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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
其实,真理问题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可用几句话或几篇文章就能解答得了的,科学发展到今天,少说也有千年(古代不算,从文艺复兴算起)左右了,真理问题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这恰好证明,真理乃是一个过程,一个难有终了的过程。
真理观与真理一样,也是一个没有终了的过程,虽然在这过程中每一特定阶段都会有相应的真理观。远的不说,就说中国最近四十余年来的真理观,“文革”时候比较流行的是“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的真理观,改革开放后逐渐流行的则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真理标准观(真理观的核心)。这两种真理观所反映和标志的是两个不同的时代。
细细推敲,这两个时代的真理观有什么不同没有?
所谓“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是表明,第一,真理是属于话语范畴;第二,作为真理的话句是一种权威话语,而且这种权威话语作为“句句是真理”的话语乃是绝对的,从而第三,真理是一种绝对的权威话语。由此可见,这种真理观就是绝对权威真理观或霸权真理观。按照这种真理观,谁取得了霸权,谁就拥有了真理权——真理权就是霸权,霸权就是真理权,它们“合二而一”。而能够取得霸权者,当然只能是少数人,甚至只能是个别人或唯一的一个人,那么相应的真理权,当然也只属于个别人或唯一的一个人。
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表明,第一,真理是有待于检验的东西,从而第二,是否真理完全取决于检验者,也就是说,真理并无自性,它是由检验者来认定的,检验者说是真理就是真理,检验者说不是真理就不是真理,故真理不过是检验者的“小女孩”,理论上是可以任由检验者“打扮”的;第三,这个检验者是实践,而实践是什么?实践有其主体,这个主体只能是人,那么,作为真理的检验者实践的主体是什么人呢?通常认为,这个“人”就是“人民群众”,但“人民群众”又是谁?通常认为,所谓“人民群众”的“人民”是指在历史上起进步作用的人,即积极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人,“群众”是指一定社会中占其人口大多数或绝大多数的人,因此第四,能够检验真理的检验者并非所有人而只是积极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人的实践,也就是说,一些人(尽管是少数或极少数人)被剥夺了检验真理的资格,而无论其怎么实践,他或他们的实践都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然而第五,由谁来判定谁(哪些人)是属于积极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人呢?如果无须有人来判定,那末很显然,就是谁都可以认为自己有资格作为真理的检验者实践的主体了,这样一来,以“人民群众”作为“实践主体”的观点就不能成立了,所以,要使这个观点能够成立,就必须有人来判定究竟谁是属于积极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人,然而这个判定者是谁?显然,他或他们自己当然不属于人民群众,只能是人民群众之外的人!因此第六,尽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却只有少数或极少数在历史上并不起进步作用或在历史上起超常进步作用的人,才是判定什么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终极检验者的主体!从而第七,真理权只属于少数或极少数人,多数或绝大多数人并不拥有真理权。
通过以上理论分析(可能有错),可见,“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两种看起来颇不相同的真理观,本质上是一回事,都是否定大多数人有真理权!
这样看来,
诚然,
我认为,真理不是等待我们去发现的既成之物,而是一个我们生活在其中的过程,真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需要真理,是因为真理能给我们带来自由——“不自由,毋宁死”,所以我们才誓死捍卫真理!真理与自由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从而自由权与真理权也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我难以认同上述两种看似不同而实为相同的真理观,是因为这种真理观在剥夺多数人真理权的同时,也剥夺了多数人的自由权,从而使多数人的自由成了由少数人所赐予的一种恩惠,从而多数人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他们必须对赐予他们自由的人感恩戴德——这正是霸权真理观的伦理实质所在!
真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一种与客观实在相一致的社会共识,所以,真理既依赖于社会意识,也依赖于客观实在——社会存在。也因为如此,真理既不等于社会意识,也不等于社会存在,而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一致。这种一致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人类历史有多长,真理过程就有多长,真理与历史同在。
真理的过程性,不仅表现在时间上,也表现在空间上。真理作为一种时间过程,它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真理以及真理标准;同样,真理作为一种空间过程,它在不同地域也具有不同的真理以及真理标准。正是因为真理具有这种过程性、历史性,所以任何真理都是具体的,即一切真理都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一成不变的真理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都是不存在的。
真理与历史的同一性表明,真理的主体就是历史的主体,而历史的主体就是创造历史的人本身。任何人来到这个世界,无论他如何生活,他都在参与历史的创造过程。即使一个低能儿,他的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来照顾他,他也在以某种方式参与历史的创造,因为正是有许多这样的低能儿,才导致历史活动发生了某种变化,从而出现了慈善这种伦理和事业以及这种伦理和事业的发展。低能儿也许没有正常人的认识,从而看来起来真理与他无关,但是,他作为社会中的一个成员,也是社会存在的一部分,他正是以其作为社会存在的一部分参与到历史过程中,从而参与到真理过程中,所以他和其他人一样也是属于历史主体范畴,属于真理主体范畴,也就是说,他在形成与社会存在相一致的社会意识(真理)的过程中,也是起了一定作用的,因此,也就没有理由剥夺他的真理权、自由权。
真理和自由属于一切参与历史过程的人,属于参与历史过程的人都具有真理权和自由权,其真理权和自由权的获得,是因其参与了历史过程的缘故,所以是他们自主获得的,从而其权利也是内在于他们的,而非外加于他们或赐予他们的。“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道理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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