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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建设项目的评估,基本上都是朝着“可行的”之结论来展开的。因此,评估单位不免会忽视甚至故意隐瞒可能导致“不可行的”之结论的风险。其后果,便是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会出现严重的问题甚至发生事故。
要改变这种现状,可将评估工作分成两类,并分别委托给两个相互独立的评估单位:一个论证建设项目“可行的”,另一个则论证建设项目“不可行的”。
法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容许聘用辩护律师,这个机制值得在建设项目风险评估中借鉴。由此增加评估工作成本,与建设项目投资额及评估结论带来更好的防风险效益,可以说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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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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