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晴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harmonism

博文

道德与责任——兼驳《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已有 8640 次阅读 2012-3-1 22:12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责任, style, color, class, center

道德与责任

王洛克

 

古今中外,关于道德与责任的论述汗牛充栋,在这许许多多的论述中,道德与责任通常是混淆的。道德与责任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在我看来,所谓道德,是行为主体的自制行为,表现为有意识不去做危害他人或社会的事。也就是说,道德的行为主体预知到自己的行为将危害他人或社会时选择不去做它。可见, 有道德的人是自觉不做危害他人或社会的事,而无道德的人是故意去做危害他人或社会的事。

 

道德能否建立,取决于人的内在道德意识(价值观或良心)能否建立,也取决于社会对不道德的行为能否给以足够的惩罚。如果一个社会对于不道德的人惩罚不够或根本不惩罚,甚至做了坏事反而可以名利双收,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正确价值体系已经被摧毁了或扭曲了,整个社会就将发生所谓的道德崩溃。在这样的社会里,不讲道德的人名利双收,而坚守道德的人处处吃亏,在整个社会竞争体系之中就处于被淘汰的地位。许多人为了生存或适应而不得不违心干坏事。可见,社会价值体系的破坏将摧毁许多人的道德或良知。

 

因此,道德的建立一方面要从人的内心进行培养,从小要树立起起码的良知,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另一方面社会要建立起完善的机制去惩处不道德的人。简单说,道德的建立须由内外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对内进行心灵培育,对外则要进行社会舆论与法制建设。对于心灵的培育,主要是要让人懂得不做坏事的道理。让人从小明白危害他人或社会实际上就是危害自己。社会舆论与法制建设正是要从外部建立一个机制去实现“危害他人或社会实际上就是危害自己”,从而达到内外逻辑的一致。事实上,社会舆论本质上还是在进行培育心灵的工作,实际上是一种教育,是对心灵的拯救,只不过社会舆论往往是对不道德者进行谴责,客观上也是一种促使其内省的惩罚。而法律的惩罚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去实现“危害他人或社会就是危害自己”,让违法者深切地体会到“作恶”是自作自受,明白自己犯下的过错必须要自己负责的道理。

 

然而,并非所有的行为过错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制定法律,往往只是把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过错规定为必须负责法律责任,许多轻微的过错并没有进入法律责任的范围。因此,有人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或者说法律是底线道德。但也有人据此推论,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都是合法的,因而是无可非议、无可指责的,从而以法制对抗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但事实上,所有的行为过错都有其责任,不管法律是否规定其法律责任。只要是危害他人或社会的事都是不允许的,不能因为不违法、不触及“道德底线”或“底线道德”就可以去做且心安理得。当行为过错尚不及法律责任范围的时候,行为主体对其过错的责任就由社会舆论来追究。当行为过错尚未进入社会舆论之时,行为主体对其过错的责任就由其自身进行反省、自责或内疚。

 

