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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德尔定理证明中的标号(11)-(16)——哥德尔读后之26
读哥德尔又遇到理解的困难,这个阅读受困的时段,正是因老桂大寿建立的几个科哲微信群讨论东方思维西方思维,还有辩证逻辑非辩证逻辑等等观念的时段。对科哲所知有限,但对思维与逻辑应该还有点感觉。东方和西方思维的分划,我感觉是一个伪分划。思维如果有地缘之分,那其实不是因地缘在划分思维,而是因地缘在划分语言。东西方人因地缘之故,有各种不同的自然语言,而显得思维似乎是各不相同。逻辑分为辩证和非辩证也是一个奇怪的分划,其实是一个非学术性,带有点实用意义的分划。这类分划所产生的命题,其实和伪分化类似,是一些学术之外,至少是科学之外的伪命题。
我感觉,这个世界如果思维有分划,分划的不应该是地缘,而是你在思维时所使用的语言。如果你是用自然语言来表达思维的形象、观念和理论,那么这个语言之中包括的思维客体,或者说你使用自然语言来进行思维活动,这样的思维就可以简单概括为人文思维。所幸的是,这个世界的各种语言虽然不同,但成熟的语言大体同构,总可以从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由此,不同语言的人群才有可能交流互通,协商谈判。
自然语言图
十七世纪之前大概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科学是自17世纪之后的现代,由科学家群体形成的思维客体。似乎可以说,当不同的科学有了自己的人工语言之后,人们使用带有专业人工符号来进行的思维活动,它创建了许多新符号,从而创建了今天各种门类的科学。由此,在使用自然语言的同时,也使用人工语言来进行思维活动,这样的思维就不同于人文思维,它正好与人文思维相对应。如果人工语言可称作科学语言的话,那这类思维可以简单概括为:科学思维。所幸的是,这种幸运和自然语言的互译之幸好像有点不同,科学思维所使用的的人工语言似乎不分地域也不分国界,它有点在标示莱布尼兹所设想的那种普遍语言。全世界各个地区的专业人士,大概因这样的语言而自成一个专业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工语言因专业的不同,而不是地域国界的不同,把这个世界的语言又做了一次划分,不同专业有不同专业自身的人工语言。例如,在计算机领域内就有很多的计算机语言,这些语言无地域国界之分,只有专业领域的划分。
科学语言
科学思维
这只是个闪现出来的想法而已,点到此为止。之所以有这个想法,除了科哲朋友的启示,还缘起于阅读哥德尔文本和相应的参考读物。阅读哥德尔文本常让你很是困惑,阅读那些解读哥德尔的读物同样给人困惑。困惑似乎大都不在对于自然语言的理解,几乎全在对于专业符号的理解。哥德尔的文本包括众多的参考读物,常常是那些莫名其妙的符号设置,生生地把你卡在文本的某个位置,让你无法前行。
于是你带着疑惑,遍翻各种读物,不同译本,反复地回看在前出现的那些符号可能对你有些什么提示。似乎是在遵照古谚所云,:‘’读书百遍,其义自见‘’去反复琢磨。但这个古谚好像也是一个伪命题,只有激励性质,并非普遍有效有真。也许对于很多人而言,一本学术专著,你就是看无穷多遍,你依然找不到它的意义。
但是,这个古谚,对于一个一定专业背景的人来说,乃是一个不错的激励。书虽难懂,抱着一个决心去反复琢磨它,也许晦涩难解之后,会有云破天开之时。于是,在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的标号(9)标号(10)的理解受困之际,还是抱着一个咬文嚼字,然后再留下点自己文字的念头,硬着头皮去感受那些艰涩的字符。
一、标号(9)与(10)解读回顾
上篇讨论到标号(9)和标号(10)的成立背景,即对应定理。这两个标号加上标号(8.1)都是对应定理的导出结果。标号(9)与(10)则是在标号(8.1)单变元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变元形成的字符串。但标号(9)与(10)不是定义,而是蕴涵式。在解读标号(11)和标号(12)之前,先来回顾一下这两个标号。
(Ø(proofFormulac(x,subst(y,19,number(y)))→
(provablec(subst(q,(17,19,number(x),number(y))) 标号(9)
这个公式为标号(9),它告诉读者,在Q(x,y)关系下,原始递归谓词”x不是相关条件下的证明公式”。
