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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博主是否要法庭见

已有 3705 次阅读 2014-5-13 18:20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信息时代出现的一个俚语是Troll. Wikipedia对它的解释如下:

In Internet slang, a troll is a person who sows discord on the Internet by starting arguments or upsetting peopleby posting inflammatory,extraneous, or off-topic messages in an online community (such as a forum, chatroom, or blog) with the deliberate intent of provoking readers into an emotional response or of otherwise disrupting normal on-topic discussion.

   直译成中文是:在网上俚语中,troll指的是在互联网上有意通过发布令人激愤的,与论题不相干的或走题的信息挑起论战,以刺激读者作出情绪化反应或干扰正常主题讨论,制造网络社区(论坛,聊天室, 博客)的不和谐的人。

   看得出,二位博主都读书甚多,拥有令很多人(包括我)叹服的渊博知识,对世事的敏锐以及逻辑推理能力, 而且能够并已经用其知识和才智让我们读者(至少是我)受益。但是,如果他们中的一位或二位同时也将其聪明才智用于制造网络社区不和谐的话,他们中的一位或二位就可能落入上述对troll的定义之中 –- 注意: (1)我没有在此附加对troll或trolling的任何道德评价,有喜欢troll的,也有不喜欢troll的。 事实上有些网站很欢迎troll的参与或者非troll人士去trolling以博眼球造气氛;(2)除正面赞赏了二位学识渊博外,我没有对二位博主作任何道德评价; (3)我只是在看了两位的博文和一些留言,并观察到在科学网社区产生的影响后,对比Wikipedia的定义,作出上述可能性判断的;(4)即使按Wikipedia的定义,他们中的一位或二位是troll,也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其它身份就失去或者受影响,还是研究员, 还是教授, 还是父亲, 还是丈夫,还是评委,还是博导,还是专家,还是xx项目负责人,还是音乐爱好者或体育爱好者, 还是科学网名博, 还是有值得我或我们佩服的地方。就像我14岁的女儿在其获奖演讲中说的一样,一个新的标签代表不了具有马赛克特征的现代人,只多了一快不同颜色的马赛克而已。

   其实,如果二位博主的对抗不是科学网有意安排来活跃气氛的话(说不定二位正在互通电话,笑话弱智的留言跟帖呢),到了这地步,二位可以尝试法律途径。但是不是能够被加拿大或中国的某个法庭受理,还需咨询熟悉法律的律师。另外一方面,我一直觉得,中国是个熟人社会,宽容谅解适用于熟人之间,而陌生人之间很难合作。假定二位在开博前认识,一起吃过饭,那些不同的观点可能还被相互赞赏,马屁互相拍呢。

   如果这能成为一个case,科学网也可以被他们任何一位捎带弄成被告。也许科学网说,这不干我事,而且美国有法庭先例,网络服务商不承担它的用户之间因为利用网络而导致的诉讼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中国的科学网不一样。 不是因为中美两国的法律对网上打架处理不一样(我也不知中国法律如何处理), 而是因为中国对网络言论的监管要求赋予了科学网删帖的权利,而科学网的确在删某些贴,但选择性地删帖或留贴使得我们或二位中的任何一位都可以指控科学网没有履行政府有关法规赋予它的通过删帖来保障和谐的责任,或者是疏忽,或者是有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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