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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我曰:“‘逻辑真理’与‘数学真理’可有相似?”这个问题引发了我的一系列思考,其内容之一就是关于老子之“道”与“事实真理”的关系。
“数学真理”应属于“逻辑真理”范畴,是“逻辑真理”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逻辑真理”,其实就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真理。所以称之为“逻辑真理”,是因为任何理论都是一个逻辑系统,即由一定概念、判断、推理等等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思想体系——谓之“有机”,是因为这个思想体系中的各个要素之间有逻辑关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原则,逻辑并不是思想自生的东西,而是客观世界本身的秩序或规律在思想中的反映。“数学真理”中的“形”与“数”也是来自于客观世界。“数学真理”作为一个逻辑体系,其逻辑也是客观世界某个方面的秩序或规律在思想中的反映,只是这种反映的抽象程度较高,所以看起来它似乎更象是纯粹精神的产物,一种纯思的东西。
数学的逻辑实是基于某些公理,这些公理是人类生活经验长期积累的产物,它们也是属于社会共识范畴,但不是一般的社会共识,而是“事实真理”形态的社会共识。这些“事实真理”在被提升为数学公理之前,是人们“日用而不知”的东西,似乎可以用老子所谓“道可道,非常道”的“常道”来形容它们。
老子所崇尚的“道”(即“常道”),其实就是“公理”。只是老子认为,它们不可言说,也不应该去言说罢了。按老子的观点,人们只须在自然的生活状态中去冥合之,根本不应该把它们提升到语言层面,使它们成为可以论辩的东西。老子主张“不辩”。
“不辩”在老子的意思就是“非可道”。“非可道”与“可道”相对。“可道”之“道”为“非常道”,“非可道”之“道”为“常道”。老子对“道”的这种划分,有似于卡尔纳普对真理的划分——“非常道”约略相当于“逻辑真理”,“常道”约略相当于“事实真理”。老子主张“不辩”,乃意味着他反对“逻辑真理”。
为什么老子反对“逻辑真理”?其理由大抵有三:
第一,“道,可道,非常道。”(《老子.一章》)就是说,“可道”(可以言说)之“道”是“非常道”,而“常道”是“非可道”(不可言说)的。“常道”为何“非可道”?曰:“道之为物,惟恍惟惚。”(《二十一章》)“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绳绳(按:高亨说:绳绳为冥黾冥黾,即冥冥也。)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十四章》)这就是说, “物”是有形状或形象的,所以可以用语言去状象之而给予它们一定的名称,但“道”却不同于“物”,“道”是“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无法用语言去状象的,所以“不可名”,当然也就不能成为“辩”的对象。
第二,“知者不言,言者不知”(《五十六章》)。“非可道”的“常道”既“非可道”,则“知常(道)”必不能证显于“言”,而只能证显于“行”。“行道”(按:庄子称之为“体道”)是“知常(道)”唯一的明证。反之,言其“非可道”者,则表明其必“不知常(道)”也。
第三,“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十六章》)就是说,对于“常道”,若能知而行之,则万事大吉;反之,辨而不知,言而不行,则诸事凶险。
要言之,老子之所以反对“逻辑真理”,是因其认为“逻辑真理”不仅不是真理,而且是有害于人类生活的愚妄之知。
从老子“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一章》)的话,可以看出,他所谓“常”与“非常”,是就“非可道”与“可道”、“非可名”与“可名”而言,则其“常”乃含有“无言”、“无名”之义,“非常”含有“有言”、“有名”之义。换言之,在逻辑学意义上,“常”就是“非逻辑”,“非常”就是“逻辑”。老子又称“道法自然”,这表明,他所谓“常”即“非逻辑”即指“自然”。所谓“法自然”是意味着遵循“自然”,故“自然”作为“非逻辑”也可理解为一种特殊逻辑——自然逻辑。自然逻辑的特点在于“无言”、“无名”。
由此看来,老子所谓“常道”与“非常道”还不能被简单而直接地理解为就是“事实真理”与“逻辑真理”,因为在卡尔纳普那里,“事实真理”与“逻辑真理”都是可以言说的真理,按老子的标准,它们都属于“非常道”。
然而,老子的“常道”与“事实真理”还是有关系的,因为在我看来,老子所谓“常道”虽被他说成是“先天地生”而“可以为天下母”并且人们必须依赖于它才能和谐地生活的宇宙本根(按:此“本根”之说采自
由此,我们可以把老子的知识论理解为非逻辑主义即自然主义(或自然逻辑主义)经验论,他的真理观则是自然主义的“事实真理”观。这种知识论和真理观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至今中国科学界和哲学界的知识论和真理观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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