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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的打手是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而不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个死东西,明明中国有排除性条款,明明不能适用仲裁,但是却被人违法执行了。问题不在法律本身,而在于司法者滥用法律,这也是国际舆论混为一谈、模糊焦点的地方。
也就是说,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中需要想法对强行仲裁者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采取措施。中国无需退出海洋法,否则就落入陷阱。中国的舆论战应该将焦点集中在仲裁庭的问题,而不是公告不搭理就完事,文明人会以君子之道停止,强盗等待就是你的束手就擒。中国不能被陷在是否遵守海洋法,而应该回到违法仲裁的本质上来。
在中国加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历中,从1972年到1993年时非常长的一个空档期,可以想象中国在其中的地位。有心人不妨上其官方完整看看案例。
关于南海的仲裁案是这个法庭受理的8个国际间仲裁的第5个 。案件的所谓官方网页是:https://pcacases.com/web/view/7。而其它几个案件似乎也是值得研究的,比如有涉及荷兰和俄罗斯的一个案子,俄罗斯同样拒绝参与。该网站的中文版本全部空白,呵呵。
wikipedia:
常设仲裁法院,
英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
官方网站:https://pca-cp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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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开始前,各方必须商定各种实际事项和程序。程序不公开,费用由当事方承担。仲裁结果也可以不公开。”
1899年建立,这使其成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到2012年11月止,已经有115个国家加入了该院的建院公约。该院基于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合意,处理他们之间的争端。与国际法院不同,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庭。争议双方可以请求該院对其进行仲裁、调解或者仅仅是调查事实。該院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同时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
常设仲裁法院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在1946年到1990年期间,该院受理的案子比较少。二是庭审很少对公众公开,而且判决书也应仲裁双方的要求而保密。不过近来,常设仲裁法院又因为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之间的边界争端案重新走入人们的视线。
截至2012年11月,共有115个国家成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两个建院公约中的一个或两个的缔约国。
常设仲裁法院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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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法院与中国
中国是两海牙公约的原始缔约国。1899年和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均有中国清政府的代表与会,并先后签署、批准了两公约。清政府向常设仲裁法院指派了仲裁员。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接受了海牙公约,成为缔约国,并继续指派仲裁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由于中华民国仍保有海牙公约缔约国地位,并继续向法院指派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与常设仲裁法院发生关系。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1972年4月6日常设仲裁法院行政理事会第121次会议决定:授权海牙公约保存国荷兰政府同缔约各国进行磋商,并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态度,在磋商取得结果以前,在年度报告中删去“中华民国”字样和它指派的仲裁员名单。
中国政府于1993年7月15日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活动。同年10月24日,钱副总理兼外长又致函荷兰外交大臣,通知中国政府承认两海牙公约。中国恢复活动后的首任四位仲裁员应邀出席了1993年9月在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首次全体仲裁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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