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矿合作--矿业和谐发展之路
刘继顺
2009-09-21
刘继顺
2009-09-21
村矿合作,利益共赏,是中国矿业和谐发展之路!
“村矿合作”中的村指村民,意指矿权地上居住的村民或拥有矿权区土山经营权的村民;
矿指拥有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产勘查公司或矿业开发公司。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矿产勘查单位和矿业公司与当地村民的利益纠纷矛盾日益突出,以致于爆发出群体性事件。
矿产勘查单位与矿业公司抱怨:村民不好合作,常提出不合理及刁钻要求,且贪得无厌。动不动以断水、断路、断电相要挟,干扰探矿和开发工作,给矿业公司增加了探矿和生产成本,给矿业投资增加了更多的风险,甚至损失。
当地村民抱怨:勘查单位与矿业公司破坏了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诱发了地质灾害,导致了气、水和尘污染,甚至地表塌陷、地表水馈乏、地下水下降和地方病漫延。利益被卷走了,青山绿水不在了,贫困着的依旧贫困。
为什么会产生村矿矛盾呢?
这要追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两法中规定,土地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村民有土地使用权,但不拥有地下的矿产资 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至于开发出来的矿产资源收益,国家所有体现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上,地方政府则以红头文件得到了相应的利益,而当地村民的利益在国家法 律法规上从来没有得到体现。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现出当地村民的长期利益。
当地村民所得利益仅仅是微薄的土地征用或租赁费,或者给矿山企业打工和服务所得。
虽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祖祖辈辈生存于斯的当地村民,却无缘于自然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巨大收益,看着香车宝马的出入,显贵达官的过市,怎能不产生对立情绪呢?
矿产勘查和开发公司认为,我们到当地进行矿业勘查与开发的风险投资,动则数千万,多则数亿元。有可能成功获利,也可能血本无归。我们是为当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来,当地村民怎么这么刁蛮,这么不懂道理?我们还只有投入,没有获利,怎么就提出这么多无理的要求?
特别是勘查单位更是抱怨,我们这是来帮当地致富的,怎么砍个树,修条路,挖个槽,打个钻,掘个洞,就左挡右拒,漫天要价呢?
当地村民却认为,你们探到了矿,通过转让或开发,获得的巨大利益,有谁想到过我们村民呢?!现在不要点,今后我们找谁?
没有法律法规可依,村民们只能以他们自己的方式,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甚至做出过激的行动,发生群体性事件。而矿业公司则祈望于政府解决,政府难以解决的,则出警弹压。
纠纷是暂时平息了,但矛盾依旧存在,甚至加深了。
每每听到类似报道,目睹这种纠纷,我心里在想:是不是可以设计出一种制度或模式,让村矿合作,利益共赏,和谐共处,共谋发展!这就是我提出村矿合作的由来!
二、村矿合作制度--模式设计
1、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设立,除政府部门批准外,要有与当地村民组织的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统一制定。任何村民和村民组织不得以无理要求拒签合作协议书。
2、合作协议书中的村民权益,由国家根据不同的地区统一作出规定。村民的权益,建议以股份的形式体现。这样可以确保村民长期的利益,符合和谐发展的国家大计。
3、探矿权区,资金投入的风险最大,回报期较长。涉及到土地和林地的占用,按现有法规执行。村民的补偿,待矿权转让获利或开发获利时实现。这样可以降低探矿的风险和资金投入,从而加速探矿工作。
4、采矿权区,资金投入的风险相对较低,涉及到土地和林地的占用及村落的搬迁,按现有法规执行。村民的补偿,应该立即兑现。
5、不论是事业勘查单位,还是民营勘查公司;不论是国有矿业公司,还是民营矿公司,都必须与村民组织签订合作协议书。因为目前矿权转让均是有偿的,矿权转让或开发获利,理应有一部分回馈村民。
三、村矿合作的前景
如果这种设想可行,且能实施的话:
村民没有理由不支持矿产勘查与开发工作的,因为其中有他们长期的利益所在;
勘查与开发公司没有理由不支持这一制度--模式设计的,因为村民的支持,就能加速矿产勘查和开发工作,从而降低勘查与开发风险,避免无休止的村民协调与精力浪费。
只有这样,村矿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安定,全面小康才能实现!
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