由此,这个标号(9)的后件就可以解读为:
当我们用number(x)来代入变元17,用number(y)来代入变元19的时候,关系符号q实际上做了以下的变换。那就是,在x中出现的所有17中的自由变元,都代入为number(x)。在y中出现的所有19中的自由变元,都代入为number(y)。在这种情形下的二元关系q,其实就被标号(8.1)揭示的非证明公式序列关系所蕴涵。而这个前件中的二元关系再依据哥德尔定义17和31,是原始递归的。从而再依据哥德尔定理2,Q(x,y)也是原始递归的。
这样,我们就用得着那个可表达性定理4中的标号(3)了,标号(3)的公式前件是肯定的,当其中的变元数字n=2的时候,正好表达的就是标号(9)的前件,也就是二元关系字符串Q(x,y)。这个Q(x,y),即x并非是y(y) 证明序列这样的二元关系,自然就依据定理4中的标号(3),蕴涵着某种二元关系q,一个带有自由变元17和19的二元关系q,使得在这种Q(x,y)关系下,有标号(9)后件的结果:
provablec(subst(q,(17,19,number(x),number(y))
这个结果,可以简单地解释为:如果一个证明序列x不是在w一致下的公式y(y)的证明,那么,就有另一个二元关系q,它是以x和y中的自由变元17和19予以代入后获得的公式,这样代入后的关系q则可证。
这个结果,和标号(10)的结果正好对应。
何以对应,且看标号(10)
((proofFormulac(x,subst(y,19,number(y)))→
(provablec(not(subst(q,(17,19,number(x),number(y)))) 标号(10)
这个公式为标号(10),刚才的标号(9)为否定式的前件,但却以肯定式的二元关系表示为Q(x,y)。现在的标号(10)则为肯定式的前件,依据标号(8.1),标号(9)可以表达为Q(x,y)为前件,标号(10)则可以表达为以ØQ(x,y)为前件。它们似乎是在表明,两类互为否定的证明公式proofFormula和可证概念provable之间的不同蕴涵关系。
因为有标号(9)做铺垫,标号(10)正好可以对照式地予以理解,似乎天然地在体现逻辑与数学中的对应特性是也。如同对应定理4中的标号(3)对应于标号(9)一样,对应定理4中的标号(4)似乎绝配似的对应标号(10)。定理4中的标号(3)和(4)除了自身的对应,它们还分别对应了标号(9)和(10)。标号(4)的公式前件,恰好是否定的,这对应于否定的二元关系ØQ(x,y),即标号(10)前件。标号(4)的后件,在可证符号provable之后也是否定的,这对应于标号(10)中的后件,标号(10)中的可证符号provable之后,同样是否定的字符串。
由此,我们几乎可以递归地采用标号(9)的方式来解读标号(10)。
当我们用number(x)来代入变元17,用number(y)来代入变元19的时候,关系符号q实际上做了这样的变换。那就是,在x中出现的所有17中的自由变元,都代换为number(x)。在y中出现的所有19中的自由变元,都代换为number(y)。在这种情形下的二元关系q,其实就被标号(8.1)揭示的非证明公式序列关系所蕴涵。而这个前件中的二元关系再依据哥德尔定义17和31,是原始递归的。从而再依据哥德尔定理2,Q(x,y)也是原始递归的。一而再,再而三地依据定理2,Ø Q(x,y)也是原始递归的。
这样,我们就用得着那个可表达性定理4中的标号(4)了,标号(4)的公式前件是否定的,当其中的变元数字n=2的时候,正好表达的就是标号(10)的前件,也就是否定的二元关系字符串ØQ(x,y)。这个否定性的ØQ(x,y),即x能证明y(y)这样的二元关系,自然就依据定理4中的标号(4),蕴涵着某种二元关系q,一个带有自由变元17和19的二元关系q,使得在这种ØQ(x,y)关系下,有标号(10)后件的结果:
(provablec(not(subst(q,(17,19,number(x),number(y))))
这个结果,也可以简单地解释为:如果一个证明序列x是在w一致下的公式y(y)的证明,那么,就有另一个二元关系q,它是以x和y中的自由变元17和19予以代入后获得的公式,这样代入后的关系q则不可证。
这个结果,和标号(9)的结果正好对应。也恰当地反应了哥德尔的对应定理,由标号(3)和标号(4)表达的对应定理。
一个肯定的二元关系Q(x,y)前件,蕴涵肯定的后件:二元关系q可证。
一个否定的二元关系ØQ(x,y)前件,蕴涵否定的后件:二元关系q不可证。
这个交错对应的不同结果,正在逐渐导向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最后的证明。