如果一个人做了不道德的事,就要为其行为过错负起责任。这种涉及道德的责任在于过错行为主体所必须面对的自责与惩罚。但是,责任却还有另外一个含义,就是分内“应当且必须”要做的事。可见,责任是一种你不得不要去做的事,如果你做得不够或者不好,就是你的过错。但道德却正好相反,是你不应当去做的事,如果你做了就是你的过错。人只要活着就具有某种责任,因为每个人的生存空间之中总存在着自己分内该做的事情。如果你独来独往,你总要负责你自己的吃喝拉撒吧?这就是个人责任。如果你还有家庭,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等,那你就有了作为子女孝敬父母、赡养父母的责任、作为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作为夫妻彼此相爱与忠诚的责任。这就是家庭责任。如果你有工作,有上司、下属、同事,还有你要面对的工作对象(包括人或事),你要称职就要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这就是职业责任。我们不可能真正像鲁滨逊那样在孤岛上独自生活,也不仅仅生活在家庭中,还生活在工作单位、社区以及公共社会各个领域之中。社会是一个大家庭,“人饥己饥”,“人溺己溺”,帮助他人就是帮助我们自己,把整个社会建设好,对我们自己也好,这就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现在整个世界已经紧密相连,经济全球化、环境问题全球化、网络信息全球化等等,不仅一个国家社会是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世界各国也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因此,人类是一个大家庭,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可见,我们还有保护地球环境、促进人类和平发展的全球责任。按理,这些责任都是我们人类应有的责任,但是,由于“社会责任”甚至“全球责任”对于个人来说难以界定,同时一个人是否能够感觉到自己负有“社会责任”或“全球责任”也取决于个人的认知能力与思想觉悟,因此,个人的“社会责任”甚至“全球责任”一般存有许多模糊的空间。什么是分内应该做且必须做的事?我们一般主要强调个人责任、家庭责任以及职业责任这三个部分。很多事情,道理上来讲是“应该”做的事情,但实际上却不一定是“必须”(自己)去做的事情。因为,实际上每个人都可能被某种职业或社会角色甚至个人或家庭原因限制了活动形式或范围,不可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必须去做某些道理上讲是值得做或应该做的事情。因此,道德强调的是不可“作恶”,但责任却并非意味着必须“行善”。责任强调的是一个人必须做“分内”该做的事。个人责任、家庭责任和工作职责是比较明确的“分内”应做之事。因此,这些无可争辩、无可推卸的责任往往就进入法律范围进行强制性的明确规定。这一点就如同一些不可谅解、不可饶恕过错或罪行必须通过法律进行制裁一样。因此,法律往往是一种刚性的规定,明确哪些事不可以做(道德)、哪些事必须做(责任),做了不可以做的事或者没做(好)必须做的事就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可见,法律不仅仅是道德的底线,同时也是责任的底线。法律不可能规定所有的道德与责任,因此,法律之外的道德与责任往往留给社会舆论去评论。

 

有责任感的人自觉去承担责任,无责任感的人故意推托责任。责任与道德一样,源自于人的内心。通过心灵的培育与社会舆论和法律的规范才能建立和维护个人与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感。

 

或许是因为同样起源于人的内心,也或许是因为语言学上容易致人产生歧义的缘故,同样是“过错”,同样可归追究“责任”,所以“道德”与“责任”往往被人混为一谈。由于道德和责任分属于行为的两个对立面,道德强调的是“不要做”,而责任强调的是“必须做”,因而混淆两者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遗憾的是,这种混淆已经一塌糊涂,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到市井小民街谈巷议,全都混淆得一塌糊涂。

 

翻开 20011024新华社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照一下,其中道德与责任的混淆比比皆是。

 

首先,我们看看此纲要提倡的“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个“道德规范”的表述不是“不应当或不可以”作某事,而是隐含“应当”做某事的“要求”。这个表述本身就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规范”。道德规范应该是一些行为禁则,可以罗列一些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在其之前加上“不得”即可。比如,“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之类。道德规范的表述是一个否定语句,只要表达了对某种行为的否定即可,不一定要用“不得”二字,还可以用其它的表述方法。比如,日本人讲究的道德是“给别人添麻烦”,中国古人则是“己所不欲,施于人”。好,我们暂且撇开其形式看看其内容。此纲要提倡的“基本道德规范”至少有一半与道德是不沾边的。“敬业”是责任,根本不是道德。“奉献”含义不详,如果是指工作,那还是责任,不是道德;如果是指不讲报酬的帮助、捐赠、慈善等行为,有可能是责任,但也不是道德。“勤俭自强”则完全是个人特质的事情,这个跟道德完全风马牛不相及。“团结友善”,内涵和外延也不是很明确,假如一个人就喜欢独来独往,你能说他不道德吗?只是如果他喜欢挑拨离间、喜欢粗鲁骂人,他才会危害他人或社会,从而才是不道德的。“明礼”是否意味着懂礼貌呢?这跟“友善”似乎没太大出入。“诚信”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不能与道德混淆。“爱国”与否,难以界定,只要不卖国或叛国,难道还不够吗?至于说要努力建设国家,那也是国民的责任而不是道德。“守法”,难道仅仅守法就是有道德吗?前面已经有论述,还有许许多多的不道德行为根本就没有纳入法律的范围呢!可见,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提倡的“基本道德规范”,不仅形式本身不规范,内容也大有可商榷之处!

