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思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xxjing 中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科技哲学、环境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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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善”的原则来规范科学研究与应用 精选

已有 6164 次阅读 2009-2-25 20:32 |个人分类:科技与人文|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科学研究, 应用, 科技伦理

一提到自然科学的学术规范,人们的目光一般聚焦在科学研究的诚实性上,即从事科学研究的学人——科技工作者在研究过程中应该诚实,既不捏造数据,弄虚作假,也不将别人的成果据为已有,剽窃抄袭。为此,一方面要求科技工作者洁身自好,严于律已,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克服自身的懒惰和卑下心理,勇于创新,敢于超越自身和他人,成为学术研究的主人;另一方面则要求我们的学术出版、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增强学术规范意识,制定并依据各项条例,揭露、批判、校正各种失范的科学研究行为。

不过,仅有这点还不够。上述规范是从真实地进行科学研究和真实地公布研究过程和结果而言的,没有考虑到科学知识的生产及应用的复杂性。实际上,科学不仅具有认识解释世界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改造创造世界的功能;科学知识的生产及应用不仅应是求“真”的,而且应是求“善”的;科学知识的生产者和应用者既要关心知识生产过程及其结果的“真”和“善”,也要关心所获得知识在实践应用方面的“真”和“善”。这种追求需要我们扩展自然科学学术规范的视野和内涵。

扩展的途径之一是对科学知识的生产本身所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考虑,如进行人体实验就应该遵循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等。

扩展的途径之二是从科学知识的应用着眼的。随着科学研究和科学组织的社会化、科学技术社会一体化趋势的增强,科学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深刻和强烈,具体体现在政治、经济、伦理道德、军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当然,如果这种影响是好的,那么,科学就是至善的,就可以对科学的应用及研究不加限制,可问题是,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是双重的,既能带来社会的飞速发展,也能带来深重的灾难。核大战的威胁、基因工程的社会风险、科技的环境破坏等无不说明了这一点。正因为如此,科技工作者再不能是一个“纯粹的”数学家、生物学家、物理学家,再不能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研究成果究竟对人类是有害还是有益漠不关心,而应该担负起对科学发现和发明合理使用的道德责任,对科学影响的方方面面进行考察,以确保科学的生产及应用能够推进政治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环境保护、维护世界和平、体现良好的伦理道德关系。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用真理性标准对科学认识进行评价外,还应该用其他的标准,如人类进步性标准、经济发展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伦理道德标准和安全标准等来评价,目的是明了科技的应用所可能产生的正负效应,然后再相应地加以规范,以体现科学的“真”、“善”的统一。

如关于“克隆人”研究,它并不违背科学追求“真”的原则,但它有悖于社会伦理,不符合人类对“善”的追求,应该加以限制;再如质能方程式,它应该是一个正确的理论,但它不是一个好的理论,因为,原子弹爆炸的能量变化是按照该方程式揭示的方式进行的,它不是一个安全的理论。相应地,像揭示温室效应之类的理论能够给社会预警,从而能够增加社会安全感,应该是一个好理论。

如此一来,理想的科学认识应该既是正确的,又是能够给人们带来安全感和道德进步感的认识。这就给我们的科技工作者提出了新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他们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为准则,不断地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科学研究过程及其成果的应用(不管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或者是未来的!)考察判断,明确其正负效应,在此基础上,自觉地抵制他人的与人类所追求的“善”相违背的科研活动或科学的应用,控制或抛弃自己的与人类所追求的“善”相违背的科研活动或科学的应用。对于具体的科技工作者,他应该遵守1984年一些科学家联名制定的“乌普拉斯规范”:第一,科学家应该保证他们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应用及其应用后果不致引起严重的生态破坏;第二,科学家应该保证他们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后果不会危害我们这一代人及后代的生存安全,因此,科学成就不应用于或有利于战争和暴力。还有,科学家应该保证他们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应用后果不应与国际协议中提到的人类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权利等)相冲突;第三,科学家应该认真地估价自己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对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特殊责任。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科学活动与上述伦理道德规范相冲突时,他们应该中断研究活动,“暂禁实验”,并公开声明他们做出这一判断的理由。科学家评价某一科学理论时,应该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后果的严重性。

当然,对科学研究及其应用进行规范不仅仅是科学工作者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但是科技工作者在其中应该担负特殊的责任。原因一是由于他们掌握了专门的知识,比其他人更能够科学地预见科学成果的社会后果和政治效果,他们有责任向社会公众和政界说明这些效果;二是他们有着比一般公众更特殊的社会地位,他们从某种意义上更能参与并影响政治家们的决策;三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利参加或退出那些对人类有害的项目。因此,增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自觉地从“善”的角度对科学研究及其应用加以规范意义重大。

考察现状,从“善”的角度规范科学研究活动和科学应用不容乐观。有些人在评价科学理论时仍然认为,科学理论是关于“是什么”和“为什么”的知识,与“应当是什么”无关,仍然坚持只要科学上能做的就应该做,只要科学理论是正确的,就应该确定、传播和发展;有些人将功利主义的原则用于科学研究及其应用的成果评价之中,从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或从片面的意识形态出发,美化、夸大乃至神化科技产品的知识和社会功能,忽视甚至遮蔽它所具有的负效应,便科学研究及其应用失去“真”和“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世界真正从事环境保护和替代资源研发的科技人员还不到10%,创造新的替代资源的科技发展速度远远赶不上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的速度,治理污染的科技发明远远赶不上污染环境的科技发展,多数科学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都程度不同地污染着环境或干扰扭曲着自然规律和自然演变的进程。另外多达30%的科学家、工程师和技术员从事着以军事为目的的研究开发,正发明越来越多的更具危害性甚至毁灭性的武器。

好在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科学规范的重要性了。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世界科学家大会,会上发表了一个重要宣言《科学和利用科学知识宣言》。其中第3条声明,除了这些明显的好处,科学发展的应用和人类活动的发展和扩大,也造成了环境的恶化和技术灾难,还引起了社会失调和社会排斥现象;第17条声明,(必须考虑到)社会科学在分析科技引起的社会变革和在研究如何解决这一变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第19条声明,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的应用应当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和《世界人类基因组和人权宣言》的规定,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第21条声明,科学家和其他主要参与者更有责任防止违反道德的科学应用或产生不利影响的科学作用;第22条声明,必须遵照在公众广泛辩论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合理的道德标准来从事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知识;第23条声明,从事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知识应当尊重和保护所有不同形式的生命以及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保障系统;第40条声明,每个国家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科学实践和科学知识的应用及实际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第41条声明,科学课应当包括科学伦理,以及科学的历史、哲学和文化影响等内容。

总之,重建科学的学术规范,应该用“善”的原则指导,应从科学知识的生产领域扩展到科学知识的应用领域,在此中将追求“真”和“善”的目标协调起来。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必须跨出这一步!虽然这一步的跨出是如此地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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