让我们继续前行,开始标号(11)和(12)的解读。
二、哥德尔设定的p和r——标号(11)和(12)
跨过标号(10),我们来到了标号(11)。在前的标号多为定义与蕴涵式,标号(11)既不是定义,也不是蕴涵式,而是哥德尔设定的符号p,哥德尔称之为是一个类符号,哥德尔文本译为CLASSSIGN,即一元谓词符号的字符串。这个类符号在斯穆里安文本中称之为类名,英文为CLASSNAME。
我们先给出原著中的标号(11)。
哥德尔设:
这样一个标号(11)所提到的类符号,哥德尔原著英译本中早有交代,原著文本用园括弧内文字简单说明这个小写字母p。
(p是一个带有自由变元19的类符号(CLASS SIGN))
哥德尔原著1962译本,仅有哥德尔自己的一个注释。但2000年英译本,在这个注释中,另添了英译者的一个注释,这里摘录下来以方便解读。
这个注释中的注释是这样说的:
【这个类符号p直观上意味着19(19),也就是y(y)是不可证的。】
为巩固有关类符号的观念,此处稍作停留,再来回顾一下哥德尔原著中有关类符号的说明。
哥德尔的类符号概念,在其原著第二章界定数字符号number sign的那一段。该段落的最后一组文字,在界定n元关系符号n-place relation的同时,也界定了类符号。
一个带有n个自由变元(且没有其它自由变元)的公式,我们称之为n元关系符号,而当n=1的时候,这个n元关系符号,也称之为类符号(CLASS SIGN)。
由此我们看到,这个p所表示的公式,是一个一元关系符号,这就是我们在前早就提及到的,用来表达性质的那一类公式。按照我们对于类的常规理解,性质决定一个类。所以,一个类符号其实就是由同一个性质所规定的一个类。例如偶数概念,所谓偶数类,无非就是由“能够被2整除”这个性质来决定的类。
等式左边的p是一个类符号,即只有一个自由变元的符号,但等式右边的全称句,依据哥德尔对全称量词的定义15,forall(x,y),表明了这个标号(11)中的右式forall(17,q)是一个自由变元为17,但其代入的不是一元关系或者性质,而是一个二元关系q的符号串。这里的q是个什么变元,我们稍后再做解释。此处只说p,哥德尔设定的这个作为类符号的p,由标号(11)的右式表示为:
自由变元17中的每一个客体对象全都具有q关系。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哥德尔为什么要在注释中解释这个类符号p,它不是带有自由变元17,而是带有自由变元19呢?哥德尔原著的两个英译本,都是这样来注释这个标号(11)中的设定p的。这一点疑惑,我们暂且搁置,希望在解读标号(12)之后,能够有一个合适的答案。因为随后的标号(12),也会产生同样的疑惑。
让我们前行到标号(12),标号(11)是一个一元关系公式p,标号(12)哥德尔设定的依然是一个一元关系的类符号,但加上了原始递归的性质,哥德尔设定为r。
标号(12):
r = subst(q, 19, number(p)) (12)
同样有一个哥德尔注释,随后又有一个译者为注释所做的注释。
先看哥德尔用圆括号给出的注释:
(r是一个原始递归的类符号,带有自由变元17)
随后,有原著译者为注释所做的注释,用方括号给出。
【它在直观地意味着17,也就是x并未证明p(p),这个p(p)意味着p(p)不可证】
可以简单解释标号(12)了。我们以等号为界,分为左式右式。
等式左边的r是一个类符号,即只有一个自由变元的符号,哥德尔约定这个类符号是原始递归的。但等式右边的代入句,依据哥德尔对subst的定义27,30与31,表明这个标号(12)中的右式是一个自由变元为17,但代入的客体不是一元关系,而是一元关系p的数字表示。按照哥德尔原著1962英译本的注释47,这个r实际上是推导出来的。
这个r实际上是被导出的,它从递归关系符号q,用一个确定的数字number(p)代入一个变元而形成一个导出的公式。(哥德尔原著1962译本注释47)
那么,和标号17同样的问题就出来了,在标号(11)中哥德尔为什么要在注释中解释这个类符号p,它不是带有自由变元17,而是带有自由变元19呢?而在标号(12)中,哥德尔又为什么要在注释中解释这个类符号r,它不是带有自由变元19,而是带有自由变元17呢?这好像到现在还是一个疑惑,依然只能是留待观察思考。我们还是继续前行,对这个标号(12)做一些解释说明。
标号(12)
r = subst(q, 19, number(p)) (12)
类符号r中的subst已有简单解释,number(n)也有过解释,这里再对number(p)强化一下理解。这里的number(p)是一元谓词符号p作为数字的数字符号表达,符号p作为一个一元谓词符号,自然有其对应的哥德尔数。当用这个数字符号p的哥德尔数,依据哥德尔定义31和P系统的概括公理,代入到自由变元19中的时候,这就构成了另一个一元谓词符号r。
