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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著《拾贝栽刺集》提要
黄安年辑 黄安年的博客/2011年3月16日发布
书名: 拾贝栽刺集
著者: 李世洞
责任编辑: 李成万、王琳
扉页题词: 李万生
封底题词: 刘绪贻
封面画: 王健
内文插图: 点点
封面设计: 贺维彤
责任校对: 付敬华
出版: 河北人民出版社
印刷: 石家庄天荣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 787X1092毫米 1/16
印张: 29.75
字数: 404000
版次: 2011年3月第1版
印次: 2011年3月第1次印刷
定价: 45.00元
页码: 466页
ISBN: 978-7-202-05851-0/C.212
图33张为笔者翻拍自该书。
杨玉圣:序
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的文集《拾贝栽刺集》就要出版了。蒙李教授错爱,嘱我为之作序,在受宠若惊之余,写出如下文字。
如果按照中国人长幼有别的传统,我是断断没有资格的。其道理就在于生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李教授是我的师辈。可是,在我迄今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李教授虽是前辈,但也是志同道合的战友,?因此就大胆执笔了。
和李教授首次见面是在整整四分之一世纪前的1986年夏。其时,中国美国史研究会在兰州召开年会。当时我在北大历史学系读研究生。由于做会务的关系,我和与会的老前辈如刘绪贻教授、邓蜀生编审、已故丁则民教授等以及当时还是年富力强的中年一代专家黄安年教授、李世洞教授有了近距离的接触。就是在这次年会上,李教授当选为中国美国史研究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同时主持《中国美国史研究通讯》的编辑工作。?
在参加完兰州年会后,我即往各地游学。到武汉大学(当时与南开大学齐名的中国美国史研究的另一个学术研究中心)游学时,再次登门拜访了李教授。之后,因为他主编《中国美国史研究通讯》,我频频向《通讯》投稿(除本名外,还署名“英堂”等,而李教授的署名比我还简单,干脆署名“洞”)。在此后的不少《通讯》编后记以及研究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李教授还不止一次地书面表扬过我。?
如果说以上来往还主要是工作关系的话,那么,我和李教授真正的私交,大概是从上个世纪他因为主编《美国研究词典》而开始的。该书最早缘自湖北人民出版社的约稿,但随着出版业?“向钱看”的趋势日益浓厚,该书的出版工作屡屡受挫:第一家出版社言而无信,拒绝出书;第二家出版社因“窝里斗”,新领导班子一上台就毁弃前任签订的承诺文件,坚持退稿;之后两次与书商打交道又两次被骗,甚至连书稿也一度失踪,跑到公安局才侥幸找到书稿去处。正在四处碰壁、一筹莫展时,1996年,中华美国学会受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而设立的“中华美国学著作出版基金”改变了资助原则,将工具书列入资助范围。于是,我建议李教授申请此基金,以便顺利出版该书。李教授提出由我和他共同主编该书。我未应承,一则我未参加词典的前期工作,二则当时我正忙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之编辑与出版事宜,故建议他约请德高望重、大我正好五十岁的老前辈刘绪贻教授,与其合作共同申请资助。李教授采纳了这个建议,由刘老牵头共同提出申请,经过评委会两次审查,终于获得出版补贴,又经几番“折腾”,终于在2002年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李教授在出书后第一时间即挂号寄了一册样书给我,并在该书扉页上用钢笔写了密密麻麻的一页赠言(2002年10月):
玉圣 雅正
这书——历经磨难,曲折坎坷,姗姗来迟的书——也凝聚了你的心血、关注、支持。?
从书名的拟订到重大行动的谋划,从信息的转达到直接的支持,每前进一步,都留下???????你的足迹。至友之情,莫过于此。?
面对此书,固然高兴、安慰,但也夹杂着苦涩、无奈和哀怨,深深体会到当今出版界?的种种“中国特色”——不讲法制、不重合同、缺诚寡信、效率低下、作风拖拉、权钱当家……在这种大环境下,无名无权无钱的“三无”小人物出书难,乃意料中事。“书道难,难于上青天!”是我们这些人写书出书的写照。”?