 

我们再来看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提出的“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大家看看,原来所谓的“公民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道德吗?为人民服务其实只是政府官员的责任。把政府官员的应尽责职当作全国公民的道德建设内容,这是怎样荒谬的混淆啊!同样荒谬的是把某一种意识形态作为道德要求,把“爱科学”也当作是道德要求。它们甚至连责任都算不上,居然还作为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难道爱文学、爱艺术但不爱科学也是不道德的吗?那么此纲要所说的社会公德又是什么呢?纲要明确规定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这里“社会公德”的表述同样是不符合规范的,因为它没有使用某种行为的否定而是使用强制某种行为的句式。“文明礼貌”和“遵纪守法”与所谓的“基本道德规范”中“团结友善”和“爱国守法”类似,就不再作分析了。“助人为乐”,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比如老幼病残等,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比如,在公共汽车上为他们让座,是尽一个公民的责任。你不让座,是你没有去尽责。但假如你跟他们争抢座位,那你就不道德了。把“助人为乐”作为一种公民道德内容,显然是搞混了责任与道德。“爱护公物”和“保护环境”相似,强调的是要人们是“爱护”或“保护”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显然,这也是一种责任,而且通常是一种所谓的“人人有责”,最后是没有人负责的“责任”。为了保护公物或环境,我“必须”放下自己的工作不做去站岗放哨、擒拿破坏公物或环境的人,否则就是不道德吗?这不很荒唐吗?实际上,只要你“不去”破坏公物,“不去”破坏环境你就是有道德的了。可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完全混淆了责任与道德,这就让它提出的许多道德规范或道德内容显得不妥甚至荒谬可笑。

 

同样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提出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也是混淆了责任与道德,把应尽的工作责职当作了职业道德。那么,真正的职业道德应该是什么呢?我想至少应该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危害他人或社会”,或“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收受贿赂、打击报复”等等。所谓的职业道德,是专门指某种职业的特点很容易被利用来干坏事而不容易被发觉,你如果能够自制而不去利用它来干坏事,你就是有职业道德,否则你就违反了职业道德。很明显,把责任与道德相混淆,实际上道德就不见了

 

类似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提出的“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也不例外地混淆了道德与家庭责任。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提出的道德建设办法也值得商榷之处。纲要提出了通过树立“道德楷模”、媒体进行“积极引导”和“正面宣传”等办法来促进公民道德建设。事实上,道德强调的是否定某些行为,因此作为道德建设的外部机制恰恰应该是用舆论谴责某些行为、用法律制裁某些行为。而纲要却反其道而行之,大树特树“道德楷模”、大搞特稿“积极引导”和“正面宣传”,把着眼点放在“积极引导”和“正面宣传”之上,而不是把要害放在揭露(舆论)和惩治(法律)“负面行为”(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之上,这样所有的所谓道德说教都无一例外地陷入了“假大空”,不但无助于提升社会道德,反而将进一步加剧社会道德的恶化。

2008-6-21

 

参考阅读:

王洛克:道德是理性“应当”吗?——与葛教授商榷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52021-543038.html

上一篇:猜猜他是谁?
下一篇:小文大爱——纪念科学网博友李小文先生
收藏 IP: 202.104.67.*| 热度|

2 陈国文 李宇斌

发表评论 评论 (18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19 01:1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