我们把这两个一元谓词符号p和r做一个对照。
r = subst(q, 19, number(p)) 标号为(12)
两个标号都有符号q嵌入其中,依据对应定理和标号(8.1),也按照哥德尔原著文本的解释,这个q是一个带有两个自由变元的二元关系,应该正好是大写二元关系Q的一个抽象实例。这个q在标号(11)中只用q来标示,其实就是标号(9)与(10)中的x公式序列和y公式组合而成的二元关系,q不过是这个二元关系的代名罢了。在q中的x和y各有一个自由变元,可以把这两个自由变元分别设为u和v。依据哥德尔数的配置规则,x中的自由变元u自然就是17。而y中的自由变元v,自然就是19。哥德尔省去了u和v的设定,直接把数字17和19放在标号(9)和标号(10)中,代替了q中的自由变元。这个表达当然是恰当而且精准,很自然地就可以导入标号(11)和标号(12)。这样一种表达,还让我们看到字符串中暗含着的某种特殊意味公式。如解读标号(8.1),(9)与(10)时,我们就提及到的符号组合y(y),19(19),还有标号(11)中提及到的p(p)。
何以标号(8.1),从直觉看就是:Q(x,y)不能证明y(y)呢?
标号(8.1)定义了二元关系Q,在这个二元关系中,x是其中一个元,表示的是一个公式序列,一串用来给公式y以证明的公式组合。在这个二元关系中,y则是另一个元。我们用subst指令把y中自由变元19(或者v),使用表示y名的数字符号number(y)在y中做代入,就构成了右式公式subst(y,19,number(y))。这大概可以解释为,y是这样的一个公式,它的自由变元v用哥德尔数19表示,公式y也有对应的哥德尔数这个公式,是不是就是所谓的y(y)呢?我们暂且搁置,前行到标号(13)和标号(14)吧。
三、标号(13)到标号(16)
连续的两个等式,标号(11)和(12),立刻让哥德尔的证明进入到更多等式的标号(13),这个标号(13),给出了等值推演出的连续三个等式:
标号(13):
subst(p,19,number(p))=subst(forall(17,q),19,number(p)) 标号为(13-1)
=forall(17,subst(q,19,number(p))) 标号为(13-2)
这个连续等式标号(13),素数17和19分别表示第1类符号,即类符号的哥德尔数。我们先看等式的左式:
subst(p,19,number(p)) 标号(13左式)
按哥德尔的符号约定,将标号(11)所界定的类符号p的数字表示number(p)代入到变元19,也就是y中,这就形成了类如p(p)的公式。这个类如p(p)公式的第一个等式是:
subst(forall(17,q),19,number(p)) 标号为(13-1)
这个等式是显然的,因为有标号(11)p =forall(17,q) 等量代入即可。
按哥德尔的符号约定,标号(13)这个首位等式可以解读为:
将标号(11)所界定的类符号p的数字表示number(p)代入到变元19,也就是自由变元y中,这和在前的forall(17,q)形成了二元关系。而forall(17,q),则表示标号(11)假设的类符号p。
由标号(13-1)自然导出第二个等式(13-2),因为17作为变元x的哥德尔数,借助全称量词的概括化,使得其后用number(p)代入19形成的公式q中的自由变元x变域客体也概括化了。用哥德尔注释48的解释,全称量词和代入,无论它们在什么地方涉及到不同的变元,它们总是可以互为交换的,适用于算术加乘运算的交换律,标号(13-2)的等式也可以因此而得到。
forall(17,subst(q,19,number(p))) 标号为(13-2)
r = subst(q, 19, number(p)),
我们等值代入(13-2),自然地获得(13-3)
依据标号(11)和(12),我们继续前行,进入到了标号(14)和(15)。
subst(q,17 19,number(x)number(p))=subst(r,17,number(x)) 标号为(14)
这个等式的左式,是把number(x)代入到q中自由变元17,即x中;把number(p)代入到19,q中自由变元y中,由此而形成一个二元关系表达式。这个表达式与标号(14)中的右式是相等的,因为标号(12)中的r = subst(q, 19, number(p)),自然就有标号(14)的成立。
如果我们现在把后件肯定的标号(9)中的y代入p,并把标号(13)和(14)也结合在一起考虑,那就得到标号(15)。
标号(9):
(Ø(proofFormulac(x,subst(y,19,number(y)))→
