医30年,做学问30年,虽非完人,基本无暇;(2)、本教授有恩必报,有仇必报,绝不会象其他院士教授,被你侮辱后端着身架不理你。(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2006.6.8)
一、肖传国起诉方舟子
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组织),指出所谓“肖氏反射弧”并没有得到国际公认。2005年9月21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的简历提出质疑:不同网站上肖传国的出生年月不同;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的任职时间不一样;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肖传国在美国获得的两个奖项,其中一个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另一个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1988年,他提出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结果都是零;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为此,肖传国于2005年10日8日在武汉江汉区法院提起两个诉讼,第一个状告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和方舟子,第二个状告《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和方舟子损害其名誉权。
2006年6月21日上午,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和方舟子名誉侵权案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第三庭开庭审理。武汉市法官吕瑛任审判长。原告方肖传国教授亲自出庭;被告方方舟子缺席,由代理律师彭剑出庭;《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法人代表均缺席,由代理律师出庭。资深院士裘法祖教授(肖传国的导师)到庭旁听。由于原告方更改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由10万元提升为50万元),被告方提出需要延长举证期,审判长遂宣告休庭,延期至7月24日开庭。
    2006年6月21日下午,肖传国诉“搜狐网站"、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和方舟  子(方是民)名誉侵权案在同一地点开庭,仍有吕瑛任审判长。原告方肖传国教授亲自出庭;被告方“搜狐网站"缺席,未派任何人出庭;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法人代表缺席,由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方方舟子仍缺席,由代理律师彭剑出庭。
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
2006年6月21日,2006年7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这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道和污蔑,特别是对原告的学术工作和所获国际认可的各项指控均完全背离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该文刊登后,在原告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引起了极大的愤慨;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其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知名媒体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0万元。”
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二)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三)关于原告获奖问题;(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五)关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
  二、被告方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被告方是民应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肖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由原告肖传国负担2120元,被告方是民负担1260元,被告方是民与被告中国协扣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该款原告肖传国已预付,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是民应付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肖传国)。
   审判长:吕 瑛
  审判员:范正霜
  审判员:郑小红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晶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之一
以上摘自: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
2007年3月19日(周一)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王伟于2007年3月16日寄出的终审判决书。
上诉人肖传国、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协和出版社)、方是民
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 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肖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冰原,协和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邓江华,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方是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肖传国负担1204元,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负担1203元,方是民负担120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由肖传国负担2120元,方是民负担1260元,方是民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建铭
                               代理审判员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徐子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以上摘自: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



方舟子遇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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