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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都怀疑自己是否有强迫症,我总喜欢让我电脑和手机中的软件保持最新版本,而且大多在第一时间升级,甚至有时候还会使用阿尔法版和贝塔版。在喜欢新软件的同时,也喜欢新仪器、新设备等新硬件,只是硬件价格太贵,超过了我的承受范围,大多只是看看说明书,理论上了解一下增加了什么新性能。有时候看到那些有钱的主儿使用新硬件却不知道其新性能,大有用大炮打蚊子之嫌,我看得都有些抓狂。
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从采用电子版投递以来,每年的版本都有一些变化,有些明显,有些不明显。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有许多变化就是来自坊间智慧的,当然这从某一方面也体现了基金委是乐意接受意见并改革的。提交给基金委的申请书,每年必须用新的版本,这是一个硬性规定,不管你是乐意还是不乐意,这倒正迎合了我的爱好,因此一点儿也不反感。喜欢新的东西,不也是基金委所倡导的吗?呵呵。
我是从2004年正式开始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的,到2013年正好10年时间。以下的内容仅从我了解的近10年的变化来说事儿,而且主要是针对面上基金和青年基金。基金申请书最前面的表格中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而正文部分则变化较大。
记得在2008年前,在申请书中是没有专门的青年科学基金这个类别的(混在面上项目中),之后才增加了青年科学基金与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选择,但主要内容还是与面上基金一样的,许多年保持不变,主要包括: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1.项目的立项依据;2、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4、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5、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
(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1、工作基础;2、工作条件;3、申请人简介;4、承担科研项目情况;5、完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况。
(三)经费申请说明
(四)其他附件清单
2004年,对申请人简历填写的要求为:包括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学历和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2005年,对这个要求增加了一些文字:论著目录要求详细列出所有作者、论著题目、期刊名或出版社名、年、卷(期)、起止页码等;奖励情况也须详细列出全部受奖人员、奖励名称等级、授奖年等。
2012年,将“申请人简介”这个内容特别抽出来,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并分列了许多子项:
1、个人简介(应包含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2、大学开始受教育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学历/学位,导师
3、研究工作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职务
4、科研成果
在所列成果的年限上,一直用“近期”这个模糊的概念来描述的,因此2013年除了对许多撰写格式做了硬性规定外,对主要论著甚至限定在“近3年来已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
我还注意到,2012年,在教育经历中,要求写明获得学位的学术导师姓名,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举措,可避免将学生的申请书误送给他的导师(在无法保证大家都比较自律的条件下,这个措施我觉得是有必要的)。但奇怪的是,不知道是疏忽还是特意为之,2013年却没有这个要求了。从今年审阅的申请书来看,是否填写导师姓名的情况各占一半。我们学校似乎很认真地强调了这一点儿,没有写导师姓名的全部打回要求补充了。
因为今年开始有了这个“近3年来”的说法,但并没有看到多少人严格执行,基金委也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那么如果列了3年之外的成果,应该怎么办?几个问题可能显而易见:
(1)严格遵守这个新规则的评议人,对那些列出“超限”成果的申请书会不会有反感?
(2)如果放任那些“超限”成果的存在,这对于那些遵守规则的申请者是否有失公允呢?
(3)仅提供三年的工作真的能让评议人对申请者做出合理的评价吗?
正如我在其他文章中所说,我在评议的时候并不看重申请者以前的来头,其个人信息仅作参考,主要权重在申请书前面的内容。当然,在顺便考察申请者个人情况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判定原则的,特别是在有这个新规定之后:如果申请者最近三年的确没有什么文章,那认为Ta最近没有活跃的科研活动这是有极大可能的;如果最近3年的文章挺多,也列出了超限”成果,那就忽略三年前的文章,再与其他人比较。我前面已经说过,我并不认为这个规定是合理的,但在有一个规定存在的时候,首先还是考虑遵守,再考虑变通。那么,如果以前的工作很出色,如何体现出来呢?其实,在前面的“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栏中不是完全可以秀出自己的成果吗?当然,如果一定要在个人简历这个地方体现出来,也不是不可,但是应主动做一个说明,为什么要列出这些“超限”的成果,或者可以采用增加一个类似于标题“其他重要论文(3年前)”来列自己以前的论文和成果(强烈建议基金委在以后的申请书格式要求中给出类似的条目,另外删除那个不伦不类的成果列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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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8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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