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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啊!
“物质财产是在人类之下”的观念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现代安全观的核心标准,是一个大是大非的关键问题。如果没有这个认同,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充分体现生命至上、生命无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现代安全价值观和工作方法,就会出现用钱抵命、买卖生命、草芥人命等的丑恶现象。安全的最高境界就无从实现,安全人的基石就不牢靠。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物质有没有价值是由人类来认定的。我自问自答以下问题:
物质财产损失,物质财产本身会伤心吗?不会!物质财产本身是无生命的。那么,物质财产损失谁受到伤害?人啊!人受到什么伤害?心疼,伤心啊!
试想自己家的房子被烧光了,房子本身不会伤心,是家人伤心啊!银行的钱被盗刷了,账号本身不会伤心,是户主伤心啊!国土被占和被毁,土地本身不会伤心,国民伤心啊!文化失传或被入侵,是人民伤心啊;一个人死亡,死人本身已经变成物质绝不会伤心,是他(她)的亲人伤心啊!伤心的最高级是生不如死!等等等。
哈哈,这么显而易见的道理如果大家还不理解,我伤心啊!
可话又说回来,为什么多年来人们谈到安全总要把物质财产拉扯进来呢?因为物质财产损失相对于心理伤害较好度量些,比如天津港爆炸事故,物质损失多大一下子就能够估算出来;另外,从预防物质财产损失的思路,人们可以找到很多途径和方法来减少物质财产损失,从而减小人的心理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如果用物质财产损失多少来判断不安全程度,那还不如用钱来衡量要直接得多,故就出现了用一次损失多少钱来定义其属于哪类事故,这类定义经常需要改变,其主要缺陷是不能体现安全本质问题和安全科学问题,科学的安全定义是不会经常改变的。
用物质财产或金钱来衡量事故损失绝不能把人心受到伤害的本质掩盖了。如果我们能够从物质财产损失造成的对人心理伤害来分析研究问题,就可以发现很多现在看起来合理但实际上很不合理的问题。
例如:一个人工伤死亡了,死去的人是最亏的,自己死了自己还没有得一分钱,赔偿只是给了他(她)的某个法定直系亲人,但实际上为这个死人而伤心的人并不止一个,甚至最为伤心的人可能还不是那个法定的直系亲人,这就说明我们的工伤赔偿制度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发生工伤,看起来是身体受到伤害,可实际很快就转化为心理伤害,身体残缺带来的忧伤、身体残缺带来的不便引发的烦恼,身体残缺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等。所以身体受伤最终也是伤心。工伤赔偿实际上应该是补偿工伤者的心理伤害。
心理伤害的规律挺复杂,伤心的规律与现有工伤等级并不一定成正比,对具体的人也不一样。当一个人由于工伤变成痴呆,最痛苦的可能不是他(她)本人,而是其最亲密的人。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如果工伤等级越来越高,直至死亡,但死亡时人的心理伤害突然变成零,但对其亲人的心理伤害并非突变为零。伤心是可以转移的,首先是转移到他(她)最亲密的人,并且随着亲密程度逐渐淡化。
由上看来,只有充分研究心理伤害的规律,才能比较合理做好外因造成人伤心的赔偿、关爱、预防、干预、抑制、医疗、康复等工作。才不至于使受伤者伤心透顶!
另外,顺便提出一个安全科学问题。迄今,很多安全定义都把物质财产因素概括到安全定义之中。但如果一个安全定义仅涉及人的因素,没有包括物质财产因素,很多人就会提出质疑,觉得这个定义不正确、不全面。其实,个人认为,体现本质属性的安全定义应该是不包括物质财产的,科学的安全定义应该仅包括人因,因为物质财产是在人之下的东西,物质财产的损失是使人的心理受到了伤害。科学的安全定义只要包含人的身心要素就够了。有关科学层面的安全定义个人将作为学术论文另加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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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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