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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提出过同工同酬的概念,法国巴黎公社时期也制定过同工同酬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简称《同酬公约》(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于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6个。《同酬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我国搞社会主义,也一直倡导同工同酬,尤其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男女同工同酬。”尽管这些规定重在“男女平等”方面的“同工同酬”,但不分性别的“同工同酬”更是理所当然。
遗憾的是,直至今天,中国的“同工同酬”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当然,今天的“同工不同酬”问题,更主要的还不是“男女不平等”,而是“无论男女,无论同性异性均不平等”。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在中国日益走向强大和现代化的今天,情况更显突出。应当说,中国的“同工不同酬”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涉及到两大类部门。一个方面是“男女同工不同酬”,主要表现在各类企业中,尤其是私营企业中;一个方面是“无条件的同工不同酬”,主要表现在政府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中。如果说第一类现象还涉及到企业及企业主的私人经济利益,从世俗的角度可以理解的话,第二类现象就让人大惑不解了:政府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都在党的领导之下,而我党一贯是主张“同工同酬”的,是一贯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宗旨和原则的。
对于第二类问题,需要简单说明一下:近年来,政府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都严格控制编制,但很多部门在实际上又缺少人手(至少是这些部门认为缺人),所以他们就招聘了一些人员,这些人员不是“正式工作人员”,要么是“人事代理人员”,要么是“临时工”。可是,这些人与“正式工”(仅与同级别人员比较)从事的是完全相同的工作,不过,他们的待遇和前途却有天壤之别:
正式工工资高,有社保,有福利,有机会提升,工作稳定;
非正式工工资低,无社保,无福利,无机会提升,随时面临失业或合同到期后解约。
更为严重的是,有很多“正式工”工作悠闲或工作一般,却拿着高薪,享受着社会福利,而几乎所有“非正式工”的工作大都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工资却少得可怜,朝不保夕。这类例子,相信每一个有良心的国民都会表示认同。
我们需要知道,这类不合理的现象,究竟还要延续多久?究竟还要容忍到什么时候?还要麻木到哪个世纪?我们的社会,还要不要人尽其才、社会公平和正义?真正的“同工同酬”问题到了需要真正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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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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