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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学术仲裁法庭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重大意义

已有 2807 次阅读 2022-11-22 12:0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设立学术仲裁法庭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重大意义

 

现在大学和研究机构都设有“学术仲裁委员会”,然而这种机构仅仅是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也就是说,这些学术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学术纪律,最常见的就是处理抄袭、剽窃等事情,实际上跟“学术”本身丝毫不沾边。那么,真正的学术争议是如何解决的呢?现在就是谁掌握了学术霸权,谁就说了算。因此,各专业领域的学界权威,包括掌握行政权力的各学术机构负责人就成了学术争议的仲裁者。然而,学术争议之所以发生,恰恰就是对学界权威的质疑,这样学界权威就成了运动员兼裁判员,毫无公平公正可言。因此,国家有必要设立一个有别于学界内部自律的“学术仲裁委员”的学术仲裁法庭,让学术研究有法可依。

设立学术仲裁法庭,是维护学术自由环境的需要,而学术自由是创新的基础。现在的状态是学界自治模式,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制约,实际上就是学界内部丛林法则在起作用。在丛林法则之下,学术霸权必然只手遮天,严重破坏学术自由,压制学术创新。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学术争议只能靠学术共同体内部来解决,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认识。人们长期以来认为学术是“高雅”的,因而它不同于其它世俗的事物,也就不能够用世俗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久而久之,学术界就成了法外之地。学术权威或学霸就成了土皇帝,为所欲为。他们把持着主流学术期刊,对任何挑战权威理论的学术创新进行封杀;他们把持着各种研究项目的评审权,建立利益圈,轮流瓜分国家研究经费,封杀创新性研究;他们把持着职称晋升等评审权,制定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为主要参考指标的评价体系,扼杀原始创新人才;他们把持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权力,把他们的权威理论当做教科书给学生洗脑,压制学生的质疑,扼杀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实际上,再怎么高雅的学术活动也不过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只要是人类社会活动,就必须有行为规范,就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们长期以来,对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经济利益纠纷等切身利益比较关注,因此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和司法建设相对完善。人们普遍认为,学术争议这种认知层面的问题,学界内部解决就行了,法律管不着,也不应该管。然而,事实完全不是如此。前面已经分析,学术争议导致的学霸打压不仅涉及被打压对象的声誉受损,还将损失科研经费和职称晋升等切身利益。特别是,学霸营造的学术利益圈子会产生腐败,欺骗国家,侵吞国家研究经费,误导国家研究发展战略,损害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学术争议根本不仅仅是认识层面的问题,它毫无疑问地属于社会活动的范畴,也就必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制约。

许多人可能会说,学术争议不就是学术上的事情嘛,谁对谁错自然要在学术上去解决呀,能在法庭上让律师和法官来解决吗?难道要律师和法官懂得各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前沿研究内容?这显然是误解。事实上,现在的律师和法官一直是在处理各行各业的纠纷,难道他们需要懂得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审理毒贩时,难道他们自己要贩过毒?审理杀人犯时难道他们要杀过人才行?为什么他们审理学术争议时就必须懂得学术?实际上,律师和法官审理案件时根本不需要对专业知识有特别的要求,当然懂得更多自然会更加有助于案件审理,但也不是说不懂专业知识就根本不能审理。因为,律师和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是证据和逻辑。只要律师和法官在证据和逻辑上确认清楚了,案件也就审理清楚了。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是司法原则。只要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甄别,看看哪些是事实,哪些是伪造或谎言,把证据串联成合理的逻辑链条,那么整个案件自然是一目了然了。该怎么判就依照法律规定去判就行了。在整个过程中,律师和法官的攻防战就是对证据的事实确认,以及对逻辑是否合理,是否自相矛盾,进行质疑。尽管律师和法官对于犯罪分子如何实施犯罪的过程需要进行重建,但这并不需要懂得犯罪分子所掌握的实施犯罪技能,只需要普通人具有的常识理性即可。律师和法官都受过高等教育,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对于任何专业知识,只要花费一定时间都能够熟悉和了解。因此,律师和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专业领域障碍,因为他们只需要审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并不需要项专业技术人员那样去掌握专业知识。可见,对于学术争议案件,如果只需要对相关证据和逻辑进行审理,法官和律师是完全可以胜任的。

因此,以专业技术领域的壁垒企图阻止法律介入学术争议是站不住脚的。关键的问题在于,解决学术争议的标准是什么。按照现在的情况,那就是完全没有标准,就是学术权威说了算。这也就是学术界无法无天的根源所在。根据前面的分析,学术争议属于社会活动范畴,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约,而法律解决的标准就只有证据和逻辑。这样就合乎逻辑地证明了,尊重基本事实和基本逻辑是科学精神的内涵。质疑学术权威,实际上就是与学术权威发生学术争议。质疑精神之所以是科学精神的体现,就在于提出质疑的出发点就是要基于基本事实和基本逻辑。如果质疑不是基于基本事实,是胡编乱造的伪证或谎言,是不讲逻辑的胡搅蛮缠,这种质疑当然就不是科学精神的体现,而是对他人的构陷和攻击。因此,解决学术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厘清相关证据和逻辑,往往普通的法庭基本都能胜任。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专业领域更深入的了解往往有助于案件的审理,通常设立经济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等不同的专业类型的法庭,因此对于学术争议,也可以专门设立学术审判(仲裁)法庭。

设立学术审判(仲裁)法庭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解决了学术界长期以来无法无天的状况,让学术活动有法可依。学术审判(仲裁)庭设立以后,取消各高校和研究机构自行设立的学术仲裁委员会,一切以国家设立的学术审判(仲裁)庭的判决为准。这样就真正打破了长期以来学术界山头林立的状态,将迎来真正的学术自由。国家的学术创新,科技创新必将出现迅猛发展的局面。其次,假借学术权威欺骗国家,谋取个人和小圈子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必将得到遏制。最后,全社会将形成尊重基本事实和基本逻辑的氛围,全民倡导科学精神,用科学精神武装起来的中华民族,必将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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