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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外审的几点思考 —基于激励-约束双重优化的视角

已有 1987 次阅读 2024-5-14 14:47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近年来,我国在博士生培养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优化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尤其在博士学位申请授予机制创新方面取得诸多重要进展。应该看到,面向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我国的博士学位申请授予管理还有一定的可优化空间。以下就博士学位论文外审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期引起更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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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探索的本质与创新治理的双重功能

高质量博士生培养是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当务之急。博士生从事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事业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科学发现的本质是揭示前所未知,技术创新的本质发明前所未有,其过程艰难曲折,其创新创造成果的最初形态往往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瑕疵,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因而可能备受质疑。然而,这些质疑甚至批评并不能掩盖其创新创造的真正价值。

博士生培养机制创新是我国科技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我国科技自主、自立、自强的高端人才培养,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提升的机制设计应具有鼓励向上突破和严守底线标准的双重功能。作为博士学位申请授予机制的重要工作环节,博士学位论文外审应在外审范围确定、外审专家权力责任界定、外审结果处理等环节充分体现上述功能并使其真正得以落地。

也就是说,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外审既能发现具有原创内涵的高质量博士学位论文,将其作为标杆,发挥其创新引领示范功能;也能够筛选出没有达到学位授予基本标准的论文,指明其缺欠所在,并提出修改建议,进而促进博士学位论文整体水平提升。因此,无论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审和外审环节,还是在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论文研究成果的突破性、原创性发掘是工作的主流,即通过外审乃至答辩等环节的工作能够发挥制度设计引导博士生不惧风险,大胆探索,力争突破的创新激励功能。

目前,博士学位论文外审工作虽然在评阅标准方面设计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几个等级,然而,从现实效果看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对需要大修、修改后复审和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准的论文的筛查和处理上,也就是说其主要功能体现在查处和惩戒方面。

在现实操作层面,博士学位论文外审鼓励向上突破,引导原始创新的功能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创新、突破、争优的风险,助长了安全、保底意识。不求最优,但求通过的心理可能主导博士论文的写作过程,博士生的安全保底和防范风险意识有增无减,力求突破创新的意识有所淡化。

建议对博士学位论文外审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即实行免予外审、抽样外审和强制外审三个级别的划分,将博士生在申请答辩时已经取得的学术成果作为判定博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参照指标,设定一套学术标准,如果博士生在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已经发表了高水平研究成果或开发出具有商业价值的应用技术,可免予外审;对于前期研究成果未达标的博士生强制外审,对于中间部分的博士生实行抽样外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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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审机制完善与博士学位申请授予制度创新

既然博士学位论文外审机制是我国博士学位申请授予制度的组成部分,那么就需要从博士学位论文申请授予制度体系运行角度,对博士学位论文外审工作机制和学术功能进行综合分析。

作为高端人才培养的制度安排,博士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系统的行为主体包括博士生及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院学位委员会、学校学位委员会。在该系统中,各行为主体形成权责分明、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

博士生和导师(指导团队)是论文研究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论文研究成果原创性或应用价值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论文学术责任的承担主体。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论文学术水准的首要判定主体,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建议权,即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是否被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主体。由于答辩委员会成员随同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需要向社会公开,在网上可检索、可溯源,因此,答辩委员会成员要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承担学术声誉责任。

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组织和监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进行综合评议和汇总,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学院学位委员会向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并对博士学位申请答辩的组织运行工作负责。

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院学位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评阅意见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博士学位,是博士学位授权主体。校学位委员会要对本校博士生培养质量负责。

社会中的科学共同体、用人以及创新成果的应用单位是论文水准、博士生能力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最终判定主体和检验主体。

上述主体系统中博士生和导师团队是系统组织运行的基础,也是有关部门监督和考评的主要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学院、学校两级组织是为博士生和导师团队的创新创造活动服务的,即为博士生和导师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在这种工作机制下引入外审环节,在赋予外审专家学位论文水准判定权利的同时,还要明确外审专家应承担的间接学术责任。如果在外审工作环节,专家选择随意、评审标准模糊、学术责任缺失,就等于在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之外,增设了一个凌驾于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之上,其行为又不受约束的学术裁定者。外审专家被赋予学术裁定权利后,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呢?

由于缺少相应的学术约束,在外审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外审专家对送审论文研读粗糙、判断随意等情况,甚至在外审意见中出现错别字、语句不通、逻辑混乱等低端错误。博士学位论文外审工作是否要建立外审专家学术行为的约束机制呢?

现实中,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的外审评委是谁?他提了什么样的意见?最后又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这些是否要向社会公布?如果这些权责边界不明晰,外审工作就难以真正嵌入博士学位申请答辩的工作系统中,并发挥其应有的学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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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申请授予运行机制

目前,由于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连同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需要向社会公布,这样,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承担一定的学术责任得以落到实处 。因此,建议将内审专家、外审专家及其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形成的答辩决议都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附件向社会公布,在网上可检索、可溯源、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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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提升与博士生培养全过程管理

从系统视角看,博士生培养包括招生环节的考核录取、培养环节的综合训练和毕业环节的学位申请授予三个工作模块,每个工作模块都内涵筛选淘汰机制。从筛选淘汰机制对博士生培养质量促进的角度看,两个前端环节更为重要。要全面提升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必须实施全面涵盖入口、过程和出口三个环节的质量促进与监控体制。

招生入口环节是控制性环节,该环节的有效运行能够保证具有培养潜质的学子进入博士生培养序列。入口环节的工作机制优化不仅仅表现为考核指标以及录取程序的设计,还需要在稳定(严控)博士生招生总体规模的基础上,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博士生导师队伍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制度。 

培养过程环节是保障性或关键性环节,其主要包括学位点的管理、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等。只有加强这个环节的工作效能,才能把有培养潜质的博士生真正培养成为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青年才俊,其核心是以博士授予单位为载体,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形成一支高水准的博士生导师队伍。在国家层面,则需要以“双一流”建设为契机,建设一批高水准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群体。

出口答辩环节是博士生培养过程的把关或再筛选环节,通过该环节的有效运行能够把培养过程中未达博士学位应有水准的就读人员淘汰出局,同时能把优秀的博士生识别出来,从而促进高质量博士生培养。

外审属于严把出口的末端管理,如果没有入口的前端控制和培养过程的精细管理作为基础,末端管理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既如果入口放水,过程放任,那么出口就难免放宽。这样就需要将末端的出口管理与考核录取的入口管理和培养过程的教学、科研管理有效结合,从而建立完善的培养博士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为此,建议将博士生培养的选优淘劣机制从博士生的优选淘汰向导师队伍的优选淘汰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优选淘汰延伸,即在稳定现有博士生招生规模和博士点总量规模的基础上,将博士点增设与博士点淘汰、导师新增与导师淘汰两项工作同时进行,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我国博士生培养的组织基础和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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