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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建、市政、水利、交通、化工、能源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对所在区域的土地使用、环境质量及社会发展模式等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维权和防灾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即将建设的重大项目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所在地区的民众会基于自己的知识或能力进行评估并采取一定形式的抵制。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所在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处置不当,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群体事件。
社会群体事件,根据2004年中央两办《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可定义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已经或将要受到侵害,通过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群体事件的实际形式,主要包括:集体上访、示威聚会或游行、阻断公共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并损坏公共设施等。最近5年来,在甘肃陇南、四川什邡、江苏启东、辽宁大连、福建厦门、浙江宁波和杭州等地,分别因当地党政机关迁移、矿产加工、化工项目和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计划,发生了大规模激烈的社会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国家发改委已经编制实施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1)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3)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根据国家及地方发改委的文件精神,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政府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将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对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项目,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和结论的科学性,对重大项目能否建设和如何顺利地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各类社会群体事件的内在起因,在于相关地区民众对项目建设和/或使用影响自身短、长期利益的强烈关注。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争取利益型,与拆迁和征地补偿等相关;
(2)维护价值型,与保护社会文化或习俗等有关;
(3)保护生态环境型,担忧产生或次生渐变的工程灾害;
(4)拒绝工程事故型,担忧突发的工程事故灾害。
显然,前两种主要涉及社会经济与文化管理政策,而后两种与工程技术风险评估密切相关。
建设项目发生事故甚至灾害的主要起因,可粗分为自然和人为两大类。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如何使其在施工和使用期能够承受潜在的自然和人为作用而不至于产生重大的伤亡和经济损失。从发生的时间序列考虑,工程事故或灾害又可分为原生、次生、衍生三类,其中衍生事故或灾害是指在原生及其次生事故或灾害发生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受影响地区民众的生存条件和社会环境遭受了不可忽视的破坏,继而引起一系列的社会危害。次生与衍生事故或灾害,有时比原生事故或灾害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日益同时受到政府和民众的广泛重视。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开展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实质是对拟建工程潜在的原生、次生事故或灾害可能引发社会衍生灾害的风险及其化解途径进行评估和分析。这种衍生事故或灾害风险的高低,又与相关地区民众基于其知识和能力对工程潜在原生和次生事故或灾害影响的主观判断结果密切相关,而发达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又助推了相关敏感信息的扩散和发酵。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国内刚刚起步,涉及面广,无论是分析方法还是处置对策都还需要结合工程实践进行研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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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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