确实,这部128万字的大型工具书,从编辑到出版历经十八年,其间之艰难困苦,惟有李教授这样的主事者,方可体味一二。但是,问题还没有结束。该书出版未久,即遇到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
原来,李世洞教授在校对附录中《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李道揆译)时,误以为排印错误,遂按照美国权威著作和工具书对几条修正案的批准日期做了修改并加以说明。此举引起李道揆先生的极度不满。作为实际主编的李教授立即承认错误,按其要求写了准备刊登的“道歉启事”,但李先生坚持必须在“道歉启事”中公开指明美国学者的日期错误、他的说法正确。由于担心因此而引起国外诉讼,李教授恳请李老先生允许在“道歉启事”中仅向他赔礼道歉,不要涉及美国学者。李老先生不同意,遂将李教授告上法庭。
李道揆先生是美国政治研究的泰斗,其代表作《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系国人在该领域的权威之作,当时又已八十高龄。李老此举对李世洞教授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李教授被告上法庭后,来信要我帮他找一位代理人。于是,我找到了好友、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孙新强教授。官司一直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想而知,最后以李老先生的败诉而告终。?
这场本应是笔墨官司的法庭诉讼,无论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其实不能是也不可能是双嬴的结局:当时已患癌症的李老先生输了官司,而赢了官司的李教授也为此身心疲惫。这场官司对诉讼双方都是多弊而少利。李老先生因输了官司而心情烦闷、沮丧,从而加重了病情;李教授在诉讼期间因一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状态,也使其心脏受损并安装了起搏器。也许,惟一的可称道的额外的收获是,通过这场莫名其妙的官司,李老先生和李教授分别发表了相关的关于某些宪法修正案实施时间的考证文章。?
“祸兮,福之所倚”。这场民事诉讼,也逼着一直学历史、教历史的李世洞教授去学习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思维、法言法语成为这位历史学家的重要特点,这为他在2005年天津沈履伟案中仗义执言、在2007年南京沈木珠夫妇系列案中自己辩护打下了基础。
也许是因为“文革”败坏了批评/批判的声誉的缘故,在三四十年代出生的美国史学者中,除了黄安年教授等例外情况,大多数人对于评论避之惟恐不及。可是,生于燕赵之地的李世洞教授在《美国研究词典》出版后,却将注意力转到了这个“栽刺”的领域,不断撰写出各种学术批评文章,抨击学术界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
2005年,当沈木珠夫妇的同事批评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相互“克隆”时,李教授根据此前看到的用动机不纯来拒绝批评的普遍现象,在学术批评网发表了《“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2005年12月9日)。殊料,恰恰就是这样一篇摆事实、讲道理的平和之作,居然被当时担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沈木珠及其丈夫张某以所谓“侵犯名誉权”为由,告到了因“彭宇案”而臭名昭著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李教授一同当被告的还有鄙人。于是,年龄相差近三十岁的李教授和我这两位美国史同行,终于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
为了应对诉讼,李教授不顾年迈体弱,写下了《从一份要求“赔礼道歉”的“最后通牒”说起》《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吗》《张仲春、沈木珠夫妇抄袭是“假案”吗》《从署名问题看沈木珠夫妇的学风问题》《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一案多诉”问题》以及《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案大事记》等系列文章。这些文章构成了学术批评网2009年内部印行的《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文集的主干部分,也成为本书后半部分的主要内容。?
