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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1343 薛问天: 教科书的证明並没有违反这些规定,评杨六省《1336》《1338》
【编者按。下面是薛问天先生的文章,是对评杨六省先生的《Zmn-1336,1338》文章的评论。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专栏》中有些文章发扬了啄木鸟精神,对一些错误的观点和言论进行了说理的批评。但请大家注意,也有些有严重错误的文章在这里发布,就是为了引起和得到广大网友们的评论。不要以为在这里发布的文章都是正确无误的。】
教科书的证明並没有违反这些规定
评杨六省《1336》《1338》
薛问天
xuewentian2006@sina.cn
杨六省先生所写的【应用反证法要做到三个必须】一文,观点都是正确的。所述的三条确实是应用反证法进行证明时必须做到的。关健是他论证【√2不是有理数的证明】时,说教科书的证明【违反了】这些规定,说错了。教科书的证明並没有违反这些规定。全是杨六省认识的错误。
其实杨六省先生的这些认识错误,己在此《专栏》中多次指出。可惜的是杨六省先生直到现在还在坚持他的错误。
1,杨先生说【关于第1条:原论题是“√2不是分数”,反论题应该是“√2是分数”,而不应该是“√2是最简分数”,因为“√2是最简分数”无真假,与“√2不是分数”不构成一真一假的矛盾关系。】
这显然是杨先生的认识错误。要知道【√2是分数】同【√2是最简分数】是等价命题,怎么能说一个是原论题的反论题,而另一个【不应该是】呢?【√2是最简分数】的意思是说【存在两个互质的正整数 p,q,使得 p/q=√2,】显然如果存在这样的p和q此命题就为真,如果不存在这样的p和q此命题就为假,怎能说此命题是【无真假】呢?而且很容易看出它的真假同【√2不是分数】构成一真一假的矛盾关系。因为当【√2不是分数】为真时,【√2是最简分数】肯定为假,理由是最筒分数也是分数。而当【√2不是分数】为假时,√2是分数,【存在两个正整数 p,q,使得 p/q=√2,】为真。如果p,q互质,则【√2是最简分数】肯定为真; 如果p,q不互质时,求出它们的最大公因子相约后得出的p′,q′就互质,从而【存在两个互质的正整数 p′,q′,使得 p′/q′=√2,】同样得到【√2是最简分数】为真。
杨先生的另一个认识错误是把【√2是最简分数】的否定认为是【√2是非最简分数】。这是逻辑错误 。【√2是最简分数】的否定並不是【√2是非最简分数】,而是【√2不是最简分数】。因而反证法证明【√2是最简分数】为假,並没有证明【√2是非最简分数】,当然推不出杨先生所说的【√2是分数】的荒唐谬结论。也推不出【√2是非最简分数】无真假的错误结论。因为任何非最简分数都可以约分为最简分数,所以【√2是非最简分数】同【√2是最简分数】和【√2是分数】是等价命题,都有一致的真假。都是【√2不是分数】的反论题。都可以作为反证法的假设来证明√2不是有理数,当然证明中任意选其中一个即可。你也可以选【√2是非最简分数】作为反证法的假设来证明,关键看证明是否方便。
2,杨先生认为【教科书把√2=p/q(p,q互质)设定为“√2不是有理数”的反论题,但反论题中的“p,q互质”这一条件并没有参与得到矛盾的推理。】认为这违犯了规定的第2条。杨先生的这个错误太明显了。得到的矛盾是什么,这个矛盾就是【p和q互质】同【p和q都是偶数不互质】的矛盾。因而推出所得的矛盾当然用到了“p,q互质”这一条件。只推出不互质哪来的矛盾,只有有互质这个条件才能同不互质推出矛盾。杨先生竟然说【“p,q互质”这一条件并没有参与得到矛盾的推理。】简直缺乏最基本的逻辑。
3,什么是有效推理,在杨先生自己所说的第三条规定中也已明确说明【指前提蕴涵着结论的推理】,也就是说只要在推理中用到的是正确的推理规则,你就应该承认它是有效推理。可杨先生却说【在“p是整数”这一虚假前提下推出的“p是偶数”之结论是不能够被认可的】。並把它认为是【教科书证明中存在诸多非有效推理(错误推理)】之一例。要知道【在“p是整数”这一前提下推出的“p是偶数”之结论】,这一推理完全是正确的有效推理。推理是否是有效推理,只看在推理中是否用的是正确的推理规律,同前提是否实际上是真是假没有关系。反证法的假定最后证明全是虚假的。杨先生自己也说【反论题必须作为条件参与推理以推出矛盾】,也就是说以这些虚假的假定推出矛盾的正确推理,你必须承认它是【有效推理】。不能因为这些推理的前提最后证明是虚假的,就认为由它推出矛盾的推理是无效的。要知道这里“p是整数”这一推理前提,正是反证法中的假定【假设√2 是有理数,那么存在两个互质的正整数 p,q,使得 p/q=√2,q】。
另外,杨先生在论述中说【根据人们已知的“√2不是有理数”这一结论。】以及【有理由把“√2不是有理数”作为论据加以应用】。这都极不合适。我们讨论的就是关于【√2不是有理数】定理的证明。不要犯逻辑循环的错误。
4,杨先生在《1338》说的内容就是前面2的内容,我已说清楚了,虽然【推出“p 和 q 都是偶数”的过程中,并没有用到反论题中的“p,q 互质”这一条件,】但是【矛盾的推出】却用到反论题中的“p,q 互质”这一条件。所以並没有违反【矛盾的推出没有用到反论题,就不是反证法】的规定。这是杨先生的严重认识错误。
5,圣彼得堡大学弗拉基米尔·G·比科夫教授的回复很恰当。【建议您将您的材料整理成科学文章或简短通讯,并将其投稿到数学史专门期刊。】意思非常清楚,错误太低级了,让编辑人员来具体指出吧!
关键是当你看到专门期刋对你错误提出的批评(包括我们《专栏》的批评)后,应当接受批评改正错误,可惜和遗憾的是,你到现在还在坚持这些非常低级的错误!
有关文章
【1】Zmn-1336 杨六省 : 对“√2不是有理数”的证明违反了附件中的所有规则 2025-10-17 10:00
【2】Zmn-1338 杨六省 : 矛盾的推出没有用到反论题,就不是反证法2025-10-1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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