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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自然基金评审指南中对科学问题的强调,以及今年化学部增加了科学问题属性的分类评审,让我又重新开始审视“科学问题”这个我在数年前的博文中曾提及、但在申请书中较少见到令人满意的描述的所谓“科学问题”。
比较常见的现象是把科学问题与技术问题混同。药学研究课题中最常见的就是药物研发,而且不问理由只求效果好坏的某种分子或产品的研发项目,鲜能提出科学问题(如果能提出恰当的科学问题倒会让我意外)。
可是自然基金不同于某些实用性极强的项目所追求的目标。那种项目只要做出活性好/毒性低的分子就行,而自然基金所注重的基础研究项目最好要说出个道理,让自己的项目成果不仅仅为自己的项目服务,而能推动一类分子、一类靶点乃至某一学科的发展。这个要求不过分吧?我觉得如果过去大家水准还达不到或者认识不足,现在应该开始培养这个意识,向这个方向努力了吧?
针对药物研究而言,科学问题从大到小或者从上到下可以分为这样几个层次:
1. 药物科学或者某个学科(如药化、药理)的一般规律,或者某个重大疾病的治疗方式,可以作为科学问题提出。不过这种层次的问题,需要重大/重点项目乃至多个项目的积累才能回答(可能也只是一部分)。
我的疑问是:如果把这种大的科学问题提出来,但在一个较小的项目(如面上项目)中只尝试回答其中很小一部分是否可以呢?
2. 某个靶点或某种比较小的单基因或少基因疾病(之所以把重大复杂疾病放在上一层次,是因为规模大和时间长的原因),这类科学问题适宜用类似美国NIH的R01项目进行研究。其中的科学问题主要是:这个靶点或者这种疾病有什么未解决的难题?对于新靶点和新发现的疾病,可以说问题到处都是,一抓一把;对于“老”靶点和“老”疾病,在充分认识已有什么结果,并在项目中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应当成为科学问题的重要来源。
顺带说一句,本人认为这种稳定支持某一长期方向性研究的基金类型,是美国生物医学及相关领域鼓励很多科研“个体户”不断在各自领域深入探索,从而保持原创成果不断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的国自然面上项目无论支持力度(特别是连续性方面)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尽管本人尽一切机会鼓吹支持连续性研究,但人微言轻不知能有多大用处。希望学界同仁特别是大佬们能认同并推动这个趋势的发展。
3.申请书比较常见的科学问题,例如某类分子的结构变化究竟倒是什么活性变化/对某靶点的作用变化或者说构效关系等等,是否算真正的科学问题?这一点让我很疑惑。不可否认,回答这类问题对于作用于某个具体靶点或者具有某种活性的一类分子的研究(通常就是一个面上项目的选题)肯定是有意义的,但这算是科学问题,抑或仅仅满足于某个项目研究的技术性问题?
虽然我在评审中有时会与申请人探讨或者是质疑这些是否为科学问题(我并不认为评审人一定比申请人高明,大家一起探讨应当有利于科研的发展),但其实我自己也不是很有把握,在这个问题上究竟怎么界定“科学问题”。还有一个让我困惑的地方就是,如果构效关系研究都算作科学问题,那么所有的药研项目岂不是都有类似的科学问题,只需要把限定词改头换面一番,称为xxx的构效关系研究,这样提出科学问题不是有点奇怪吗?
最后,如前所述,也就是那种不问理由只求效果好坏的某种分子或产品的研发,离提出科学问题就更远了,那类项目不宜申请国自然,还是去申请其他强调应用的渠道的资助,或者寻求企业合作开发,不知各位学界同仁以为如何?
当然,各个学科的科学问题也许有各自学科的特点,那么这就要科学网上不同领域的“科学家伙”们七嘴八舌一番了。欢迎批评指正,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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