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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北方地区开始降温,北风呼呼地刮,一派万木凋零的萧瑟景象。今天早晨散步时,看见路边绿化带里的月季花却依然在盛开,用手机咔嚓了几张照片。月季花是一味中药材,具有活血调经,消肿解毒的功效。将月季花开发成一款女性养生保健茶,是否可行?
本学期讲《The Science of Functional Foods》课,教材中有这么一起食品安全案例:原告张先生在一家药店购买了“月季花茶”50盒,共计花费1245元。该“月季花茶”外部包装上载明:品名为月季花茶茶,配料为月季花,保质期18个月。饮用方法:取本品1小袋开水冲泡,片刻即可饮用。产品类型:代用茶。执行标准:Q/HTS-2020。生产许可证号:QS341614020888。”“月季花茶”内部小包装袋上载明:月季花草茶,精选上乘药食两用花草原料,采用科学的现代加工技术,经多名养生专家配制而成。原告张先生称,他在饮用“月季花茶”后,发生腹泻、呕吐等症状。经查询,发现该“月季花茶”中的月季花属于中药材,且不是药食同源的中药材。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0年版和2015年版的《中国药典》均将月季花收入其中。原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第一部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列明了86种物质,但未包含“月季花”;2014年10月2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又增加了15种物质,但仍然未包含“月季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例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先生购买的“月季花茶”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该争议问题,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本案中,月季花被列入《中国药典》,属于药品;原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未包括月季花。也就是说,月季花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被告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月季花茶”中添加了单纯属于药品的月季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月季花作为单纯的药品,应当适用于有专门疾病的特定人群,被普通消费者饮用或者食用后,显然具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潜在危险。故此,应将该“月季花茶”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此看来,自己采几朵月季花泡茶喝,这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把月季花开发成保健茶产品销售,目前还真的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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