(provablec(subst(q,(17,19,number(x),number(y))) 标号(9)
把标号(9)中y代入p,结合标号(13)的等式,标号(15)蕴涵式就成为:
(Ø(proofFormulac(x,forall(17,r))→(provablec(subst(r,17,number(x))) 标号(15)
这个标号(15)符号串表明:在w一致条件下,如果x不是p的同构公式forall(17,r)的证明公式序列,那么r中的自由变元x的数字表示代入其自身变元形成的公式是可证的。
而标号(16)似乎和这个标号(15)形成了一个对应,我们来看标号(16)。
标号(16):它显然来自于标号(10)。
如果我们现在把否定后件代入式的标号(10)中的y代入p,并把标号(13)和(14)也结合在一起考虑,那就得到标号(16)。
先看标号(10),
((proofFormulac(x,subst(y,19,number(y)))→
(provablec(not(subst(q,(17,19,number(x),number(y)))) 标号(10)
把标号(10)中y代入p,结合标号(14)的等式,标号(16)蕴涵式就成为:
((proofFormulac(x,forall(17,r))→(provablec(not(subst(r,17,number(x))))) 标号(16)
这个公式为标号(16)符号串表明:在w一致条件下,如果x是p的同构公式forall(17,r)的证明公式序列,那么r中的自由变元x的数字表示代入其自身变元形成的公式,它的否定式就是可证的。
这两个看似对立的结果,已经接近证明的尾声,我们很快就能够看到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的最后结论了。
四、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得证
由上述标号,出现以下两种结论:
(一)forall(17,r)不是c可证,
因为,如果它可证,依据标号(6.1),就存在一个n使得
proofFormulac(n,forall(17,r))。
但依据标号(16),又有以下结果:
(provablec(not(subst(r,17,number(n)))
与此同时,另一个方面,从forall(17,r)是c可证,则会导致((subst(r,17,number(n))也是可证,这样c将会是不一致的(特别是w不一致)。
(二)not(forall(17,r))不是c可证,
以上(一)已经证明,forall(17,r)不是c可证,那就是说,依据标号(7),以下公式成立:
"nØ(proofFormulac(n,forall(17,r))
在(一)中出现的不可证结果,再加上标号(15),我们又获得以下公式的成立
"n(provablec(subst(r,17,number(n)))
这个公式的成立和以下公式的成立,合在一起,自然违反了c的w一致,
provablec(not(forall(17,r)))
因此,(forall(17,r))在c中是不可判定的,命题6得到证明。
五、知之为知之 不知为不知
终于把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证明的全过程,做了一次步履艰难的旅行,一路受卡受阻地走到今天,深感求学求知之不易。为弄懂哥德尔而草做的那些学习博客,似乎到处都是你似懂非懂的印记。这让我想到康先生翻译的《哥德尔》一书,他在文尾写的译后散记,最后一段谈他的哥德尔翻译与研究的感叹:
对于我,翻译哥德尔或讲哥德尔的作品实在是一项新而且难的工作,必须从头摸索。让这个译本只作个开端吧。(王浩著《哥德尔》弟449页)
以康先生的学识,他都认为弄哥德尔,实在是一个件新而且难的工作,我辈半路出家之客读哥德尔,到处都是似懂非懂印记,看来也属正常。
王浩先生和康先生都在《哥德尔》一书中,屡屡提到中国唯一的哥德尔学生,北京大学的王宪钧先生。特别感慨王宪钧先生做学问的实诚,真正做到了古训: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王先生的这个不知为不知的风范,似乎在今天到处都在受到挑战。不过,这个承继哥德尔拒绝任时朝戏弄的王先生,包括康先生的品性,并没有因时潮而消失。这些高雅品性,依然还是屹立在求知路途中,为学人士子仰望的一座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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