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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驳知网辩称已就信息网络传播取得“授权”

已有 200 次阅读 2024-11-17 09:12 |个人分类:个人所思所想(2017--)|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赞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驳知网辩称已就信息网络传播取得“授权”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24年11月17日发布,第35548

 

在我诉知网侵权的四个案子(总共171篇文章)中,923日下午,第一个案子开庭,庭审结束后,我的律师告诉我:下午开庭对方总体答辩思路,无侵权故意。理由有与第三方期刊编辑部合作协议,并付费用给编辑部,委托代付给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其中两篇文章的期刊编辑部声明有作者您授权,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交法院其他相似案件的判决酌减赔偿金额。我们不认可被告证据的证明目的和答辩意见,不认可这种间接授权或者由期刊编辑部代为支付您费用。被告公司无法提供任何第三方给过您费用的凭证。这种间接授权,法院也大概率不会认可。律师说:授权之说只是对方的抗辩 我们根本不认可 除非知网能拿出有您同意可以转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文件 否则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比较低。对方所说两篇文章,即指:《怎样改变中国——评<怎样改变中国:洛克菲勒基金会在华百年>》和《为何一定要把未来新科学技术革命界定为第六次?》。

我随后发布了这两篇文章被侵权的细节。

35302为何一定要把未来新科学技术革命界定为第六次?》【《科技导报》20112923)】被知网侵权 ,图7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2409月28日发布,第35302

https://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1453029

35306我的《怎样改变中国--<改变中国:洛克菲勒基金会在华百年>》【《世界知识》2013年第13期】被知网侵权,图9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2409月29日发布,第35306

https://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1453132

 

926日上午,其他三个案子庭审,结束后,择日宣判。2024年10月28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491 民初12707号案下达。判决书开始提到原告黄安年的诉讼请求,随后提及被告学术期刊公司辩称。

期刊公司辩称: 一,《怎样改变中国——评<怎样改变中国:洛克菲勒基金会在华百年>》和《为何一定要把未来新科学技术革命界定为第六次?》2篇文章由涉案作者发表在相关期刊,属于该期刊的具体内容,学术期刊公司已就期刊在中国知网的收录和信息网络传播取得期刊方授权,期刊方基于版权声明取得作者授权,学术期刊公司的授权链条完整,不存在侵权行为。二,对于未刊登版权声明的43篇文章,即时学术期刊公司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应当……..酌减学术期刊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学术期刊公司已与期刊方的协议中写明,委托期刊通过约稿/声明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基于对期刊专业度信任,学术期刊公司有理由相信期刊已获取作者授权,主观过错程度低。”

 

判决书提到;“庭审中,学术期刊公司对黄安年为涉案作者无异议。黄安年称未收到过学术期刊公司向其支付的稿酬。”

“学术期刊公司提交《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期刊许可使用协议书》《期刊合作出版协议书》《期刊入网编协议书》《入编协议书》《收录协议书》及付酬凭证,以证明《出版参考》《河南教育学院学报》《红楼梦学刊》《中国科技导报社》《历史教学问题》《社会科学论坛》《中国经济周刊》《中学历史教学参考》等期刊主办单位授权学术期刊公司进行使用,学术期刊公司取得了授权。”

“学术期刊公司提交《世界知识》(其中201371日出版,载明在本刊发表的所有作品,都可能由中国知网及其系列数据库产品等本刊合作伙伴以数字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传播,著作权使用费与本案稿费一并支付); 《科技导报》(2011.23)载明:敬请本刊作者允诺,稿件中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投寄给本刊的稿件自发表之日,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权本刊),以证明上述期刊中包含《怎样改变中国——评<怎样改变中国:洛克菲勒基金会在华百年>》和《为何一定要把未来新科学技术革命界定为第六次?》两篇文章,学术期刊公司已获得授权。学术期刊公司未提交直接授权材料或向黄安年付酬的相关材料。

 

判决书写道:本院“认定黄安年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未经黄安年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中提供涉案文章,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黄安年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术期刊公司主张其经过涉案作品所载的期刊方授权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仅凭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与期刊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不足以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期间其已在先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故对于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学术期刊公司侵犯了黄安年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判决书最后写道: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安年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年10月28日判决案上诉截至日期为11月12日,因双方均未上诉,此案到此终结。期待知网按法院规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

 

判决书的判决彰显了严肃维护原创作者的纸质知识产权和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权威,该案例中这段判词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未经黄安年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中提供涉案文章,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黄安年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术期刊公司主张其经过涉案作品所载的期刊方授权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仅凭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与期刊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不足以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期间其已在先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故对于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学术期刊公司侵犯了黄安年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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