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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科技发达国家科技奖励的情况考虑
诺贝尔奖就不要说了,是对人的奖励。目前几乎所有的西方科技发达国家大部分科技奖励都是针对个人的。估计大家,主要是考虑到以人为本。既然大家都是人物奖,我们为什么就不能采用国际规范。这样的一个结果是非常不利于我们的学者获得国际学术奖励。我们的成果奖励国际同行会不太明白什么意思,怎么让诺贝尔奖委员会作为参考。如果我们希望我们的科学家工程师朝获得国际大奖努力,我们的科技奖励应该具有选拔这类学者的功能。
二、从科技发展客观规律考虑
从科技的发展规律看,科学技术的本体是个人,虽然现在单靠个人无法完成一项重大的课题,但课题设置都是有一个课题负责人的,其他人或多或少都是在课题负责人的领导或指导下开展其中一部分工作,因此从贡献大小看,负责人应该远远超过其他参与人员。
三、从科技奖励对象的公平性考虑
成果奖有参与人数的限制,而且最后获得的相关后续利益上,存在更大的利益差别,例如省部级的奖励,一般单位只承认前几名,而排在后面的人几乎没有太大作用,一些有一定贡献,但无法列入成果奖励名单中的参加人员几乎没有任何利益。这样必然造成在申报过程的因利益争端造成的人员之间的不和谐后果。也是对那些有贡献没有进入成果奖励的成员不公平。如果是采用人物奖的方式,则可以根据个人在一个或多个领域的贡献评价个人的整体成就,相应给于一定级别的奖励,那么这种奖励,对个人来讲,不需要获得许多成果,只要在个人的学术生涯中获得一种级别的奖励就可以了。参加同样一个成果,只要参与工作有贡献,每个参加人员都可以根据贡献大小作为申请个人奖励的成绩,就不存在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格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而且对一个人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整体贡献大小,相对比较容易评价,而对一个项目的评价反而不太容易,也更加浪费行政资源。
四、从科技奖励的目的考虑
科技奖励本身不是目的,作为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其目的在于激发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管理激励理论认为:要激发被管理者的工作热情,必须使他们的需要得到满足。成果奖励的方式会出现一个人有许多成果的现象,单位和学界对个人评价往往会根据这个人获得什么档次的成果奖励多少次来衡量,实际上往往把个人的真实贡献忽略掉。例如有的人可以利用行政资源掠夺其他同事的成绩,自己作为主要负责人甚至第一完成人获得成果,而真实的贡献可能很小,或者尽管在行政管理方面投入很大,甚至同事都能认可,但真正的科学技术贡献并不大。经过多次的类似操作和积累,这样的学者会被包装成学术大家,因为成果档次高,获得成果多,最终职称、学术地位等都能很容易获得,至少有一些院士就是这样获得的。既然科技奖励的目的是鼓励学者们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那么这种成果奖励形式最终是鼓励获得行政资源的能力,不是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从科技奖励的国际潮流、科技发展规律、针对对象和目的等角度考虑,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我们的科技管理机构应该大胆创新,大力调整科技奖励的制度和政策,使我国科技活动溶入国际潮流,以更加有利于鼓励创新,提高我国科技竞争能力的科技政策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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