本书前半部分主要是李世洞教授前期的主要研究成果。有的是结合当时讲授美国史学史课程而写的史学家、史学流派专题,对于评介当时国人相当陌生的美国史学史名家及其学说、流派发挥了重要的启蒙作用;有的是围绕基金会、工人党等美国史专题写的论文或介绍性文章。这些三十年前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史专题研究已经日益深化的今天,也许在选材、理论、评说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不足,但应该承认在当时还是发挥了重要的启蒙作用,为以后的研究者提供了某些资料和素材。其筚路蓝缕之功,是不可轻视的。因为学术史是一条长河,抽刀断水水更流,无论今人的学术水平如何高深,后来的学人都是在前辈开拓的学术道路上进一步跋涉的。
2010年1月22日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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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拾贝栽刺集》编后记
收入本书的文章约有60篇,大致分为两大部分。
其一是我称之“贝”的专业习作。说它是“习作”,是因为严格讲它们还很难称为“创作”。从大的方面看,我们这代人的“黄金时代”都是在阶级斗争的风口浪尖度过的。在那样一个大环境下,对绝大多数书生来说,除了搞一些“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为政治服务”的“大字报”式的东西外,是很难有真正称得上学术作品的创作的。从小的方面看,我于1958年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世界古代史的教学,1977年前后才转到恢复活动不久的美国史研究室。隔行如隔山,来到新领域就像刚入学的新生,可谓“两手空空”“一无所有”。因此,搞出来的东西基本上都属于“入门”之作。多数文章的内容是介绍性的,即使几篇论证评价之作,现在看来,不但简单幼稚而且也带有那个时代的特征。但不管胖瘦俊丑,像孩子一样,毕竟都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记录了自己为学的历程。另一方面,从本书也许能看到那个时代的普通“老九”们的“学术”生涯轨迹和作品的特点。还须指出,这类文章撰写时,作者还没有明确的学术规范意识。因此,用今天的标准看,必然存在着“违规”之处。为了忠于历史,基本上保持原貌。
其二是属于“刺”的文章。称之为“刺”,当然是指其主要内容为“挑刺”、“揭疮疤”、“得罪人”的东西。此类文章占了本书一半以上。其中,一部分是针对某件事、某本书或某种学术活动、学术现象的评论和记述,另有相当一部分则与四场官司相关,是这些官司的产物。
在这四场官司中,有两场是笔者主动介入的:
第一场官司是天津沈履伟案。2005年,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状告揭露其剽窃行为的天津市语言学会侵犯其所谓名誉权。剽窃者显然是企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形象”,此举本已荒唐至极、令人惊愕,而更荒唐、更令人惊愕的是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居然判原告胜诉!“路不平有人铲,事不平有人喊”(史豪鼓先生语),除了在以京津学者为主体发表的声援天津市语言学会的倡议书上签名以外,还写了《为学术打假护航,还是为学术造假张目?》等几篇文章,支持正义,反对不义。在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错误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起诉要求后,又写了赞扬、支持二审判决的《司法之舰重护航?学园百花迎艳阳》。
第二场官司是2006年王天成先生诉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周叶中教授及其博士生戴激涛女士侵犯其著作权案。周、戴抄袭王著证据确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虽提出了正确的原则,但又在具体判决上违背了这一原则而判原告败诉。于是,有感而作《自相矛盾的判决》。该文发表后不久,有位署名“密码2先生”的人,以“知我底细”者的身份,写了捕风捉影、歪曲事实、冷讽热潮的文字(不是文章)。为此,我只好又写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以回应其文其论。
另外两场官司是被迫陷进去的:
一是2003年李道揆先生诉我侵犯其著作权案。李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也是我一直非常尊重的老前辈。上世纪90年代,我们在编写《美国研究词典》时,经李先生许可,用他翻译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作为附录。在校对中,我误以为是排印错误,根据美国权威学术著作,对几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日期做了改动,并加以说明。该书2002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后,李先生大为不满,提出严厉批评。我立即向其赔礼道歉,并接连草拟了4份《道歉启事》稿,请其审查。在《启事》中,对其要求绝大多数均予以满足,仅有一点请他谅解,即不要公开指明美国学者标注的日期是错误的。因为一则美国学者有其充分依据,二则怕美国学者也因此起诉我们侵犯其权利而引起国际诉讼。但是,这个恳求却遭到李先生的断然拒绝,声言不按其要求办,就在法庭见。2003年6月,李先生在北京将笔者告上法庭。为应对官司,在孙新强教授等的帮助下,我从法律和美国史专业方面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探索。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诉求,次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从而结束了这场官司。官司结束后,自己有感而发,写作了《一部词典?一场官司?一些思考》和《也谈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批准日期问题》。
二是南京沈木珠教授夫妇案。2005年底,看到在上述沈履伟案件及其他一些抄袭事件中被揭发者都以指责揭露者“动机不纯”来为自己辩护,很不以为然,遂写了《“过而改之 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2005年12月9日首发于学术批评网,后又被一些网站转发,最后中国科学院的《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将其发表。孰料将近两年后的2007年11月3日,时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张仲春教授发函称:该文“没有事实根据地诬蔑沈木珠、张仲春论文‘剽窃’”,是“侮辱诽谤行为”,要求立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否则将向法院起诉。同样内容的信函,也寄给首发该文的学术批评网主持人杨玉圣教授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对此“风马牛不相及”、“找错对象”的行为和其无理要求,玉圣和我理所当然地予以拒绝,并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答辩文章。10天后,沈、张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笔者、学术批评网(后又改为杨玉圣个人)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后又撤销其被告身份。此两个行动均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
和李道揆先生诉我的官司有明显不同之处的是:首先,沈、张夫妇向法院起诉的第二天,南京《现代快报》就详细但显然有失公正地报道了该案,南京地区的其他一些报纸、电视台、网络等也随之迅速报道,其速度之快、报道此事的媒体之多、声势之大,对一桩普通民事案件来说,实属罕见。其次,沈、张两位原告的一系列行动明显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但却被受理法院一路绿灯放行,真可以说是“有求必应”;而对于被告的合法、合理要求,法院却要么拒绝,要么置之不理。此一事实实难以让人理解。
面对这样的诉讼对手,我们只能以“公之于众,实事求是,讲法说理”的原则对待,即公开地摆事实、讲法律、说公理。也许正因为此案的这一特点,在“对簿公堂”的同时,“笔墨仗”仍在继续进行。杨玉圣教授和笔者在学术批评网著文自辩,不少学者和素不相识的网友也发文支持(参见《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沈、张的几位部下和学生?从2008年1月16日开始也在“新语丝”网站发了数十篇文章,3月5日新语丝网站负责人发现其中有“一人以不同名字投稿”之嫌疑提出不再刊登此类文章之警告,?3月14日沈木珠被学校免去法学院院长职务,支持沈、张的文章遂销声匿迹。就在“笔墨仗”开始慢慢沉寂时,沈、张于2008年5月又公然违背法律原则搞“一案多诉”,于是又引发了“笔墨仗”的新高潮,一直继续到当年10月仍未完全止息。这里选收的是其中的部分文章。由于受理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判决,又加上原告后来新的一些不符合法律的行动,此案到现在仍未能了结。今后会是什么结果,实难预料。这些文章只不过是忠实记录了该案前期的发展轨迹。
写这些介绍背景的文字(特别是“刺”那部分文章),目的在于帮助读者朋友了解本书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沈木珠夫妇名誉权一案的文章,由于入选的仅一部分,为阅读方便,有些文章原来的副标题省略。其次,所有文章凡在内容上有所增减者均在该篇末尾注明,文字的一般加工则不特别指出。
编完这个小册子后的心情,真可说是“感慨良多,甘苦自知”。有坐冷板凳后获得收获的安慰,有获得新知识的喜悦,但也有不少是遗憾和无奈。因为一些文章完全是现实所迫,带着烦恼、不安的心情去思考去写作的。它们虽然锻炼了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但也占去不少在自己专业领域里探索耕耘的时间和精力。
这个小册子能够面世,首先要感谢杨玉圣教授和河北人民出版社社长董宝生先生。玉圣不仅首先提出建议和联系出版,而且还帮助选定文章、编排目录、审读文稿、提出修改原则和撰写序言。年近百岁的刘绪贻教授专门为本书书题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李万生研究员为本书题写书名。我的老同学、原《湖北日报》和《黄石日报》的资深记者唐开云同志不但认真审读了本书全部原稿,还指出文稿的缺陷,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李毅律师极端热情、认真、细致地校对文稿,纠正许多文字错误并提出宝贵的法律意见。贺维彤先生不仅承担了排版、改错、核红和设计简洁美观的封面,更令人感激的是一次次改正由作者考虑不周产生的文字错误和不妥之处,从未有半点怨言。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办公室的刘超同志帮我查找、复印了几十年前发表的文章并专门送来,主动热情的精神令人感动,宋侠女士为本书照片的扫描和复制做了不少工作。在此一并致谢。
此书出版之时,恰是抚养我长大的胞兄李世浩逝世30周年,借此书表达对他的感恩和怀念。
欢迎读者对本书的缺点错误给予批评指正。
2009年11月于珞珈山家中
(《拾贝栽刺集》,李世洞著,河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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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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